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Tue Feb 26 13:47:14 CST 2019
仲裁保全常见问题8问
1.我的案件可以申请仲裁保全吗?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①]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②]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仲裁保全。
2.什么时间可以申请仲裁保全呢?
仲裁保全分为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可在立案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中保全,当事人可自行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后,在仲裁立案或案件受理后的仲裁程序推进过程中向本会提交保全材料,由本会转送至相应的法院。
3.仲裁保全的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06]357号)[③]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仲裁保全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区域管辖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
外地法院仲裁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需自行事先向当地法院咨询,以确定是向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申请仲裁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作为首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之一[④],本会受理的标的额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行为保全。
4.申请仲裁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仲裁中保全,北京市法院保全材料请详见《申请仲裁中保全材料须知(北京市)》。
外地法院保全需向本会提交2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明“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法院联系地址、电话)、1套完整的仲裁申请材料、其他材料以法院要求为准。
5.仲裁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什么时间转交给法院?
本会将自收到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受理案件,并在案件受理后及时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相关法院邮寄保全材料。(北京市法院不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仲裁保全材料,如果外地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于案件受理之日前来本会领取密封的仲裁保全材料,自行转交法院。)
6.仲裁保全是由谁来负责执行的?我如何知道保全是否成功?
仲裁保全案件由法院负责受理和执行,本会仅依据当事人申请向相应法院转交保全材料,不承担保全失败的后果。如您需要了解保全程序的推进进度,请自行联系相应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庭。
7.仲裁案件受理后,可否等法院作出保全的民事裁定后,再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条相关规定,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需将答辩通知等其他材料发送被申请人。因此,有保全类案件,本会将最迟于受理案件之日起第10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相关材料。
8.仲裁保全担保可否提供保险公司保函,需要什么样的财产线索?
关于保全保函及财产线索的具体要求,本会不负责审核,由各个法院进一步审查,故本会无法详细说明,请直接向保全管辖法院咨询。
[①]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京高法发[2006]357号):“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法办〔2018〕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