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二期仲裁员培训班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17-4-17

本期报名已满,欢迎关注下期培训班


立项号:1706610005

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仲裁一裁终局的高效性、专家断案的专业性以及仲裁程序的灵活性等优势逐渐得到商事主体的认同,并日渐成为解决高端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仲裁制度性优势的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者仲裁员。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熟练控制推进仲裁程序的实践技能。正因如此,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都很注重仲裁员的实践能力,并且有完整系统的针对仲裁员实践技巧的专业培训。相比而言,我国尚无专门的仲裁员培训机构或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有鉴于此,2005年初清华大学法学院开始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开展仲裁员培训项目,并先后举办了二十一期仲裁员培训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成功举办前二十一期仲裁员培训班的基础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将继续推出第二十二期培训班。本次培训班仍然将推进仲裁程序的实践技能部分作为课程重点,设置对2015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专门讲解和仲裁庭审程序的详细介绍;同时通过模拟仲裁庭实践课程,使学员能够有效的将培训获得的知识模拟运用于仲裁实践。

 

具体课程安排如下:

培训时间:2017512日(星期五) 全天培训

          2017年513日(星期六) 全天培训

          2017年514日(星期日) 全天培训

报到时间:2017512日 上午8:30,法学院明理楼一楼

培训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四楼大会议室

(模拟仲裁庭实践课程的地点另行安排)

招生对象:各仲裁机构现任仲裁员,法律、经贸、建筑、金融等专业领域对仲裁及调解业务感兴趣的专业人士。

注: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批准参加函件,由报名者交至法学院,方可报名参加。

培训内容:仲裁员职业文化、仲裁规则的理解适用、推进仲裁程序的实务技能、裁决书的写作等(“课程安排”详见附件1)。

授课教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管理人员(“授课教师简介”详见附件2)。

培训考核:考试采取笔试和模拟实践训练相结合方法,圆满完成本项目、考核合格的学员,将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处统一颁发法学院主办的“仲裁员培训班”结业证书,加盖“清华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证书号可登陆清华大学继续教育与认证网站查询,网址:http://thtm.tsinghua.edu.cn(“培训考核方法”详见附件3)。

培训费用:2500元人民币。

交纳方式:

(一)汇款,户名:清华大学(066);开户行:工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帐号:0200004509089131550;用途:立项号:1706610005 清华法学院第二十二期仲裁员培训班XXX(注明学员姓名)。

提示:请务必等待收到工作人员报名成功的确认后,再进行汇款交费。

(二)现金、支票或刷卡,如使用支票,请不要写抬头。

 

报名方法:将附件4“报名表”与附件5“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毕后,发送电子版本至邮箱:law18@tsinghua.edu.cn

 

注意事项:

1、由于报名人数较多,请尽早报名,为保证培训效果,本期招收学员人数原则上将不超过50人,报名成功后,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与您进行确认。如在开班前未收到确认信息,请您关注下一期培训班。

2、报名成功后,请准备电子版蓝底证件照(制作结业考核证书使用),并发送至:law18@tsinghua.edu.cn

3、现场报到交纳培训费时,可以现金、支票和刷卡方式完成,请学员们报名时告知缴费方式。

4、校内车位紧张,请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培训(交通方式详见附件6"交通餐饮指南")。

 

报名截止日期:2017428日(周五)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咨询投诉电话】400-818-0909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与认证网】查询项目请登录

http://thtm.tsinghua.edu.cn

 

关于本期培训班,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培训中心

联系人:巫老师  电话:6277314918813132700

              李老师  电话:6277283513520554596

电子邮件: law18@tsinghua.edu.cn

 

欢迎您参加本期仲裁员培训班!

 

 

   清华大学法学院培训中心

2017年417



附件1:课程安排

附件2:授课教师简介

附件3:培训考核方法

附件4:报名表

附件5:信息采集表

附件6:交通餐饮指南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202407024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