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制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发布时间: Fri Feb 27 00:00:00 CST 2009

     2009年1月20日下午,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本会召开。会议在江平主任主持下,首先审阅并通过了本会秘书长关于2008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会议围绕以下十项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
     【链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一)审阅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为了促进争议评审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推广,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本会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委员会会议审阅通过《争议评审规则》时指出,时代在发展,当事人的需求在变化,我们要适应这种变化,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为未来发展拓宽空间,为当事人及时、经济、高效的解决争议提供多种选择。
    

(二)审阅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收费办法》

     《争议评审收费办法》是《争议评审规则》的配套文件。评审费用主要包括评审专家报酬、本会行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评审专家报酬是评审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但是报酬并不直接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标的挂钩,而是采取前24个月固定报酬、此后根据合同调整的方式。
    

(三)审阅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守则》

     争议评审专家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与调解员、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一定差异。为此,本会制定了专门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守则》,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四)讨论通过评审专家名单

     根据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的争议评审知识、经验和能力,委员会会议经过讨论,决定聘任五十余位专业人士为本会推荐的争议评审专家。

(五)审阅通过本会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委员会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召开本次会议前,本会委托专业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2008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本会2008年度财务情况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形。会议上,各位委员认真审阅了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一些内容向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一一进行了解释。最终,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了本会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审阅通过本会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本会财务预算情况进行审议也是委员会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以2008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为基础,本会编制了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预算报告中详细列明了2009年度计划支出的具体项目以及预算额度,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研究和培训支出、宣传支出、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等,以确保费用支出均服务于本会更好的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并保持机构的长远发展。经过讨论,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了本会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七)讨论通过新聘仲裁员名单

     委员会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新聘七位人士为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这七位人士中有一位来自台湾、一位来自香港,另有三位外籍人士,分别来自美国和新加坡。

(八)讨论通过新聘调解员名单

     委员会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新聘十二位专业人士为本会调解员,其中一位人士来自香港。

(九)审阅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本会已制定并实施《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和《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聘用的若干规定》。为落实调解员聘用的若干规定、强化调解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调解员行为,本会又参考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办案守则》、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的《调解员行为示范规范》以及美国最大的调解机构JAMS《调解员守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专门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委员会会议审阅通过了《调解员守则》,并认为该守则的制定有助于促使调解员更加规范、妥当、谨慎、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从而有助于调解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十)审阅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办法》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如果当事人选择单独支付调解的场地费(本会会议室的收费标准已作为《补充规定》的附件)或约定在其他地点进行调解,则本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减收50%;经过测算,根据修订后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如选择单独支付场地费(以选择本会的中型会议室半天时间为例),则当事人支出的日常管理费最高降幅可以达到48%。委员会会议审阅通过该《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办法》时表示,要根据调解案件不断积累的经验,不断完善收费办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样的选择,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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