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7期(总第55期)仲裁员沙龙活动综述

发布时间: Tue Sep 29 00:00:00 CST 2009   供稿人:陈亮宇

    2009年9月24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09年第7期(总第55期)仲裁员沙龙活动,在北仲国际会议厅举行。本期沙龙主题为“合同法实务若干争论问题——以合同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争论问题为中心”,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闯法官主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凤菊女士担任主持嘉宾。王闯法官担任最高院法官以来,先后参与和负责起草多部民商事领域重要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对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次沙龙吸引了北仲仲裁员、律师、各大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各界人士100多人参加。山西晋城仲裁委员会和长沙仲裁委员会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了本次沙龙活动。

主持人
主讲人

    王闯法官首先从法律性质、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和方法、主张减少违约金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可主动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等四个方面详细阐释了“违约金条款法律适用”问题;王闯法官还对“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原则”作了解释,认为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显有效力性规定的条款外,违反其他条款并不当然视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效力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仍应从严、谨慎把握,必要时候征求立法机关意见,从而达到维持合同稳定,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目的;在谈到“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和认定”的问题,王闯法官总结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若干规则和方法,并论及在证明可得利益损失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当前我国实际经济情况,王闯法官就一些法律人士对该纪要和一般合同法规则不吻合的质疑进行了回答,重申了制定纪要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王闯法官还强调作为法官,实体正义更应受到重视,不能用程序正义之名侵害实体正义,特别是在中国经济社会制度转型时期。王闯法官在演讲过程中,例举了生动鲜活的案例进行分析,从理论到实践,从立法到司法,其广阔的思维、视角和生动的语言给人印象深刻。

沙龙现场
远程视频

    最后,王闯法官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互相进行了交流。本期沙龙圆满结束。

现场提问
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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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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