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及致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于2014年12月4日正式发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7月9日经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确定于20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仲裁规则是一个仲裁机构专业性的集中体现,北仲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制定一部体现商事仲裁制度特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当事人需求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方向的仲裁规则。此次修改,充分反映了北仲不断积累的仲裁实践经验,并体现出北仲对国际商事仲裁界最新发展与动向的敏锐关注。

《新规则》发布后,北仲将举办一系列的培训、研讨活动,并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发布《新规则》条款释义,欢迎感兴趣的业界人士参与关注!北仲愿一如既往与众多有识之士共同努力,构建更加高效、专业的商事仲裁解决机制、构建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更加美好的未来!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新规则》与现行规则条文修改内容对照表
    《新规则》与现行规则章节及条款名称对照表

致 谢

2012年,根据发展的需要,北仲启动本次规则修改进程。在这次修改过程中,北仲特别注重对业界专业人士和规则使用者的意见征集,先后多次在北仲举办征求意见会、研讨会,邀请仲裁员、专家学者、具有丰富仲裁实践经验的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征求意见。2013年10月,北仲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业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共有近四十家机构或人士,包括仲裁员、国际资深律师、仲裁机构同仁、国际商事仲裁界友好人士等,对《征求意见稿》反馈了修改或完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政策法律处也针对《征求意见稿》英文文本发来了反馈意见,对修改方向和思路进行肯定。

在对以上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讨的基础上,北仲最终确定《新规则》文本,并正式发布,为此次规则修改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与此同时,每一次规则修改结束,同时也意味着下一次修改即将提上日程,因为对完善的规则的追求、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值此《新规则》发布之际,北仲衷心感谢以下曾参与过《新规则》研究、讨论、反馈、审核工作的机构及人士,他们是(以下人士排名不分先后):

(一)参与《新规则》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宋连斌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亚新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欣女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潇剑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家路先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菊霞女士(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官以德先生(中国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王雪华先生(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先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润镐先生(英国其礼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董纯钢先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先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二)通过书面方式对《新规则》中文文本修改内容提出反馈意见的:卢松先生(外交学院教授)、陈胜先生(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功远先生【IBM(中国)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王嘉杰先生【原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奇明先生(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志祥先生(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秦玉秀女士(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王书宝先生(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瑞女士(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法务总监)、刘会生先生(原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杨虹先生(原北京住总集团法务部副部长)、金凤菊女士(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刘保玉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伟先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处长)、姚俊逸先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处处长)、韩建平先生(海军退役军官)、刘志成先生(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员)、荀恒栋先生(北京军区法律顾问)、毛玉光先生(国家开发银行中欧大区组副组长)、李高来先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天训先生(原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法律事务总部主任法律顾问)、吴建伟女士(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段涛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丁炎珅女士(优酷土豆集团法务经理)等。

(三)通过书面方式对《新规则》英文文本提出反馈意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政策法律处(Legal Policy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HKSAR Government);富尔德律师事务所仲裁团队(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Group)联席主管、合伙人Lucy Reed女士, 富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ohn Choong先生, 富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Simone Hui女士;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顾问Anya George女士,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仲裁团队(Clifford Chance LLP)合伙人Rob Lambert先生,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meron Hassall先生,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顾问Kathryn Sanger女士,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顾问俞冰女士;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HerbertSmith Freehills)合伙人May Tai女士,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essica Fei女士,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Brenda Horrigan女士,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专业研究律师Briana Young女士,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Helen Tang女士,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Arthur Ma先生;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合伙人Yang Ing Loong先生,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Tina Wang女士;RHTLaw Taylor Wessing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威运(Arvin Lee)先生,RHTLaw Taylor Wessing 律师事务所律师Ian Li;安理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 LLP China Group)伦敦中国业务部协调主任郑辉先生,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开先生;JSM律所北京办公室(JS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合伙人董光显(Terence Tung)先生,JSM律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杨春雷(Raymond Yang)先生;西蒙斯律师事务所(Simmons & Simmons LLP)合伙人Simon Morgan先生;McDermott Will & Emery律师事务所纽约合伙人Howes. B Ted先生, McDermott Will & Emery律师事务所中国办公室合伙人Henry Chen先生;前苏格兰仲裁协会主席Hew R Dundas先生;《英国建设工程评论》总编辑Andrew Burr 先生;英格兰、威尔士最高法院法律顾问、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律顾问Michael Kor先生;澳大利亚迪肯大学高级讲师Jane Fu女士;韩国特许仲裁司协会主席Benjamin Hughes先生;意大利Pavia e Ansald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vv. Alberto Feliciani先生;美国国际仲裁员Paul Eric Mason先生等。

此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女士、RHTLaw Taylor Wessing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威运先生(Arvin Lee)和律师Ian Li先生、外交学院教授卢松先生、其礼律师事务所(Clyde & Co) 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郑润镐先生、罗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林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eter Yuen先生以及《英国建设工程评论》总编辑Andrew Burr 先生还就《新规则》英文文本最后的翻译审核给出了大量宝贵的专业意见。

北仲谨向以上人士表示由衷的感谢!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4年12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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