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专题|按时计费的仲裁员报酬:比较LCIA、HKIAC、ICDR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Tue Dec 21 09:35:32 CST 2021   供稿人:陈希佳

本文原载于《北京仲裁》2021年第2辑,总第116辑,本期责任编辑沈韵秋。

● 摘要

目前境内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中,大多数是采取按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方式,故当事人可能对于按时计费的仲裁员报酬计算方式较为陌生,谨以本文介绍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所采取按时计费的仲裁员报酬计费方式,一方面,供当事人在面临相关国际仲裁程序时参考;另一方面,也供境内仲裁机构进一步完善关于按时计费的仲裁员报酬相关规范的参考,让在个案中可能有不同需求的当事人可以有更为完整的选择空间。

● 关键词

按时计费 按小时计费 仲裁员费用 仲裁员报酬


/ 前言

仲裁员报酬的计算方式主要有“按时计费(小时费率及/或日费率)”(“time spentmethod)、“按争议金额计费”(“ad valoremmethod)、“固定费用”(“fixed feemethod)三种。固定费用是指不论仲裁员的实际工作量,仲裁员的报酬均为固定的金额,采取固定费用计酬的案件通常为具有重要性、仲裁员为具有高度国际威望的人士的情况。在专案/非机构(ad hoc)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的计算方式由仲裁员与当事人约定;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则要视各机构的规定而定,本文整理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情况如下表:


采按时计费的仲裁机构有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按时计费的方式又可以再细分为二种:一种是由仲裁员自己决定其费率,由市场机制决定该费率是否合理,最为典型的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其规定仲裁员的费率为仲裁员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履历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原则上由仲裁员自行决定其费率,没有关于费率上限的规定,并且,如果仲裁庭由复数的(例如三位)仲裁员组成,各仲裁员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另一种则是由仲裁机构决定费率,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定原则上仲裁员的日费率为3000美元,按一天8小时计算,小时费率为375美元。

由于投资仲裁并非本文拟探讨之对象,故针对前段所提及的伦敦国际仲裁院、港仲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本文将从仲裁员报酬、紧急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可以计费的时间、请款单及机构管理费的角度,来横向比较其相关规定。

/ 主要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介绍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1.仲裁员报酬

凡是由伦敦国际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其仲裁员报酬均是以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在具体案件中的小时费率应于仲裁院确认该仲裁员的选任之前确定;其后,可以视案件情况重新检视该费率。

根据其最新版(自2020101日起生效)的《费用表》(Schedule of Costs),仲裁员每小时费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0英镑,但在极例外的情况下,于满足下列二项条件时,可以更高的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1)仲裁院(LCIA Court)经注册处(Registrar)建议,与仲裁员商议后,核定高于500英镑的小时费率;并且

2)该费率经各方当事人明示同意。

新版《费用表》将原为每小时450英镑的费率上限调高为每小时500英镑,使费率上限能较为趋近复杂的仲裁案件中代理人的小时费率,以及在一些专案仲裁中的仲裁员费率,以确保能满足当事人在复杂及重要争议中可能需要选聘费率较高的仲裁员的需求。

2.紧急仲裁员

紧急仲裁员的报酬也是按照小时费率计算,当事人应于申请仲裁院选任紧急仲裁员时缴纳2200英镑,以支付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及相关成本费用;仲裁院一旦选任紧急仲裁员后,此笔款项即不可退还。于紧急仲裁程序中,视案件情况需求,仲裁院随时可以依注册处的建议增加前述费用。

当事人于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时另须支付伦敦国际仲裁院一笔不可退还的申请费:9000英镑。

3.仲裁庭秘书

仲裁庭秘书亦是以小时费率计算,建议其费率以75至英镑175英镑之间为适当,具体个案中的费率仍以当事人同意者为准。

4.可以计费的时间

仲裁员及仲裁庭秘书因办理仲裁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因仲裁案件差旅的时间),均可计费。值得一提的是,《费用表》载明以15分钟为最小计时单位。相对而言,律所较常见以6分钟为最小计时单位。

