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化庭审功能
发布时间: Tue Jan 01 00:00:00 CST 2002 供稿人:
王怀安编者按:我们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同志的文章《关于审判方式改革》中强化庭审功能的部分摘登在这里,以期望能对开展仲裁工作有所启迪。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仲裁程序中庭审的地位也极为重要;适当借鉴审判程序的作法有利于我们更合理地运用仲裁程序。一般说来,仲裁程序中的庭审具有比审判程序更为灵活的特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掌握仲裁程序庭审的特点。
现在很多法院都在试行“一步到庭”或者叫“直接开庭”,是针对过去“四步到庭”而言的。过去收案之后第一步是找当事人谈话,第二步是调查、跑腿,第三步是反复调解,第四步,调解不成,才是开庭。现在实行“一步到庭”,当事人的话可以到庭上谈,理可以到庭上讲,证可以到庭上举,事实在庭上查,是非在庭上分,同时,也用不着法官在庭前去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先让当事人自己辩、自己教育,在当事人辩论结束后法官再讲话,这样讲话不多但份量很重,当事人也服气。
要发挥庭审功能,必须抓住三个问题:
1做好必要的庭前准备。“一步到庭”不等于不要庭前准备。法官要主持好庭审活动,必须做好必要的庭前准备。首先要理清楚这次开庭要审几个什么焦点。法官要根据起诉状和答辩状理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并分出轻重先后,然后拿到庭上有步骤、分层次一个一个地审。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要查清,对当事人的理由也要辩明,对的肯定,不对的应驳倒。有些案子判得并不错,就是因为当事人总认为自己有理,没有在庭上驳倒,所以当事人一直不服。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庭上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实焦点解决,还要把双方根据不同心态产生的自以为是的理由和观点解决。
2抓住认证环节。很多地方在庭审中一般对举证、质证都注意到了,但是认证做得还不够。只举证、质证而没有法官的当庭认证,实际上等于白举、白质,所以法官一定要当庭认证。法官认证可采取三种方法:一种是证据效力明明白白,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合议庭成员点个头就可以由审判长当即表态确认;二是当时无法立即认证的,审判长可以宣布待合议后再认证;三是合议后仍无法确认,就可以宣布本庭对此证据暂不认定,责成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或法院调查后下一次开庭再认定。
质证和认证应当围绕着一桩一桩的事来进行。“一证一质,一质一认”。质证阶段能不能辩论?在质证的时候,有人主张只准当事人回答“是”与“不是”,不让讲理由,认为讲理由属于辩论,这样理解就太机械了,质证本身就包含了对证据的诘问、反驳。因此也可以说质也是辩,只不过是对证据的真伪的辩,对证据与争议的某一事实有无关联的辩,而辨论阶段的辩是围绕整个案情来辩,围绕有无责任、过失、违法来辩,解决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质证阶段不但允许“辩”,还要引导“辩”,“辩”的好,认定才有基础。
一个案件的质证与认证也是分层次的。一是对某一证据真伪的质和认,解决某一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证据真实性解决了,还要论证它与争执的某一事实有何关联,解决对某一事实是否能认定;三是对全部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作综合评议,解决全案事实的综合认定。法庭调查循序进行,事实真相逐渐明朗,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也能据此判断是非,这时进行调解或判决也就水到渠成了。
3要讲透道理。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质证和认证过程也是一种说理过程,法官对证据有的予以确认,有的不予确认,就一定要说明理由。特别是在辩论阶段和法官宣布合议庭的结果时,更要充分说理。法庭上的讲理就是要针对当事人的观点和理由,先让他们(包括律师)把道理讲透、辩透,而后由法官表态,分清是非。有不少案件并不是判的不正确,就是讲理(包括法理和情理)不够,所以当事人老上诉或申诉。
因此,当前庭审改革决不能满足和停滞在公开开庭率有多高、当事人举证多少,一步到庭多少,而是要在当庭认证和说理上狠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