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仲裁方式有效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发布时间: Fri Feb 27 00:00:00 CST 2009   供稿人:王红松

     (2009.1.9)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生产和管理活动中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情势变动大,情况复杂等特点,是争议频发的领域。建筑工程争议的迟延解决将转移当事人在工程上的注意力、对双方关系造成负面影响、迟延或中断工作、并导致冲突的升级,使双方越来越想打架。因此,在建设工程争议发生时,如何选择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是所有建设施工单位考虑的首要问题。下面主要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和仲裁优势,介绍如何充分运用仲裁方式有效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1.高效性

     建筑工程对时间要求高,工程延误损失巨大。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制度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垄断,这种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追求公正,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如北仲截止2008年12月31日,审结的1317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14093件的93.5%,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67天,审结的建筑工程案件2607件占受理的建筑工程案件总数(2826)的92.25%,平均每个工程案件从组庭到结案98天。仲裁收费对争议金额大的案件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考虑机会仲裁快捷减少的机会成本,则其比较优势更为明显。如果以1000万元争议金额案件收费为例,相对于诉讼两审终审仲裁付出的机会成本更少。除此之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 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可以在2-3个工作日做出裁决。与以其他几种能较快取得债权债务法律文书的方式相比,仲裁快捷的优势更为明显。而且,仲裁节省的不仅是金钱,还提高了裁决全部执行的可能性。另外,为了鼓励当事人尽快和解解决争议,北仲在仲裁退费上采取优惠措施,当事人和解撤案越早退费越多。这一措施取得很好的效果。到2008年底,当事人自动和解的案件2742件,占结案总数20.8%,平均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和解为48天,9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所花费争议成本用不到正常收费的20%。

     为了方便、快捷解决争议,北仲的15个仲裁庭均配有远程视频会议装置,有的配有同声传译设施。可实现仲裁庭异地开庭、质证、评议等项功能,节省费用,方便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

2.专业性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争议内容复杂。而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特点,仲裁员来自各个行业专业人士,建筑工程案件当事人可选择证建筑工程领域专家解决纠纷。北仲共有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员101名,下图显示仲裁员的职业、学历分布情况。


     由于业内专家精通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熟悉行业的惯例、规范、技术标准,情势变化,对案件涉及专业事实的判断可能更准确,不容易偏离行业的通常标准,不会出现外行人断案产生令人出乎意料的结果。内行专家办案,容易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专业上的沟通,尽快搞清争议中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使当事人对审理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

     为了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和建筑及房地产行业法治水平,北仲定期举办针对仲裁员、建筑行业法律顾问、律师的培训、沙龙、专题研讨、专题讲座等,同时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北大实证法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开发制作了《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法律实务服务系统》,其中包括有6678个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方面法律、法规,437种合同范本、1万多种实务案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争议解决流程等,对规范建设和房地产领域交易行为,维护行业法律秩序有重要意义。

     北仲成立以来发展迅速,受理案件持续增长,其中建筑工程案件占总数的20%,其争议标的占争议总金额的44%%。按工程性质划分,各类建筑工程纠纷所占比例依次为:民用房屋建筑纠纷占53%,公共建筑工程纠纷占28.7%;工业厂房工程纠纷占9.33%;市政设施工程纠纷占3.2%;铁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工程纠纷2.6%,其他工程争议3.17%,在处理不同类型的建筑纠纷案件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了提高案件审理规范化水平,保证程序公正,北仲陆续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程序的一般规范》,为处理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提供指导意见,以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和效率。

3.灵活性

     建筑工程领域是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高,技术创新快的领域,工程争议的复杂性、当事人主体及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不仅要求争议处理程序要保持相对的灵活、包容和开放,而且,争议处理机制尽量多样化,以满足当事人多样化解决争议的需求。而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权,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方式,通过选择,事先确定案件管辖,推进争议解决的进程。例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十几个合同,如果采用诉讼方式,根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原则,可能会由不同的法院、审判庭受理合同争议。如果通过仲裁条款将仲裁机构、仲裁庭确定下来,就避免了将来当事人在案件管辖上的扯皮,防止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同时,避免因不同审判庭审理案件可能出现的彼此矛盾的判决及由此带来的审理迟延。工程纠纷涉及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相应法律规定,难以妥善处理。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没有法律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探索创新,做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制度灵活,仲裁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创新。如北仲制定了独立的调解规则。这种商事调解强调调解员的专业性,调解员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相互倾听并关注根本的利益与目标,从而促进合作,实现更多的潜在利益。该调解规则特点:调解范围不受协议范围的限制(这就克服了仲裁相对性给案件审理造成的局限)、调解员实行推荐制,便于当事人选择合适人选提高调解质量;调解费用低、调解协议可通过简易仲裁程序转换为裁决书、调解书。目前,北仲已经受理3件调解案件,成功调解2件。

     今年5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正式实施,在规定附件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中,规定了争议评审程序。为了配合争议评审制度的实,北仲起草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争议评审规则》,供当事人参考适用。争议评审程序是由作为第三方的争议评审组,在合同履行早期积极介入,在争议发端之时便着手处理,以相对快捷高效的“细致分割”的方法解决问题,实现包括争议解决成本在内的成本最小化。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工程领域非常流行,世行、亚行贷款要求签订的FIDIC条款,将此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据爱尔兰工程院院士波尼教授2004年介绍,在合同总价值超过60亿美元的100多个工程合同中,都使用了争议评审方式,其中有98个通过调解解决。

     为配合调解规则及争议评审规则的实施,北仲设立调解员名册并与美国派普丹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中心合作,进行了两期调解员培训和一期争议评审人员培训,共有120多名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行业工程方面的专家参加了培训。

4.保密性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报导。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效保护当事人信息。诉讼审理公开媒体可以报导,法院判决放在网上,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上市公司来说,一些敏感信息透露,可能引起股票波动、财富缩水。

5.国际性

     工程纠纷具有跨地域特点,这些年随着国内建筑市场国际化,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面临更大的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风险和挑战。北仲近年来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快速增长,共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325件,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224件,占国际商事案件的69%。其中国际建筑工程案件占国际商事案件的5%。北仲仲裁员中有57个来自十三个国家和地区外籍仲裁员。有20多个来自香港、台湾地区的仲裁员,同时,北仲的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的需要。

     仲裁裁决国际承认执行力度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58年纽约公约,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成员国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之,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化解矛盾和纠纷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北仲自成立一直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极探索多元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技术手段,以便公正高效解决纠纷,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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