关于仲裁员为仲裁案件已保留但未实际使用的时间,如果仲裁员就此等时间的计费方式已事先以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且取得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核准,则仲裁员亦可就其为仲裁案件已保留但未实际使用的时间,依其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实务上可见仲裁员于受选任前提出的聘任条件

Terms of Appointment)中约定接近预计庭审时才取消或展延庭审的取消费用,例如:

The Tribunal will charge a cancellation fee as follows

aIf any part of a period fixed for hearing is vacated more than 4 weeks but less than 12 weeks before the first day of the period fixed for hearing (‘the Commencement’) - 30% of the fee for the period so vacated

bif any part of a period fixed for hearing is vacated 4 weeks or les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 50% of the fee for the period so vacated

cif any part of a period fixed for hearing is vacated less than 1 week or les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including any time after the Commencement- 100% of the fee for the period so vacatedin all cases calculated on a 7 hour working day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vacatedincludes days or part of a daywithin the hearing period when no hearing takes place.

Howeverany fees earned during the cancelled period from replacement hearings will go towards reduction of the cancellation fee.

有的仲裁员为鼓励当事人和解,会在上引约定中加个例外条款:如当事人因和解而取消庭审的话,可以免除取消费。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8.1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由伦敦国际仲裁院根据《费用表》决定。在例外的情况下,伦敦国际仲裁院可以依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历时及其他相关情况等),决定仲裁员报酬的上限金额。伦敦国际仲裁院应尽早通知仲裁庭此一情况。

5.请款单

《费用表》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员可以请求报酬的时间点,因此,仲裁员可以视情况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或仲裁程序终结时提出请求。仲裁员请求给付报酬时应提出请款单(fee note / invoice / request)载明其因仲裁案件所花费时间及其工作的一般性描述,其内容需达仲裁院认为满意的程度。仲裁院秘书处会把请款单转交给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伦敦国际仲裁院在给仲裁员的提示(Notes for Arbitrators)中表示:仲裁员的请款单应检附就仲裁案件所花费时间的每日记录,除非仲裁员提出合理要求、说明不应将该每日记录提供给当事人,否则秘书处原则上会将该记录提供给当事人。

6.机构秘书处及总管理费

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的费用亦是以小时费率计算,依不同职级适用不同的费率。仲裁院另收取总管理费(general overhead),该项费用是以仲裁员依小时费率计算的报酬的5%计收;秘书处及仲裁院委员因仲裁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成本(例如邮资、电话费、差旅费、通信费等)均不另向当事人请款。


(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1.仲裁员报酬

2013年版的港仲仲裁规则开始,就仲裁员的报酬规定有依小时费率计算(仲裁规则附录2)及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仲裁规则附录3)二种方式。以下依港仲现行的机构仲裁规则(即2018年版港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港仲仲裁规则)作出说明。

依港仲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商定适用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或附录3的收费方式。若当事人未能商定,则应按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所载的条款确定仲裁庭的收费和费用。

在按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以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庭的收费和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员就其为仲裁合理付出的所有工作均获得按小时费率计算的报酬。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应在其被港仲确认或指定前予以确定。

仲裁员商定的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出港仲设定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上的最高小时费率,目前为每小时6500港元。但若仲裁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示同意或港仲在特殊情形下作出决定时,仲裁员可适用更高的费率。

仲裁员商定的小时费率在其被港仲确认(或指定)之日起,每满一年可评估和增加一次。评估后增加的部分,不得超过原商定费率的10%

若当事人未能商定仲裁员的费率,港仲可以参酌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的惯常小时费率、仲裁规则附录29节的规定及争议标的的复杂性)决定费率。

2.紧急仲裁员

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应按其小时费率,依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的规定确定,且原则上不得超出港仲设定的并于申请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站上的金额,目前为200000港元。在例外的情况下,港仲可以在紧急救济程序的任何时候,在考虑案件性质、紧急仲裁员和港仲的工作性质与工作量及其他情况后,要求增加预付款以覆盖任何紧急仲裁员的收费或港仲的紧急管理费用的增加。若提交申请的当事人未能在港仲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加的预付款,申请将被驳回。

