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观察专题|中国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

发布时间: Thu Jan 11 16:29:41 CST 2024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作者: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廖鸣合伙人,中伦律师事务所于治国合伙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周娅睿合伙人。1

一、概述

2022年,受全球疫情、地区局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中国外贸特别是出口遭遇严峻挑战。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中国外贸“乘风破浪”显韧性,为国民经济恢复向好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420,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7%。其中,出口239,654亿元,增长10.5%;进口181,024亿元,增长4.3%。贸易顺差58,630亿元。2022年中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0万亿元关口,规模再创历史新高,已连续6年保持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国地位。2

全球范围内,由于能源价格攀升、通胀现象普遍、地缘冲突没有结束迹象,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进口需求疲弱。乌克兰危机导致的高能源价格将挤压欧洲家庭支出并推升企业生产成本;美国收紧货币政策将冲击其住房、汽车和固定投资等对利率敏感的支出领域。同时,不断上涨的燃料、食品和化肥进口价格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粮食安全风险和债务问题。3复杂的国际局势和因疫情带来的供应链扰动,在过去两年中对国际贸易秩序和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巨大冲击。各国努力通过推动自由贸易尽快恢复因疫情而被困扰的经济发展,但同时国际贸易规则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进一步显现。一方面,国际社会在努力争取推动贸易发展的国际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渔业补贴协定》是20多年以来国际渔业补贴谈判取得的最重大成果。《渔业补贴协定》首次为渔业补贴制定国际规则,是2013年以来WTO达成的首个多边协定。渔业补贴谈判的成功,显示了多边贸易体制仍然在努力求索,寻求更公平、更自由的贸易规则和贸易秩序。区域性自由贸易谈判也有成果展现:澳大利亚与印度和英国分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还与新加坡达成了“绿色经济协定”;4英国在脱欧后推进与美国和印度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国在自贸协定谈判方面也有收获,与新西兰达成了自贸协定升级协议,与韩国、乌拉圭和厄瓜多尔等国家、地区进行了协定谈判。

另一方面,部分经济体在涉及国际贸易的本土规则方面也显示了对抗性和单边性的特点。首先是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方面,部分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持续加码的经济制裁措施、美国不断加码的出口管制措施,都是过去1年中影响较大的贸易限制措施。涉及俄罗斯的经济制裁和反制裁,对全球贸易规则都产生了直接的冲击。而美国实施的对华出口半导体的管制措施,也导致了中方提出WTO争端解决的反应。其次是美国贸易政策的内顾倾向引起全球关注。美国连续通过《芯片与科学法》《通胀削减法》等法律向本土企业提供大量财政补贴,吸引他国企业落户美国,引起欧盟等主要经济体的强烈反对。为了与之抗衡,欧盟等经济体不排除跟风陆续出台类似措施的可能性,形成全球性地以补贴牵动半导体和新能源行业的布局和发展。最后是气候变化相关贸易规则单方破局。欧盟率先出台了气候变化相关贸易规则,在国际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反映了欧盟单方对在国际贸易规则中体现气候变化议题的方案。

在此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规则和争议解决领域也有一些重要成果和热点领域。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贸易发展。中国外贸法律明显的变化是通过立法取消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参与对外贸易经营的主体范围。同时,中国通过深化落实自由贸易战略,推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落地生效,为在不利国际环境下外贸发展实现历史新高,提供了政策助力。

二是积极利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裁定美国在钢铝232条款关税争端5中败诉,是近年来最有影响的国际贸易争端裁决之一。专家组支持了中方的主张,重申了WTO规则中的国家安全概念的范畴,并指明了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概念施加贸易限制的违规性质。随后,针对美国对华半导体突然施加的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中方也依法在WTO提出了争端解决的请求。鉴于美国在相关出口管制措施方面仍然沿用错误的国家安全概念,WTO可能继续支持中方的主张。

三是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影响的扩大。涉俄罗斯经济制裁和反制裁,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经济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对参与国际贸易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企业,都产生了额外的贸易合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尤其是能源贸易的态势。美国对华半导体相关的出口管制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半导体贸易的格局和趋势。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日益受到各方关注。

