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
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
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Tue Jan 01 00:00:00 CST 2002 供稿人:
法[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2002年2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 仲裁动态
★ 2002年1月1日,中国经济时报的律师信箱专栏刊登一篇《这个仲裁不够合法》文章,对我会一仲裁案件进行了不实报道。我会对此极为重视,及时向该报进行交涉,要求其澄清事实,挽回影响。事后,该报承认错误,对该报道给我会及仲裁庭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并在3月29日该报第二版刊登《对〈这个仲裁不够合法〉存在错误的说明》一文予以纠正。
★ 2002年3月8日,王红松秘书长走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克院长。王秘书长向李院长介绍了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对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今后与该院有关审判庭加强业务交流。李院长表示,仲裁与诉讼虽有区别,但共同性是主要的,为了保持法律理解和适用的统一,法院有关审判庭与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与交流。
★ 为更好宣传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于今年“两会期间”——3月13日的《法制日报》上,利用整版篇幅做了有关中国入世与仲裁制度发展及仲裁委员会情况的专题报导。
★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3月29日在北京市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做了《仲裁制度及其实务》的培训,有300余人参加了该培训活动。
★ 2002年4月8日,在中国德国商会举行的午餐会上,王红松秘书长介绍了有关北京仲裁委员会情况,回答了与会人员的问题。参加会议的在华德国公司代表共70余人。
★ 2002年4月11日——4月12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WTO法律制度与实务研讨会》在北京华北大酒店举行。贸促会各分会、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国际贸易的企业、北京等四家国内仲裁委员会共约100余人参与了本会。
★ 北京仲裁委员会金融法律仲裁员论坛筹建会于2002年4月12日上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该论坛由胡宛如、黄赤东、黄丹涵、田建国、郭锋、邹海林、官以德、文海兴八位仲裁员发起。与会的仲裁员一致推举胡宛如为金融法律仲裁员论坛的常务召集人。与会人员认为论坛的主要活动内容是研讨与金融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案件的仲裁程序及仲裁技巧,在金融领域宣传仲裁制度。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在会上作了发言,肯定了该论坛的成立对仲裁员业务能力的提高和仲裁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所具有的促进作用,并感谢各位仲裁员对仲裁研究的积极参与。
★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于2002年2月8日由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完成了仲裁员办案时间表、催办通知单的制作,并于2002年3月中旬发放给仲裁员征求意见。此后仲裁庭将依据办案时间表规定的时间来审理案件,如有延误,秘书处将会向仲裁庭发催办通知单。此举措将会极大地促进仲裁案件的审理进程。
★ 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了方便仲裁员办理案件,编辑、制作了《仲裁员手册》(一)。该手册内容包括仲裁法及与仲裁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与仲裁案件审理有关的一些规范等。该手册将于近期向仲裁员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