港仲就紧急仲裁收取45000港元的管理费。当事人于提出紧急仲裁程序申请时,应预付250000港元,此费用包括前述港仲收取45000港元的管理费、紧急仲裁员报酬上限及费用支出的预付(合计205000港元)。

3.仲裁庭秘书

仲裁庭经与当事人商议,可指定一名秘书。仲裁庭应按小时费率向秘书支付报酬,但此小时费率不得超出港仲所设定的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站上的费率,目前为每小时2500港元。

4.可以计费的时间

若仲裁员为履行其仲裁员职责须差旅,其有权按以下标准收费:

1)未用于工作的出行时间按商定的小时费率的50%计费;或

2)用于工作的出行时间按商定的小时费率的全额计费。

就已预定的庭审时间所产生的费用,如因仲裁庭要求而取消预定庭审的,仲裁庭不得收费。如非因仲裁庭要求,则视取消时距预计庭审首日的时点而定,具体如下:

●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定的开庭第一日前30日内取消预定的开庭的,仲裁庭的日收费应为适用的小时费率的8倍的75%

●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定的开庭第一日前30日外、60日内取消预定的开庭的,仲裁庭的日收费应为适用的小时费率的8倍的50%

●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定的开庭第一日前60日外取消预定的开庭的,仲裁庭不得收费;

● 在上述各情况下,若仲裁员在预定的开庭日实际为案件花费了时间,应按以下标准中较高的计算方式向仲裁员付费:(i)按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9段规定的小时费率;或(ii)按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10.1b)至(d)段确定的取消预定费率。

此外,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10.2条特别规定:“若开庭因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要求之外的其他原因取消或推迟,在此后决定费用分担时,可考虑这一因素。”

5.请款单

港仲《仲裁费用实务指引(以附录2及小时费率为基础)》(2019311日起生效)第2.1条规定:应仲裁员要求,港仲可于仲裁过程中或完结时向仲裁庭支付其收费和费用。港仲应参酌案件情况考虑该要求。仲裁员请求付款时可一并提出请款单(invoice)载明其已经完成的工作、截至当日为仲裁案件已花费的时间以及依港仲仲裁规则附录210条确定的取消庭审的收费。实务上曾见仲裁员提出内容简洁的请款单,仅载明:某仲裁员因仲裁案件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共已花费若干小时,乘以小时费率,故仲裁员报酬为××元,而没有提出更为详细的说明。当然,仲裁员也可以提出较为详细的说明,例如曾见仲裁员的请款单记载:

“某仲裁员因本仲裁案件(案号:××)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 审阅案卷文件及填写表格;

● 审阅案卷文件及草拟第一号程序令与时程表;

● 与各方当事人电邮沟通;

● 修订第一号程序令及时程表;

● 参加案件管理会议;

● 审阅各方当事人之书状及证人证词;

● 参加审前会议;

● 参加证据庭审;

● 审阅各方当事人庭审后书面陈述;

● 撰拟仲裁裁决;

● 秘书处沟通。

共计花费若干小时,乘以小时费率,仲裁员报酬为××元。”

6.机构管理费

不论仲裁员的报酬是依小时费率计算还是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计算,港仲的管理费均是根据港仲仲裁规则附录1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计算,此与前述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的费用不同。

(三)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

美国仲裁协会(AAA)有多套仲裁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本文着重介绍其国际业务部,即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全称为: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的相关规定。

1.仲裁员报酬

ICDR仲裁员履历包括“报酬”(Compensation)一栏,载明该仲裁员计费方式,通常为小时费率及/或日费率(以下简称表定费率),日费率预计为全天以一天7小时计算的庭审时间。

ICDR国际仲裁规则第382)条规定,仲裁程序开始后,ICDR应尽快与各方当事人及所有仲裁员协商,考虑仲裁员的表定费率及涉案金额大小与复杂程度后,决定于个案中计算仲裁员报酬适当的日费率或小时费率。

ICDR国际仲裁规则(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及ICDR仲裁员计费指引(Billing Guidelines for ICDR® Arbitrators)均没有规定仲裁员小时费率的上限。

