
发布时间: Mon Apr 11 00:00:00 CST 2005 供稿人:
2005年4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本会联合召开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座谈会在本会的国际会议厅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及本会部分仲裁员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发言踊跃,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虚心听取仲裁界意见的精神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在肯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大方向前提下,就条款内容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王红松秘书长在发言中就司法解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她认为,司法解释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息诉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是诉讼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仲裁简便、快捷,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如果司法审查不适当地要求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甚至与法院的习惯做法)保持一致,无异于抹杀了仲裁的特点和生命力,削弱了仲裁“减压”的功能和作用;3、有利于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接轨。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仲裁协议的解释都采取“与其说其无效不如说其有效”的宽松的态度。如果我国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过“苛”过“严”,等于将许多应该由国内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推向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这不利于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4、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正原则的基础,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有放弃异议权的规定,司法解释应考虑这方面内容。5、有利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行为,保证法官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司法解释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有关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标准的规定尽量细化,以利指导下级法院具体操作,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这方面可借鉴台湾仲裁法或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由于这次司法解释是法院适用仲裁法的一个比较全面的解释,该稿最好尽量吸收以往最高法院有关仲裁的解释、批复、意见中已经取得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与会代表对仲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室曹守晔处长对与会者积极参与,认真提出意见、建议的态度表示了感谢,他表示回去后将认真研究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