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仲裁与金融调解——在金融仲裁与ADR研讨会的发言

发布时间: Wed Feb 08 00:00:00 CST 2012   供稿人:王红松

    首先祝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仲裁与ADR研究中心的成立!为了庆贺中心的成立,今天我带来一些在金融仲裁和金融调解方面的最新数据和信息——因为无论是研究,还是教学都离不开来自实践的一手数据和信息。由于仲裁、调解的保密性,很多数据无法找到,我只能以北仲为例来介绍金融仲裁、调解的发展情况。

一、 北仲金融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1. 北仲从1995年9月28日成立到昨天共受理案件18864件,其中买卖合同6561件,金融纠纷4255件,建筑工程纠纷3686件,委托合同纠纷1675件,租赁纠纷1256件,其他类型案件1461件,各种类型案件所占比例见下图:

    2. 过去建设工程案件是北仲的核心业务,这些年由于金融案件的迅猛增长,在受案量上,金融案件是北仲第二大案件类型。北仲受理案件标的866.66亿,金融案件是256.6亿,占总标的30%。

    3. 在金融案件中,如果我们把借贷、担保归一类,把股权并购、其他金融案件归为金融投资类,在此类案件中,单独将股权纠纷区分出来并以2001至2010年这十年为期间通过图表显示,就可以看出金融案件内部各类案件所占比例及其案件、标的在不同时期的变化:

上述图表说明了北仲金融仲裁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本世纪初期,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借贷项目上,借贷纠纷占整个金融案件很大比例的从最低24%到最高达到84%,金融借贷纠纷主要增长在2004年至2008年这个时间段,这与那些年房地产市场不规范,房屋买卖纠纷急剧上升有很大关系。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规范,房屋买卖借贷纠纷下降,金融纠纷种类增多,其中,金融投资纠纷在整个金融案件中的比例明显增长,特别是股权纠纷案件增长更为明显。

    (2)在金融案件中,投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不多,但争议标的大,具体如下图所示:

    投资金融案件案均标的(投资金融案件标的除总投资金融案件)比平均个案标的(总争议金额除总案件数)要高出许多。金融投资案件在北仲全部案件总数的比例5.5%,但其标的占总争议金额的23.2%, 而且差距不断加大。

    (3)在投资金融案件纠纷中,双方或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以及国际商事案件较多,并且近些年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这说明,由于金融投资纠纷金额大,争议复杂,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首要考虑因素是机构的独立、公正和专业能力,地域上的便利考虑往往让位于前者。

二、为了满足当事人解决金融纠纷的需求:北仲采取了下列措施:

    1.不断增聘熟悉金融业务的仲裁员。

    2. 加强对金融仲裁的业务研究

     (1)制作证券期货法律实务光盘

    (2)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理论与实务》

    (3)组织专家在分析总结大量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撰写了有关一般金融和股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初稿),并放在仲裁员网上办公室,供大家分享,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开展金融领域专业及仲裁实务的研讨和培训工作。

    (5)修改仲裁收费办法使仲裁收费更加合理。

三、关于金融调解

    1. 北仲2008年4月实施独立的调解规则。北仲调解规则特点:受理范围不受协议限制 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名册里,也可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调解员报酬与行政费分开——调解员报酬既可按标的收,也可按工作时间收;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政程序;调解程序更简便灵活;调解协议可转化仲裁裁决。调解协议达成,根据当事人申请可通过简便快捷的仲裁程序形成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 图。虽然,北仲制定调解规则不是专门针对金融纠纷,但鉴于金融纠纷复杂、敏感、争议金融大等因素,运用调解解决金融纠纷同样大有可为。

    2. 北仲制定调解规则的目的:首先克服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相对性方面的局限,防止程序拖延和扯皮,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低廉的争议解决途径。其次,提高仲裁员专业素质,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其三,传播现代商事调解文化——即“你去主动理解别人而不是让别人理解你”,鼓励争议各方当事人彼此宽容、妥协与合作,通过理性务实的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和谐,促进稳定;其四,进行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北仲的调解规则与国际商事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引入一种专业化的商事调解制度。其与我国普遍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区别,注重调解的专业性和调解服务的有偿性,调解收费采取机构行政费与调解员报酬分别计收方式,调解员报酬即可按小时,也可按争议金额计算,由当事人与调解员协商确定,这是承认和尊重调解员调解的价值。商事调解也是高知识、高智慧、高技术含量的劳动,调解员不是凭权力而是靠个人的魅力、智慧、经验、技巧和沟通能力解决争议。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不仅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调解服务,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人才在调解上的学习和投入,形成一支道德修养高,专业过硬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推动调解事业发展。实际上,争议解决是人类运用自己智慧解决因自己人性弱点产生的分歧、矛盾和冲突。世界上,在各国政府、社会共同推动下,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发展变化很大。例如,美国在本世纪初逐渐发展出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机制——协作解决争议,即各方当事人由律师代理进行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谈判”。谈判失败,参与合作谈判律师失去而后代理该案的资格,终止谈判一方要承担对方聘任新律师的费用。该方式与调解不同之处是,它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调解员而是由双方的代理人进行的,协作律师可以不受调解员身份的限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而且,合作协议由双方律师谈,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双方不能参与谈判。该方式最早用于婚姻、抚养等家庭纠纷,现在逐渐扩大到其他民商事领域。目前,美国已有2个州(德州、内华达州)正式立法(Collaborative Law),4个州(阿拉巴马州、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和马萨诸塞州)正在审议合作法议案。另外,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赔偿争议处理很有新意。BP公司提供故赔偿基金后,成立事故赔偿处理组织——“墨西哥湾海岸索赔工具”(GCCF),该组织分别在四个州设立35个地方索赔办公室处理赔偿事故,奥巴马政府指定肯尼斯费恩伯格律师负责制定赔偿规则,以及对索赔请求的处理。虽然偿组织和费恩伯格代表BP公司履行义务,但却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做偿付决定,不受BP公司及任何主体的影响。上述新的争议解决方式,看似与金融争议解决无关,实际上,中国很多民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争议的产生不仅涉及利益,也有亲情、友情,更需要寻求一种和平、持久的争议解决方法。北仲一直关注国际上争议解决机制变化情况,热心引进国外争议解决的先进理念、做法和知识,并在自己的争议解决实践中进行尝试,满足当事人日益提高的对多元争议解决的需求。