四是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概念在国际贸易规则领域的不断延伸。ESG在国际贸易规则领域,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合规要求。通过要求进出口经营者采取措施,开展环保、劳动和保证可持续性等相关的尽职调查、合规管理等动作,ESG对未来国际贸易的走势、国际贸易争议的重点都可能有直接的影响。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外贸经营管理领域持续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称《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决定。此次修改删除了第9条,意味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今后无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6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7其中,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国务院提出,自上述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有关政府部门着重加强监管,在管理上未发现风险隐患;改革举措经实践证明可行,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因此,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8

此次《对外贸易法》的修改,标志着全国所有企业都无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动获得进出口权。此外,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对外贸易法》修订同时意味着,自2022年12月30日起,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均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9

(二)推动落实自由贸易协定,继续提高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

1.推动RCEP落地实施

为推动实施RCEP,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涵盖利用好协定开放承诺和规则、促进制造业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标准合作与转化、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体系、地方因地制宜用好规则、持续做好配套服务等6个方面内容。《指导意见》旨在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此外,商务部还举办了13期全国RCEP系列专题培训,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并开展多次重点行业领域专题培训,累计参训企业代表接近40万人次。10

2.《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2022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称《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4月7日签署,同年10月1日实施。中新双方于2016年11月启动自贸协定升级谈判,并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升级议定书》。《升级议定书》进一步扩大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开放,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等规则水平,还新增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与贸易等4个章节,更加符合现代经济与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商签的第一份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通过自贸区战略持续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中国其后与瑞士、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商签自贸协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升级议定书》使中新两国自贸关系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RCEP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增效提质。11升级后,中国对新西兰的贸易和投资会更加便利,出现新的贸易和投资热点,促进开展对新经贸。

3.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

2022年8月18日,根据《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联合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全面推进中国加入DEPA的谈判。DEPA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于2019年5月发起、于2020年6月签署,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

2021年10月30日,中国领导人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时宣布,中国决定申请加入DEPA。随后两天,中国正式提出加入申请。在推进加入进程中,中国与DEPA成员国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在各层级开展对话,举行了十余次部级层面的专门会谈、两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四次技术层非正式磋商。

下一步,中国将与成员国在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框架下深入开展加入谈判,努力推进中国加入进程,力争尽早正式加入DEPA。12DEPA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并涉及了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规定。加入DEPA会对国际电子商务、跨境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带来新的变化。

4.启动和推进多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一方面会扩大中国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程度;另一方面也为我国企业可以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增加新的维度。2022年中国启动和参与了与多国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其中包括:中国商务部与厄瓜多尔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启动中国—厄瓜多尔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正式启动中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13中国商务部与尼加拉瓜外交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宣布启动中国—尼加拉瓜全面自由贸易协定谈判;14中国与乌拉圭已顺利完成自贸协定联合可研,双方将继续积极沟通,探讨推进中乌自贸合作事宜。15此外,中国还与韩国举行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与海合会举行自贸协定部级首席谈判代表会议等。16

(三)完善出口管制法规,规范反外国制裁工具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7《征求意见稿》依据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称《出口管制法》),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则的解读、实施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商务部指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在中国出口管制体系中起到的承上启下、稳妥创新、精准管放的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共60条,分为5章,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两用物项的定义与《出口管制法》保持一致,两用物项不限于与“核生化导”有关的两用物项,还包括其他军民两用物项;行为方式包括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即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向境外出口,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

在管理体制、管制政策和管制清单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在《出口管制法》的基础上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管理体制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管理体制方面,突出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尤其是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开展出口管制执法的机制。在管制清单方面,明确了以管制清单为基础、以临时管制和出口禁止作为补充的模式。在许可制度方面,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建立单项、通用、免予申请等多类型许可管理的制度。

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一方面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管控名单制度,并对名单移除提供了法定程序的规定。

在企业合规义务方面,明确了各方法定义务,尤其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相关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义务和要求。

在违法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和细化了行政处罚,并明确了有效合规减轻法律责任的执法原则。

2.反外国制裁措施日趋规范

自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称《反外国制裁法》)生效以来,中国政府已经依法对多个外国个人和实体实施了制裁措施。2023年1月,外交部对余茂春等人的反制裁措施,18首次以外交部部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和实施,体现了中国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制裁措施更加规范和系统。

