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 | 一场当事人“相拥而泣”的仲裁调解

发布时间: Mon Mar 11 11:13:49 CST 2024

 “当仲裁员这么多年以来,头一回遇到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当场落泪的庭!足以载入我职业生涯的史册!”

 首席仲裁员在调解结束之后如是说道。

图为现场录像截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做技术处理

 当事人一“抱”泯恩仇

 傍晚,窗外的长安街早已堵得水泄不通,双方终于敲定了最后的调解方案。

 成功的话音落下的一刹,申请人忽然起身,只见他绕过了仲裁厅的桌子,走到被申请人面前,仲裁厅里热烈的讨论声立刻随之静默下来,似乎所有人都屏息着、心照不宣地等待某个时刻的来临。仲裁厅里安静得只能听见我“哒哒”几声敲击键盘协助起草和解协议的声音。

 这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张开了双臂。随即,响起了一阵热烈的掌声,他们俩在掌声中紧紧相拥了。突然的,俩人都别开身去,一个摘下眼镜抹了抹眼角的泪水,另一个也用双手捂住了眼含的泪意。那一刻,似乎所有的“恩怨”都释怀了。

 在那短暂的时间里,看着申请人迈着既轻松又透着些许紧张的步伐,一步一步地从桌子的这边走到了桌子的那边,这短短几十步的距离,似乎也迈过了双方之间那道深深的隔阂。从这头到那头,也许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这个从立案到结案,历时四个月的仲裁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落下帷幕。事后每每回忆起来,都会觉得这是有些戏剧性的一幕,但是却又这么真实地发生在了我的眼前。

 专业调解化“硝烟”

 申请人S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协助被申请人B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最终B公司成功融资数亿元。但因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工作量及工作效果存在争议,事后拒绝付款,所以产生了该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服务费的仲裁案件。

 本案涉及FA(Financial Advisor)行业惯例、股权收购、国企内部投资流程等多领域交叉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围绕上述问题并聚焦成功费支付条款解释、申请人撮合工作的具体内容等问题展开深入调查。

 在调查环节中,仲裁庭敏锐地捕捉到双方在本案争议发生之前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而且双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都来到了开庭现场。仲裁庭认为本案具有调解的基础,且调解将更有利于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达成共赢的局面。

 一开始申请人因为双方私下沟通不顺畅,认为被申请人缺乏调解的诚意,对被申请人有抵触,不同意进行调解。经过仲裁庭的劝说,原本对立情绪严重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尝试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另一路径。

 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对结果的预期差异较大,仲裁庭与双方进行了多轮的背靠背沟通,除了启发当事人关注己方现有证据的疏漏、观点的得失以及结合争议焦点对可能的裁决结果和调解结果进行权衡判断之外,仲裁庭还结合自己多年在相关领域的职业经验,从商业判断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从案涉争议本身聊到商业模式运作、双方未来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对于仲裁庭在企业收购、股权投融资领域所展现出的专业认知心悦诚服,因此对于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给予的建议和判断最终也欣然接受。

 正所谓“专业人做专业事”,有时候仲裁庭作为“旁观者清”的“局外专业人士”,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可以一针见血地指出双方矛盾的根源所在,因而化解起来也更加游刃有余。

 虽然双方最终在纸面上达成的调解方案十分简单,不外乎B公司于某个时间向S公司支付多少金额的服务费,但其实双方得到了远比一纸调解书更大的收获。

 本次调解经历解开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在行业内否定其工作内容和价值的心结,“他们就是在侮辱人”的委屈控诉也随之烟消云散;本次调解经历消除了被申请人对于合同条款以及申请人工作意义的不解和困惑,重新奠定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任基础;以调解结案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双方因行业特殊性而举证困难的风险,让双方不再为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日夜提心吊胆;同时,这次皆大欢喜的调解结果还为双方铺开了未来持续合作的康庄大道,仲裁庭调解中那句“将来要是有需要,被申请人剩余的股权让申请人给你卖个更好的价钱”的玩笑提点让双方默契一笑。

 仲裁中的调解其实是一种有声地化解硝烟的方式,是一场过去与未来双赢的谈判,更是一次商情与法理交相辉映的碰撞。

 也许正是因为仲裁庭意识到了本案调解之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意义,才不厌其烦地反复与双方沟通。最终,仲裁庭的付出、代理人的努力和当事人的期待都得到了最好的回应。

