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十一期(总第93期)仲裁员培训在本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Fri Jan 04 00:00:00 CST 2013   供稿人:王择

     2012年12月27日,本会2012年第十一期(总第93期)仲裁员培训在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培训的题目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主讲嘉宾为本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先生,主持人为本会仲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先生。

主持人韩世远先生
主讲人刘凯湘先生

     由于仲裁程序的启动须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达成的仲裁协议,而发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进入仲裁程序的纠纷绝大多数为合同纠纷。仲裁庭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判断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等,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根本影响。

     无效的合同于成立时即自始无效,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力。但是有的合同成立时是有效的,成立后因为新出现的原因导致无效,被称为嗣后无效。主讲人在“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上,讨论了嗣后无效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认定主体、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仅以合同无效作为抗辩而未请求确认无效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接下来,主讲人比较了无效合同与相关制度,如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等的关系。本期培训,主讲人重点讲解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他将每一情形对应的理解难点逐一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互动环节,与会观众都纷纷提问,与主讲人谈论无效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最后,本期培训在主持人韩世远先生的精彩归纳中圆满结束。

沙龙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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