3.数据出境法规关于出口管制许可的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成为规范数据出境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出口管制法》第2条也规定,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因此在数据出境相关法律法规中,同样包括了与数据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法定义务。

4.高压水炮类产品临时管制措施

临时管制措施是《出口管制法》授权的临时性的出口管制。继2021年12月底对高氯酸钾实施临时出口管制之后,2022年11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从事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19

三、典型案例

【案例1】中国诉美钢铝232关税措施WTO争端案(DS544)20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8日,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命令,认为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决定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附加关税。21随后4月5日,中国就美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222022年12月9日,中国诉美钢铝232关税措施WTO争端案(DS544)专家组发布报告,裁定美国相关措施违反WTO规则,驳回美方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进行的抗辩。

【争议焦点】

WTO规则中“国家安全”概念及其在抗辩中的适用

【裁判观点】

美国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b)款,即“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最重要的抗辩主张之一。美国辩称,根据第21条(b)款第3项,美国的措施是“在国际关系中战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

首先,专家组处理了当事方关于WTO争端解决机构能否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b)款审理案件的分歧。专家组认为,《争端解决的谅解书》要求它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b)款的规定,并在对有关措施和索赔的客观评估范围内处理美国援引该条款的问题。

其次,专家组驳回了美国关于“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态”的解读。美国主张全球钢铁产能过剩可能会损害其国内钢铁行业,使其无法增加或维持应对国家紧急情况所需的钢铁产量;这种过剩的生产能力构成了“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专家组依靠“战争”一词来阐述“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的含义和背景,认为全球钢铁产能过剩的情况不能等同于国际范围内紧张局势,从而构成“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态”;第21条(b)款第3项规定的“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态”是指对国际关系行为产生影响的具有一定严重性或严重程度的局势和国际紧张局势。

在此基础上,专家组认为,涉案美国措施不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b)款第3项意义上的“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因此,专家组认为不能支持美国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b)款第3项提出的抗辩主张。

【纠纷观察】

近年来,在WTO争端解决中多次出现了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作为抗辩依据的案件。2019年,争端解决机构在乌克兰与俄罗斯间的“过境运输限制和禁止措施”(DS512)案首次就此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为后续类似主张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此后在卡塔尔与沙特等国的世贸争端(DS526),和韩国向WTO起诉日本的出口限制措施(DS590)等案件中,专家组通过类似的分析框架对案情能否构成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专家组可以通过评估以下四个方面:(1)“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能否确定;(2)有关行动是否在战争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的;(3)是否已充分阐明其相关的“基本安全利益”,以便能够评估这些行动与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之间是否存在联系;(4)涉案措施和行动,对于在“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下保护其因紧急情况而产生的基本安全利益是不是必要的。

在本案中,专家组对于美国基于钢铁行业状况主张存在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况的主张,采取了类似的分析方法。在上诉机构未基于上诉请求作出进一步规则解释前,可以预计后续其他案件中出现国家安全例外的主张时,专家组可能还会依据类似的分析框架进行判断。这有利于精准化WTO规则中的国家安全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滥用国家安全例外实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措施和政策。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同样由于上诉机构的停摆,美国作为败诉方可以通过上诉拖延专家组报告的生效;本案在专家组阶段的胜诉裁决并不能当然阻止美国继续实施违规的措施和政策。

【案例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不能成就时公平原则的适用)23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中国D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D科工公司,系本案买方)与W(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W公司,系本案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合同总价795000元,最终用户为印度一家大型公司。合同主要条款为:买方收到设计文件及卖方开立的履约保函后,支付20%预付款;货物到达上海港指定地点60天,买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格的40%;初步验收后30天,买方支付合同价款30%;质保期满(初验后30个月)买方支付10%。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应在完成了可靠性运行后的2个月内进行,性能试验由买方负责。成功完成机组性能试验,且卖方提供所有的竣工图纸及运行维护手册后,买方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买方应提前14天通知卖方其准备进行性能试验的时间,卖方及时派代表参加。

发货后,D科工公司支付合同项下60%款项。2017年3月14日,W公司向D科工公司发送《敦促函》,要求D科工公司在2017年4月1日前将初验具体日期通知W公司,或积极与W公司商榷确定具体初验日期。2017年3月30日,D科工公司向W公司发送回函,预计初验将于2017年4月底前进行,届时D科工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相应节点付款事宜。

