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共同解决面临的难题

发布时间: Mon Apr 19 00:00:00 CST 2010   供稿人:王红松

各位法官、仲裁员、律师、建筑界的专家下午好:

    我代表会议主办单位——北仲和北京市律协向今天到会的主讲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欢迎在座各位参加我们的会议。今天会议主题是“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工程造价鉴定”。这个主题是法院、仲裁、工程界、律师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它很重要——工程造价鉴定的客观与否,效率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它是又一个各方都想努力解决,而至今尚未解决好的老大难问题。因为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工程造价鉴定涉及法庭、仲裁庭、鉴定机构、当事人双方等多方面关系,环节多,程序长,鉴定的好坏不仅取决于造价鉴定机构自身的努力,还取决于法庭或仲裁庭、造价鉴定人员、当事人、代理人的相互合作和配合。任何一个环节没有衔接好,或任何一方的懈怠,都会影响鉴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一直希望在法庭、仲裁庭与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能有一个大家认可的,各方职责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程序规范的工程纠纷造价鉴定的操作规程。这样使工程造价鉴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正、透明,各方配合良好,程序进展顺利、富有效率。

    北仲是国内受理建筑工程纠纷最多的仲裁机构,截至今年3月底,受理建筑工程案件324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20,建筑工程纠纷标的292.6亿,占案件总标的43%。北仲很早就注意到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问题,也一直努力解决这个问题。1997年北仲曾起草一个造价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而后又几经修改,形成2004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作为一个内部指导性的规定,主要解决北仲对造价机构的选择考核和管理,仲裁中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鉴定工作要求、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等问题。2005年,北仲又起草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程序的一般规范(讨论稿)》,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范围和原则的确定,鉴定机构的权限、仲裁庭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义务提出一个初步的指导性意见。由于不够成熟,我们始终在仲裁员内部小范围讨论和使用。但这些仅是北仲一家的研究与实践,难免有局限。我们希望在更大的范围内研究这些问题。这次会议由北仲和北京律师协会市律协共同主办,但北京市律协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我代表北仲向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表示感谢。这次会议的意义不仅在于我们研讨的主题,还在于我们合作研讨的方式——我们共同搭建了一个平台,邀请社会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研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彼此分享知识、经验,交流信息,让不同观点、意见的充分交流、碰撞,以期获得灵感,形成共识,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我相信这次会议一定能获得成功,因为有这么多热心的人参加,有这么优秀的嘉宾在今天的会上发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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