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Sun Aug 15 10:00:00 CST 2021
近年来,有关投资仲裁改革的议题在国际社会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议题之一即是关于投资仲裁中上诉机制的设立。上诉机制的设立对于仲裁的 “一裁终局” 无疑是一种突破,而考虑到投资仲裁机制面临的诸多批评,上诉机制实质上是对终局性和准确性的一个平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下称“北仲”)于2019年10月1日颁布了《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下称“投资仲裁规则”),作为全球首个引入上诉机制的仲裁规则,它在规则设置方面尽可能对两者进行平衡,力求保证案件裁决终局性与准确性的兼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2月8日至12日探讨了设立与运行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问题。该次会议阐述了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运行的要素在于以下五点:确认复审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可上诉的裁定、确认上诉的效力、保证案件量可控,以及设定时间期限。
结合上述贸法会的观点来看,除了确认上诉的效力外,其余各项均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原有的终局性及效率,而北仲的投资仲裁规则在其附件上诉程序规则中对以上五要素均有所涉及与对应。其中,上诉程序规则第一条确认了复审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确认了可上诉的裁定的范围,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对案件数量准入的控制,第八条第一款则规定了对于时间期限的控制。
此外,投资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在裁决定稿前,仲裁庭应将裁决稿发送双方当事人评论,并应确定当事人提交评论的时限。当事人的评论应严格限制于裁决稿的特定方面,且该评论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但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对评论给予适当考虑。当事人未按时提交评论不影响仲裁庭作出裁决。
笔者认为,该条款可以最大限度地平衡裁决的终局性与准确性,“征求意见稿”可以在裁决作出前了解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意见的大致看法,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对于最终裁决的挑战,同时亦能从征求的意见中最大程度避免出现规则、法律的适用及事实的认定错误,从而避免上诉程序的发生。当然,“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当事人提出新的观点、拿出新的争议点或继续举证等问题。对于该等问题,仲裁庭可以依据投资仲裁规则第十九条有关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的规定以及附录2等对于程序期限的推荐性规定,预先设定好期限,避免程序的拖延。同时,北仲近年来愈发成熟地适用审理范围书,仲裁庭也将尽早确认案件争议焦点,从而避免在征求意见阶段出现拖延程序以及新观点的提出等问题。
笔者认为,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诸多制度设计充分回应了国际社会对现有投资仲裁制度的批评和顾虑,其包含的上诉机制作为规则最大的亮点,与裁决稿评论机制相互配合,在提升“准确性”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对“终局性”的担忧,平衡了二者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
作者简介: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仲裁秘书付翔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秘书李偞婧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章最初发表于《商法》2021年05月号及微信公众号(CBLJINSIGHT)。经《商法》编辑部同意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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