此后,机组初验一直未能进行,D科工公司未向W公司支付剩余40%合同款。W公司要求D科工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D科工公司认为案涉项目仍在执行,尚未完成性能试验,机组尚未通过初步验收,尚未取得业主签发的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合同剩余40%价款不具备支付条件。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卖方是否可以要求付款?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W公司于2017年3月发函催促D科工公司确定初验日期,D科工公司亦在当月底回函告知初验预计将在2017年4月底进行。其后,D科工公司并未告知W公司原预计2017年4月底进行的初验延期至什么时间,亦未再按照合同约定提前14天通知W公司其准备进行性能试验的时间。

其次,《供货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条款系由D科工公司提供文本。D科工公司作为条款提供方,具有优势地位,而W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合理预见到交货后三年甚至五年后业主方尚未进行初步验收,亦未签发验收合格证书,故而无法起算质保期。

最后,合同约定设备的运行试验由D科工公司负责,D科工公司有义务及时进行运行试验。即便案涉设备需要与D科工公司负责的项目整个机组进行可靠性运行,基于公平原则,D科工公司亦有义务积极协调业主方进行机组可靠性运行,而D科工公司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开始催促性能验收,W公司设备交付给D科工公司至今已逾5年,且D科工公司截至庭审时亦不能确认初验合格证书何时能够取得,W公司在设备交付后的5年多时间内并不能控制设备的维护使用,始终不起算质保期缺乏公平性、合理性,D科工公司以此为由不支付剩余尾款有违公平原则。

此外,无相关证据证明D科工公司向W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综上,法院支持W公司要求D科工公司立即支付设备尾款的诉讼请求。

【纠纷观察】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显失公平原则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显失公平原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在合同有明确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如果将“公平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可能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24因此,在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时,法院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本案中,卖方难以掌控付款条件的实现,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主要取决于付款方自身的行为。那么如果付款条件一直未能实现,卖方是否就无法要求付款?对此,法院就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不能成就时公平原则的适用作了详细论述:

第一,约定条款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贯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均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第二,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弱势。即合同一方在交易中存在明显的经济上、政治上、人身关系上的优势,或另一方处于窘境、紧迫或对交易缺乏经验和判断力,而缔约一方又适当地利用了这些客观条件与对方签订了双方在权利义务划分上过分悬殊,使自己因此取得过多利益的合同,利益受损的一方往往因为缺少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正确认识的能力,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第三,法院对履约期限不明的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第160条,附条件是指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则是将来必定会发生。如果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属于付款条件,条件未成就的,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债权人无权要求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名为付款条件、实为履行期限,那么很有可能构成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履行期限不明的,可以按照整体合同内容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无法确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方随时履行。

根据本案合同约定,W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且D科工公司负有明确、必然的付款义务,若此时将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认定为付款条件,将意味着付款条件未成就时,D科工公司无须付款,明显不符合合同内容的约定,也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履行期限,按照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来处理。

对于供货企业而言,面对“背靠背”条款,即使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还是应尽量争取约定更为明确的时间,避免买方企业以最终用户业主不付款作为其拒绝付款的理由,如买方企业坚持设置“背对背”条款,可同时约定类似“最迟日期”的兜底条款,届时该时间届满,则前述“背靠背”条款便不再成为货款支付的障碍。

【案例3】国际运输合同纠纷案(无单发货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要件)25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7日,香港J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与美国Bulk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约定J公司向Bulk公司出售手套500万盒,每盒4.34美元(国内港离岸价)。为履行上述合同,J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与Y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联系安排货物出运事宜。2021年2月至3月,J公司共计出口了涉案共计8票手套货物。Y公司作为Y通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通运)在中国大陆的业务代办人,受Y通运委托代为签发了8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是J公司,起运港为上海港,到达港为洛杉矶港,收货人凭托运人指示,运费到付。8票提单项下共计9个集装箱货物,根据J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记载,涉案8票货物的境内发货人为国内供应商。境外收货人均为J公司。2020年11月19日,美国华美银行向J公司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170万美元。