 “这是最完美的仲裁庭”

 事后复盘时,必须承认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组成人员对于本案调解的最终达成功不可没。

 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了边席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则由两位仲裁员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经过多轮磋商而共同选定。

 一直以来,北京仲裁委员会积极赋予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选出最令当事人信赖的仲裁庭成员。作为一名入职不久的仲裁秘书,我也始终在探索如何通过自己的绵薄之力尽可能地实现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利益最大化。

 在本案中,双方的代理人都十分专业地行使了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而这正是发挥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五款价值的一次好机会。然而申请人最初提交的《选定仲裁员的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被申请人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虽然双方之间的“火药味”已经在此初见端倪,但是我仍然尝试向双方代理人介绍“边裁选首席”制度,以期获得当事人的许可。

 一开始沟通时,代理人对于适用这一制度仍有顾虑。我通过耐心解释“边裁选首席”制度的优势,最终取得了双方的理解,并同意适用该制度来产生首席人选。

 该案申请人方选定的仲裁员是一位深耕法律专业多年、在金融及公司法律实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所资深合伙人,被申请人方选定的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三十余年,对仲裁调解的实务与理论都颇有研究,两位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决定了他们能够共同认可的首席仲裁员,必然是经验丰富且深孚众望的业内贤达。

 果然,经过秘书的沟通和两人的磋商,最终选定的首席仲裁员确实仲裁实践覆盖多个行业,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敏锐的商业嗅觉。这样的仲裁庭配置为深入了解本案争议背景、作出符合行业惯例的专业判断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仲裁庭基于”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员共同选择”产生,尽可能尊重并实现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的选择权,不仅让当事人对其的信任度更高,也让三位仲裁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度更高、协调配合更为顺畅,为调解的启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是最完美的仲裁庭!”调解达成后,双方代理人面对三位仲裁员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和认可。

 通过这次案件的审理和调解,我切实地意识到了,“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我作为仲裁秘书有幸参与了全程调解,见证了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反复磋商调解方案的过程。当事人对通过自身行权选择的仲裁庭所展现出来的信任程度远超我的想象,这让我更深刻地感受到了“边裁选首席”制度的意义所在,也让我对于仲裁制度最初形成的过程与本意有了更进一步的体悟——即何谓各方皆服从由其自主选择的裁判者作出的裁断。

 走好调解的最后一公里

 仲裁厅外的天色由亮到暗,仲裁厅里的积极气氛也节节攀升。

 调解过程中,我时刻关注着双方调解动态和调解意向的变化,当意识到有可能达成调解时,我立刻着手协助起草和解协议,并随时根据方案的变化调整和解协议内容,并几乎在最终方案敲定的同时,拟好和解协议让双方在第一时间确认。

 在当庭协助起草调解书时,我一边希望自己加快速度提高效率、让大家都可以尽快拿到最终成果,一边又必须沉稳严谨核查每个词句、每个信息、每个程序步骤。不得不承认,在“万众期待”之下当庭出具调解书是对仲裁秘书基本功底和心态的重大考验。

 细想起自己入职北仲这一年多以来,作为仲裁秘书曾参与过上百件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在这些案件中,最终成功在仲裁庭组织下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比例接近20%。

 比起裁决必须以法律框架为最大边界的硬性要求,仲裁调解所能触及的广度和深度有时候更受当事人的青睐。在某些案件中,调解更能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能看到仲裁员从法律角度与商事角度共同发力,与当事人探讨案涉行业的实务问题,乃至由案件延伸出的前沿理论问题。仲裁庭中来自不同细分领域、背景各异的三名专家基于不同视角给出的意见和观点,往往令当事人更能冷静客观地看待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

 仲裁调解的最大魅力也许正在于,调解形式的灵活性和调解内容的多元性可以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在法律争议、商业效益、行业导向乃至由此引起的示范效应等方面的担忧和顾虑,最终真正地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从仲裁厅里看出去一片灯火通明的时候,我也将调解书交到了双方的手里。看到当事人心满意足的微笑时,从白天悬到黑夜的一颗心终于放下了。

 晚风一吹,掌心里的汗也被吹散了许多。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秘书   刘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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