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化推广月丨杜新丽:仲裁的温度

发布时间: 2024-8-27

编者按:

20248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30周年仲裁文化推广月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院长、北仲仲裁员杜新丽围绕仲裁的温度作主题发言。全文如下:

今天的现场布置非常用心,给人如沐春风之感,背景板的设计既有中国文化元素,也十分温馨,这与我们仲裁文化推广的主题可谓十分契合。仲裁文化不是学校里教出来的,是在复杂深远的实践中逐步沉淀出来的,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今天我主要谈论以下三点:

仲裁文化的内涵

内涵指的是什么?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石,仲裁从源头说起,实际就是双方当事人找一个公断人,由他对纠纷进行评判,所以意思自治非常重要。30年前颁布的《仲裁法》,意思自治就已经成为了整部法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我国在贯彻仲裁意思自治方面,并没有走太多的弯路。

英国的仲裁法通常被认为是业界标杆,但实际上是走了弯路的。英国1956年颁布的仲裁法,很少体现意思自治,比如可以对不称职的仲裁员撤销,法院也可以进行实体审理,也可以以案件实体不公正为由撤销裁决。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实际上,越是老牌的仲裁国家,仲裁发展得越早,越是走了很多的弯路。商事主体是仲裁的主要用户,谁也不愿意把争议交到一个不能体现意思自治的机构进行仲裁,所以英国仲裁法不断修改,1996年的《仲裁法》和1956年的《仲裁法》已经有很大的变化。

和为贵的仲裁基因

和为贵,是我自己做这么多年仲裁员的真切体会。和为贵是中国仲裁对世界的贡献。我们的仲裁中有调解制度,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而且有特别授权,作为仲裁员就可以真心实意引导当事人做调解,最后的目的也是定纷止争。

北仲有一段时间做调解员的培训,有人对仲裁制度中的调解提出了质疑,认为仲裁员与调解员之间的角色不能互换,本来是仲裁员,但仲裁过程当中变成了调解员,如果调解成功还好,调解不成,调解员又要返回去继续做仲裁员,这时候的仲裁员在做裁决时,自由心证就会受到调解时所见所闻的影响,最终可能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但据我所知,我们的仲调结合理念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认为这和仲裁文化、仲裁价值理念一脉相承。我个人非常认可仲调结合的理念,因为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有难言之隐,不适合在仲裁程序中表达,此时如果进行调解,更多地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和案件事实,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仲裁是有温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有温度的背后,也就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所体现的也就是和为贵的仲裁理念。

民间性与平等性

仲裁起源于民间,是非常具有民间属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随着商业社会的逐渐成熟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仲裁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指裁决做出之后可以借助法院力量使当事人权益真正得到实现。尽管有法院力量的介入,但这并不会影响仲裁制度的民间性。民间性的本质其实就是平等,双方当事人本就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仲裁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处理商事主体在平等的市场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在仲裁中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

还有一个平等,是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仲裁员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正是基于这样平等的信任,仲裁员才能作为独立公正的中间方,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这样的裁决才能够得到更高效的执行,这也是仲裁不同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特点。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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