涉案货物陆续于2021年2月下旬到3月下旬抵达目的港。Y公司称因疫情原因,为加快集装箱流转,减少费用,在上述货物到港之后即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并进行了拆箱操作。根据J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流转信息查询单显示,涉案9个集装箱均已经空箱返还,并投入流转。货物运抵目的港后,J公司一直未能收取货款,并得知信用证开证行以提单上货物数量与信用证不符为由予以拒付并退还单证。

为证实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仓库,Y公司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出具调查报告。该报告称,买方Bulk公司委托的洛杉矶港的货运代理人未经卖方许可,从洛杉矶港提货,在不知名的集装箱货运站卸货,此后,洛杉矶代理人与当地仓库签订货物储存协议。仓库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涉案9个集装箱货物的仓单和位置信息。调查人员核对仓库方给予的清单,该清单是在原始集装箱进行拆解时,根据纸箱的尺寸进行分类编制的,与涉案货物相关的纸箱数比发货数少了近20%。

【争议焦点】

1.涉案货物是否构成无单放货;2.货物损失金额的认定与承担。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提单记载的交付方式为目的港整箱交货,根据J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流转信息查询记录,涉案集装箱均已完成拆箱和空箱返还。Y公司自认货物到港之后即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并进行了拆箱操作。在J公司仍持有涉案货物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已经形成涉案货物已在目的港未凭提单交付的初步证明。Y公司主张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仓库,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下。但从Y公司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买方代理在未经卖方许可的情况下提取了货物。由此可知,在未通知J公司的情况下,货物已经在目的港交付给了收货人的货运代理,应当视为未凭正本提单已经完成了货物交付。且由于没有保管链、标记和文件,无法证明清点的所有纸箱都属于相关货物,因此,Y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并未放货,且仍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

J公司提供了贸易合同以及商业发票,据此主张货物总价1,171,800美元。但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显示的价格则为每个集装箱货物119,400美元,合计1,074,600美元。因出口货物报关单系官方单证,J公司也未能提供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载明货值与其贸易合同不一致的合理理由,故法院以报关单载明的货物价格作为认定货物损失金额的依据。

【纠纷观察】

无单放货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大类中的一个常见类型。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涉及货物交付环节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规定。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问答(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两级法院对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给出了指引。

结合近期的海事审判实践,无单放货纠纷中证明承运人已经实施无单放货的直接证据——原告在货物交付地提货不着的证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雇人对放货的确认以及货物买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对已经提货的确认等并不太常见,无单放货的事实往往需要通过在案诸多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证明,很多时候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的优势证据规则来推定。

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已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核心是货物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在发货人仍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发货人未收到贸易合同项下对价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最终在承运人处,则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

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问答(一)》中明确的承运人辩称没有实施无单放货行为应当提供的反驳证据,26承运人如果想成功主张涉案货物仍处于自身控制之下,不仅需要证明涉案货物存放于自身合法占有的仓库,存放货物确为案涉货物,仓库确认未放货,以及收货人确认未提货等,还需要对系列证据进行公证,以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反之,倘若承运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处于自身控制之下,抑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则很有可能承担因无单放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热点问题观察

(一)气候变化议题或成为贸易规则最大增量

气候变化议题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和规则领域的热点问题。2021年7月,欧盟出台了包括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即通称的碳关税)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EAP)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揽子立法提案。27欧盟的碳关税是第一个有可能对全球贸易规则产生深远影响的气候相关措施,并引发美国等开始考虑国际贸易规则中气候变化问题的相关立法和政策。

WTO发布的《2022年世界贸易报告》28即以“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为副标题,由此可见气候变化议题在国际贸易规划和规则制定领域的重要地位。以碳关税为代表、以碳交易体系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可能会成为今后几年WTO成员间进行国际规则谈判、国内贸易立法等规则制定领域的新方向和新热点。与此同时,WTO成员间就气候变化的国内贸易立法的差异而导致的国际贸易争端,未来一个时期也可能密集出现。

从类型和内容上看,欧盟对外实施碳关税、对内实施绿色行动计划的方案可能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在贸易规则方面,则更多体现为碳关税等拉平境内外碳交易价格差异的关税措施,以及以可持续发展为内涵要求的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对参与国际贸易、投资和技术交流的进出口经营者而言,除可能增加的关税负担外,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贸易尽职调查、碳足迹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二)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问题凸显

