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收费办法
(2011年8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

当事人申请本中心调解,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标准,预交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包括:注册费、日常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

一、注册费

申请人申请调解时,向本中心缴纳案件注册费用500元(人民币,下同)。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还。

二、日常管理费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1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1% 1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0.5% 4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0.1% 65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05% 105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5%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0.03% 18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3%
4000万元以上 0.01% 24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1%

1. 使用本中心会议室超过一天的,按《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会议室收费标准》加收会议室使用费。

2. 有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依据每个具体情形加收日常管理费:

(1)调解员是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调解员,加收日常管理费10%;

(2)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英文的,加收日常管理费10%;

(3)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过程中需要本中心提供协助并经本中心同意的,加收10%日常管理费。

3.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本中心确定日常管理费用。

4. 当事人可以选择单独支付场地及场地内设施、设备的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办法所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会议室收费标准》,单独支付前述费用的,日常管理费减收50%。

5. 当事人约定在本中心之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调解的案件,日常管理费减收50%。

三、调解员报酬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65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65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 0.15% 115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0.1% 14500元加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500万元以上 0.05% 165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05%

1. 以上标准为一名调解员报酬。当事人约定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则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2.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本中心与调解员协商后确定。

3. 当事人和调解员就调解员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调解员报酬按小时计算的,其每小时收费标准由调解员提出,其时间计算方法可参考本办法所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报酬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内容和方法》。

4. 因调解员报酬产生的除调解员个人所得税之外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应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四、退回费用

调解不成,当事人所预交的日常管理费超过5000元部分,本中心可酌情退回,但退回比例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50%。

调解员报酬不退,但调解工作时间较短,调解员报酬超过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可酌情退回。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对调解员报酬的退回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办理。

附件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会议室收费标准
会议室类型 可容纳人数 使用费标准 附属设施、设备
元/半天 元/天
小型会议室 10人以下 800 1500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和免费宽带上网
中型会议室 10人-20人 1600 3000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和免费宽带上网、液晶电视、投影、评议室
大型会议室 20人-30人 2500 4500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和免费宽带上网、液晶电视、投影、评议室、电子白板、视频互联(额外收取500元/半天的设备使用费)、同声传译(同声传译人员费用单独收取)

注:上述会议室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收取使用费,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全天收取使用费,超过8小时后,每小时收取全天使用费的30%。

附件二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报酬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内容和方法

第一条 调解员工作时间包括:

(一)调解员与单方或双方当面或通过电话方式谈话、进行调解会议的时间;

(二)对案件研究的时间;

(三)调解员起草调解方案的时间;

(四)调解员为调解而到达调解地点的部分在途时间。

调解员工作不满30分钟,按半小时计算,满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二条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向本中心提交工作计划,说明调解所需大体工作时间及调解员报酬每小时收费标准及预算报酬金额,本中心按调解员的预算金额向当事人预收调解员报酬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收费办法》所规定的税费。

第三条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将每天的工作时间制作清单,清单应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及计费小时数量,清单直接寄送双方当事人并向本中心提交一份,作为计费依据。如当事人对清单有异议,由本中心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由本中心确定收费数额。

第四条 如当事人预交的调解员报酬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数额,调解员应向本中心提交增加调解员报酬预算清单。本中心按清单向当事人收取高出部分调解员报酬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收费办法》所规定的相应税费。如当事人不予交纳,则调解程序终止。

第五条 调解程序终止时,调解员应向本中心提交调解员报酬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包括调解工作的具体内容、计时情况、报酬最终金额。

第六条 本中心审查调解员提交的调解员报酬结算清单后,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七条 调解程序终止时,当事人预交的调解员报酬如有剩余,本中心将退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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