3. 制定合理的调解收费标准:

     (1)调解加仲裁 收费比较

    (2)北仲为鼓励当事人和解,制定相应退费办法,和解越早,退费比例越高。 由于当事人对在北仲解决争议有明确预期,因此,那些债权、债务清楚的案件,当事人通过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一方撤案的方式结案。

    4. 北仲调解案件受理情况。目前北仲已经受理过6件独立调解案件,有5件通过调解成功解决。其中有两件国际商事调解案件采用的是合作调解方式,效果很好。

    5. 组织专业化调解员培训。商事调解成功的关键,是调解员是否具备解决复杂、疑难商事争议的专业知识、调解技术和能力。我国大学商事调解教学与国外差距较大,不仅这方面课程少,而且大多是一些概念、制度优势、历史沿革等理论,缺乏调解实务操作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教学方法单一、陈旧。为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开始 北仲邀请美国派普丹大学法学院Straus中心(该中心争议解决专业名列全美大学同类专业的前茅)中心的教授进行三次培训图,每期6天左右,共培训调解员、仲裁员、教授96人,学员反映收获很大,获益匪浅。参加过培训的仲裁员的调解技能明显提高,成为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的骨干力量。当然,聘请外教虽然效果好但费用比较优高,三次培训,北仲除免费提供场地、同传设施外,还补贴58万,Straus中心也对北仲的培训给予全力支持——他们在中国的收费远低于其国内水平。第三次培训,北仲与Straus中心合作向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了一笔基金,专门用于培养争议解决的师资力量。为了继续调解员专业培训教育工作。北仲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一是争取外援,今年2月,由美国麻省高级法院推荐北仲参加了美国国际发展署(USAID)在曼谷召开的“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研讨会,介绍了北仲开展多元争议解决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希望为国内ADR培训争取到国际开发署项目支持。负责中国项目的官员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对北仲的努力给予充分肯定,对与并表现及希望争取美方对中国ADR培训给予支持。美国中国ADR项目实施单位对与北仲的合作很感兴趣,后因美国经济问题,该项目未能开展。我们继续寻求与美国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争取美国社会基金对中国调解培训项目的支持。我们更希望国内对争议解决有需求、有兴趣的机构、公司、协会,也能够对调解培训给予支持。二是,与台湾、香港调解培训机构合作培训,降低培训费用。三是,努力促进国内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大学法学院在设争议调解课程进行合作。四是,培养自己的师资人才,开发自己的调解培训课程。

    6. 成立调解中心。今年8月1日,北仲成立了民办非营利性质的调解中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法规部的主任均是调解中心的理事会成员)。中心成立后,我们已于今年9月28日召开了由部分行业协会调解工作者和从事争议解决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参加的“调解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讨会”。我们计划与其他调解机构联合设立调解论坛并定期组织召开,使社会上从事调解实践、教学、理论研究的人,以及热心调解的人能够经常聚到一起,研究理论,讨论问题,交流经验,使国内商事调解的专业水平不但能满足国内需要,还能够跟上国际同行发展水平。

四、北仲在金融领域进一步推广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打算

    1. 筹建金融发展委员会,邀请对在金融业推广ADR感兴趣的专家人士一起研究现有的处理金融争议的问题,并共同探寻推广更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途径。

    2. 与相关机构合作加强对金融仲裁实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如利用这专业期刊《北京仲裁》组织关于金融争议解决的主题研讨,欢迎专业人士惠赐稿件。

    3. 共同为金融专业调解员创造培训、实践的机会,促进金融调解人才尽快成长。目前,我们正在策划分别请香港和台湾的调解培训专家明年来北京培训,欢迎有兴趣的专业人士届时报名参加。

    总之,金融纠纷非常适合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去解决。今天金融争议案件数量不仅持续增长,而且,其争议的复杂、专业、敏感、社会关注度也超过以往,更需要这个领域里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创新。北仲是一个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机构,我们认为,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有抱负、有志向、有担当精神,且能脚踏实地做事的业内人士去推动。北仲愿与金融领域的机构、专业人士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手,共同推进金融仲裁、调解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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