2.紧急仲裁员

紧急仲裁员的报酬也是采取按时计费的方式。ICDR就紧急仲裁员程序不收取机构管理费。

3.仲裁庭秘书

2021年版ICDR国际仲裁规则的修订要点之一是首次明文规定仲裁庭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仲裁庭秘书,且须遵守ICDR关于仲裁庭秘书的指引。2021年版ICDR国际仲裁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庭秘书报酬的小时费率上限。

至于仲裁员个人的行政助理,除非已经在ICDR仲裁员履历中明文提及,否则不得另向当事人请求因仲裁员个人的行政助理所发生的成本及费用。

4.可以计费的时间

比较特别的是,在ICDR管理下的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员就庭审以外的时间也拟收取报酬,必须在ICDR仲裁员简历的“报酬(compensation)”栏中表明,否则,仲裁员原则上仅就庭审时间收取报酬。此外,仲裁员就(a)与ICDR人员讨论案件;以及(b)与案件管理人员书信、电话、传真、电邮等所花费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计费;倘仲裁员拟就上述时间计费,亦应于其ICDR仲裁员履历的“报酬”栏中载明。

ICDR亦提示仲裁员,取消费是不受欢迎的。大多数的ICDR仲裁员就因当事人和解或进行和解谈判而取消或展延仲裁庭审时,并不收取取消费。如果仲裁员欲收取取消费,应于其履历中的“报酬”(Compensation)栏就取消费单独列项说明;并且,就于庭审前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或展延庭审的情况,不得收取取消费。案件管理人可以电话或电邮方式通知取消或展延庭审。

ICDR仲裁员履历中关于“报酬”的部分列示如下:


仲裁员收取取消费时必须出具声明,说明其无法就已计费(收取取消费)的时间重新安排、进行其他专业活动。

5.请款单

所有仲裁员的请款单均应于作出终局仲裁裁决前提出,于仲裁案件结案后才提出的请款单不予受理。请款单应载明所花费的时间并详细描述已进行的工作,不能过于简略,例如:仅写for services rendered”是不能被接受的。

6.机构管理费

美国仲裁协会及ICDR就仲裁案件收取的管理费均是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计算。

/ 按时计费的优缺点

按时计费的方式有其优点,包括:其一,在案情单纯的案件中,仲裁员所花费时间较少,仲裁员报酬也较少,特别是在标的大而案情单纯的案件中,可以避免发生仲裁员报酬与实际所投入的工作量明显失衡的情况;反之,在标的小而案情复杂的案件中,亦是如此。其二,按时计费的方式提供仲裁员愿意花时间办理仲裁案件的动机。其三,有助于减少或消除首席仲裁员与边裁各自工作量与报酬的失衡:如果首席仲裁员负责撰拟程序令、裁决的初稿,其工作时间较长,按时计费所收取的报酬也较多。

但按时计费的方式也有其缺点,包括:其一,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先选任了在业界地位崇高,费率也很高的仲裁员,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考虑也选任一位在威望及费率上均可与之匹配的仲裁员,以保持仲裁庭成员间的“平衡”;如此,可能促使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时,倾向于选择小时费率较高的仲裁员,而未适当考虑具体仲裁员人选在个案中是否确实合适、是否另有较为有效率或性价比较高的人选。其二,可能使仲裁员倾向于以较花费时间的方式办理仲裁案件。其三,此计费方式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尽管有些机构规定的仲裁员小时费率的上限(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港仲)及/或规定仲裁员所能请求者为合理付出工作的报酬,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按时计费的方式使当事人就最终仲裁员报酬不具预见可能性的问题。

为解决预见可能性的问题,AAA/ICDR20188月起引入了“替代性报酬安排”(Alternative Fee Arrangements, 以下简称本安排)。目前适用本安排的案件为双方当事人为商务及工程案件、独任仲裁员、适用普通程序或重大、复杂案件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于选任仲裁员之前,可以与仲裁员商议决定选用下列方式之一,以取代依按时计费的方式计算仲裁员报酬:

