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特别策划:杨良宜“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救济与执行”专题

发布时间: Mon May 24 00:00:00 CST 2010   供稿人:姜丽丽

    本会曾于2006年向广大仲裁员特别推荐仲裁界资深专家杨良宜先生于2006年5月出版的《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一书,并专门购买赠予仲裁员作为学习资料。时隔四年,杨先生于今年四月再次重磅推出了其姊妹续编新书——《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

    新书《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是作者上一部《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的延续和深入,着笔于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作出和执行。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该书对广大仲裁员和从事仲裁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律师、教学人员等均有极高的学习和参考价值!

    为对杨先生呕心沥血躬耕《仲裁法》实务系列丛书之拳拳之心表达敬意,同时对新书出版表示恭贺,并回应杨先生在新书《仲裁法》序言中“希望对中国内地的律师走进国际仲裁有所帮助以及作进一步了解”的赤子之情,本会特邀杨先生来京结合其《仲裁法》新书写作经验,策划一期仲裁员沙龙活动,由杨先生讲授为期一天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救济与执行”专题,届时杨先生将结合其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和大量生动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向大家展现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裁决在何种情况下会遭到质疑、如何寻求救济、如何申请执行以及拒绝执行裁决书的理由等具体实务内容。

专题讲授时间:201064(周五)9:00-11:3013:30-16:30
专题讲授地点:北仲国际会议厅(招商局大厦16层)
最迟报名日期:2010年6月1日(先到先得)

报名参加专题讲座的仲裁员将获赠本会为仲裁员购买的新书《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一本,新书不设代领或邮寄,此后不再专门赠送
为保障听讲效果,建议报名参加课程的其它社会人员提前购买该书。关于该书情况,详见法律出版社介绍:
http://www.lawpress.com.cn/book_show.jsp?bookId=50426
关于本会对《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的介绍,见:
http://www.bjac.org.cn/news/view.asp?id=886&title=&cataid=1

杨良宜先生简介: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中国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国际仲裁实务,现为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全职仲裁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现任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香港代表。主要专业资格有: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特许仲裁员、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高级会员,英国特许保险学会会员。长期担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兼职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国内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发表多篇学术文章。  

报名联系方式:
王学权:010-65669856转270,wangxuequan@bjac.org.cn
翟雪明:010-65669856转282,zhaixueming@bjac.org.cn
庾  雪:010-65669856转200/203
远程互联:该会议厅还可进行远程视频互联,如不便直接到本会参加会议,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传送的方式同步观看会议的情况,欢迎各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企业、协会等提前与我们联系相关事宜。
远程视频互联联系人:吕新
联系电话:010-65669856转216

附:讲座提纲

一、 对裁决书向仲裁庭或/与法院申请救济的时限问题与做法

1.可以向仲裁庭要求的救济:
    1.1 slip rule
    1.2 additional award
    1.3 要求仲裁庭作出澄清
2.程序的时限与《欧洲人权公约》
3.1996年《英国仲裁法》有关对裁决书申请救济在时限上的规定
4.时限第一个起算点 — 裁决书作出之日
5.留置裁决书会带来的延误
6.时限第二个起算点 — 仲裁机构内部的上诉机制与仲裁庭对裁决书的澄清、修改或追加裁决书
7.延长申请上诉或审查时限裁量权问题
8. 向法院对裁决书寻求救济与要求仲裁庭/仲裁机构审查所针对的事项不一致
9. 延长时限的考虑
10. 向法院申请对裁决书作出救济的28天时限内要作的工作
11、香港仲裁在这方面的做法与规定

二、1996年《英国仲裁法》下救济的种类

1.Section 67 对仲裁庭管辖权救济
2.Section 68 对仲裁庭成员严重不正常行为的救济
3.Section 69 对裁决书中法律观点的上诉

三、 裁决书执行:《纽约公约》Article V与国家主权豁免

1.主要的法院与次要的院法
2. 有关《纽约公约》Article V 所用的“may”一词给予执行地法院裁量权的探讨
3.《纽约公约》下可以拒绝执行外国裁决书的一些理由
4.拒绝执行理由之一: Article V (1)(a)订约的当事方根据相关适用法是没有订约能力(incapacity)或双方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地点法律(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话)是无效(not valid)
5 拒绝执行理由之二: Article V (1)(b)裁决书败诉的一方没有被给予适当的委任仲裁员通知或有关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无法去陈述他的争辩
6 拒绝执行理由之三: Article V (1)(c)裁决书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裁决书包括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的事项
7 拒绝执行理由之四: Article V (1)(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并非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约定,或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没有依照仲裁地点法律的相关规定
8 拒绝执行之五:Article V (1)(e)裁决书尚未约束双方当事人,或者已经被作出裁决书的国家或作出裁决书法律下有关法院撤销或暂停执行
9 拒绝执行理由之六:Article V (2)(a)有关裁决书的争议根据执行地点国家的法律是不能去以仲裁解决
10拒绝执行理由之七:国家主权豁免
11《纽约公约》与《华盛顿公约》/ICSID仲裁之间的关系

四、裁决书的执行之五:实质执行的做法

1 普通法下对裁决书的执行
2.立法下对裁决书的简易执行
3.简易执行与普通法执行的差异与适用
4. 简易执行的做法
5. 香港对裁决书与仲裁员的命令/指示的执行
6. 暂停执行(stay of enforcement)
7 部分执行(partial enforcement)
8.实质执行裁决书的各种手段与做法
9. 裁决书的时效
10 要求执行所提供裁决书的形式
11. 国际商会有关裁决书执行的不同国家法院在程序上的报告/指引
12.外国投资协议仲裁(ICSID)裁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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