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Mon Jan 19 14:39:44 CST 2015
第三十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限制。
【释义】本条规定了开庭时间的通知事宜。
第一款规定,如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则仲裁庭在确定开庭时间后,需要提前10天通知当事人。且此处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即需要在开庭10天前即通知到当事人,而不是提前10天发出通知即可。由于庭审是仲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甚至有可能会直接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因此需要让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做准备。同时,仲裁程序注重效率,由于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在答辩的过程中,均已对案件审理有所准备,因此开庭之前给予过长的准备时间也没有必要。综合上述因素,规则规定提前10天通知开庭是较为合理的。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如果因为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原因,需要提前开庭,那么只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可。如果当事人因为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参加开庭审理,则需要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且为便于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来得及对相应的时间安排作出调整,延期申请需要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的决定权在仲裁庭,仲裁庭将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之后作出决定。此处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事由是在距离开庭5日内的期间才发生,无法做到规则规定的在开庭5日前提出申请,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规则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并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仲裁庭经审查后认定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理由属正当理由,且确实属于无法在开庭5日前提出的情况,仲裁庭一般会给予考虑,而不会机械的认为只要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就丧失权利。
第二款规定,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不再受第一款规定的提前10天的限制。这是因为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当事人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已经有所预期,对于再次参加开庭审理已经有所准备,没有必要再规定一个10天的提前通知时间。此外,《新规则》还增加规定: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也不需要提前10天送达。这主要是考虑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开庭延期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当事人已经对仲裁庭将要进行开庭审理有所预期、有所准备的情况下,开庭延期后再按照提前10天通知的要求去操作,会降低仲裁效率,也显得非常的不灵活。故《新规则》对此作出调整。
鉴于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仲裁庭在实践中会尽量做到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避免当事人仅仅因为时间安排的原因无法参加开庭。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