● 固定费用安排(Fixed-fee Arrangement):各方当事人与仲裁员约定固定费用的仲裁员报酬,并且分为庭审前、庭审、庭审后各阶段的固定费用;或

● 封顶费用安排(Capped Fee Arrangement):各方当事人与仲裁员就整个仲裁程序的仲裁员报酬约定一个封顶的费用,在达到该封顶费用前,以按时计费方式计算仲裁员报酬。

虽然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都适用本安排,也不见得每位仲裁员都同意适用本安排,但至少就部分可适用的案件提供了按时计费的方式之外的其他选项。

相对地,为减少在按争议金额计费的方式下,仲裁员的报酬与其实际工作量失衡的可能性,有的仲裁机构亦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在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的案件中,仲裁员的报酬由仲裁院酌定;秘书处会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及结案前要求仲裁员提出工作时间及差旅说明(Statement of time and travel for work done)就下列各大项分别列明其已花费的时间及预计花费的时间,作为参考。

● 研读案情(Case Study Reading Submissions and other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 调研(Research

● 与秘书处沟通(Communications with the Secretariat

● 与当事人、仲裁庭其他成员及其他涉案人员沟通(Communications with PartiesOther Members of the Tribunal and other Entities Involved

● 庭审、会议(Hearings / Meetings

● 差旅时间(Travel Time

● 仲裁庭评议(Deliberations

● 撰拟程序令(Drafting Procedural Orders

● 撰拟裁决[Drafting Awards)]

因此,即便依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的案件中,仲裁员的报酬是采取按争议金额计费的方式,但仲裁员仍需要有工时记录,才能依要求提出工作时间及差旅说明。

/ 对仲裁员报酬的审核机制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仲裁员之报酬及费用开支的给付义务以合理者为限,并且明定法院可以核定仲裁员的报酬及费用开支,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28条第1款及第2款。又如,葡萄牙自主仲裁法第173)条规定,倘未经当事人于仲裁庭组成前同意,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核定由仲裁庭决定的仲裁员报酬。不论是哪一种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方式,均适用上述法院关于仲裁员报酬的核定机制。此外,特许仲裁学会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包括仲裁员报酬的指引中,关于第2条的评述也提及:不论选用哪一种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方式,仲裁员的报酬均应为在考虑个案的所有情况后为合理者。

就仲裁机构而言,有些采取按时计费方式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机构明定仲裁员仅就其“合理”的工作时间可以请求仲裁员报酬,例如港仲仲裁规则;相对地,即便是采取按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机构中,有些亦规定仲裁机构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酌定仲裁员的报酬,例如前引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即有权酌定仲裁员报酬,其除了考虑仲裁员在具体个案中所投入的时间之外,并且明文规定:倘仲裁员有效率地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员可以增加仲裁庭报酬;相对地,如果仲裁庭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仲裁裁决草稿供核阅时,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有权减少仲裁庭的报酬,最高可减少20%

与此类似的规则尚有2018年版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 仲裁规则。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就仲裁员的报酬也提出采取按争议金额计费的方式;但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6条及第44.7条规定,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在决定仲裁员报酬时,可以考虑仲裁员的行为(是否有效率地、以节省时间及费用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在特别复杂的案件,或仲裁员特别有效率的案件中,秘书长有权增加表定仲裁员费用最高达40%;反之,尤其在仲裁员特别没有效率的情况下,秘书长有权减少表定仲裁员费用最高达40%

/ 结语

除了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的基本需求之外,当事人也追求在时间及费用上都能高效地解决争议。如前所述,不同的仲裁员报酬计算方式各有其利弊,一些国家以法律规范来确保仲裁员报酬在具体个案中的合理性,一些仲裁机构也在其规则和指引中试图建立能鼓励仲裁员更加有效率地进行仲裁程序,并且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的机制。各种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方式中,似乎没有一种是可以普遍适用的绝对最佳方式,所以有些仲裁机构的规则中,除了采用某种方式外,也提供了可以微调的选项;不变的是,在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市场中,建立“仲裁”是个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应是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共同目标,也需要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陈希佳,众才国际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特许仲裁学会(CIArb)东亚分会台湾支会会长、资深会员(FCIArb)、合格讲师及考评委员,律师,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编者注:

● 为方便阅读,脚注、英文摘要及关键词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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