2022年,出口管制和制裁措施影响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展现出来。

首先,部分国家通过持续修改国内法规的方式不断升级出口管制措施,针对半导体芯片、生物技术、新能源等行业领域发力,限制先进设备、原材料和技术等物项的出口。其次,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部分西方国家接连通过制裁升级的方式向俄罗斯施压,综合运用金融制裁、贸易禁运、出口管制等手段,限制俄罗斯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经贸交流的能力和场景。对俄制裁是近年来规模最大、程度最严、范围最广的国家间的经济制裁组合拳;此外,俄罗斯也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制裁影响。制裁和反制裁措施对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经济合作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直接限制了所在国别的对外经贸交流,还广泛地影响了其他第三方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行为。最后,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措施出现诸边化的表现。在现有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等多边出口管制之外,也逐渐出现了双边和诸边的与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相关的机制,如美欧之间贸易和技术理事会中设立了出口管制工作组,定期协调美欧出口管制的政策;部分国家对俄出口海运石油设定最高限价,也是经济制裁领域集团行动的案例。

中国政府一方面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为目标,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治理;另一方面在国际上抵制歧视性做法,为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性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表率,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完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和措施方面,中国正在制定《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出口管制法》的法定要求,并通过临时出口管制措施、提出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等方式,提高国内出口管制依法管理水平,引导进出口经营者提高贸易合规工作水平,识别和防范不断突出的国际贸易风险;二是综合运用《反外国制裁法》的反制措施,坚决地同侵犯干涉中国内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斗争;三是积极借助WTO申诉滥用国家安全概念、反对歧视性地实施对半导体相关出口管制措施,维护多边贸易规则和体制的权威和稳定。

从国际贸易经营者角度,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和相关指导意见建立完善贸易合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识别、防范和管控贸易合规风险。同时,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措施增多也是潜在的国际贸易争议突出的领域。

(三)美欧产业补贴轮番登场

近年来,美国试图通过财政、金融等手段,将“制造业带回美国”、实现美国“再工业化”的政策目的。2022年美国通过的《芯片与科学法》29和《通胀削减法》,30包括对芯片行业、新能源相关制造行业在美国本土投资的财政补贴措施。

《芯片与科学法》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手段,为美国建厂的半导体企业提供多达数百亿美元的财政资助,并为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研究机构提供百亿美元的研发经费。美国试图通过《芯片与科学法》,形成以财政资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美国半导体和芯片产业政策,影响国际半导体产业布局和供应链分布,提高美国半导体行业的竞争力和统治力。类似的情况出现在《通胀削减法》中。该法对美国本土电动汽车、电池等新能源产品和行业提供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经济刺激措施,吸引全球电动车企业在美国的布局。《芯片与科学法》和《通胀削减法》引起了欧盟、韩国等国家的强烈反对,认为美国相关补贴措施将严重影响其他国家的相关产业安全、削弱欧盟和韩国等在半导体、电动汽车等关键新兴领域的竞争力。为了对抗美国的财政资助,欧盟、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相继酝酿和出台各自的芯片法规、新能源相关政策,以补贴对补贴的形式削弱美国财政补贴的负面作用。

美欧在半导体和新能源领域的补贴投入,一方面会对未来的国际产业和产业链布局形成直接影响,影响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产业和市场布局的考虑和决定,进而引起国际供应链和消费市场的变动。另一方面大量的财政资助或成为未来补贴和反补贴相关国际贸易争端的源头,出现区域间国际贸易纠纷的潜在诱因。

在欧盟通过《外国补贴条例》后,各国针对部分产业的财政资助等补贴,可能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法律要求。欧盟委员会开始能够对其认为“扭曲”市场的非欧盟外国政府补贴采取措施;若涉及收购欧盟公司的交易或公共采购投标是由第三国政府补贴支持且达到相关申报门槛,则需要申报至欧委会进行反补贴审查。未来半导体、电动汽车和新能源产品行业的补贴、反补贴的规则博弈,可能亦会成为贸易规则的热点领域。

(四)ESG领域尽职调查义务的扩展

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综合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而非传统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ESG已经是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企业需要直面的议题。在国际贸易规则领域,有关国家先后出台的ESG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国际贸易发展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

欧盟及其成员国先后立法和出台的《企业可持续性报告指令》、《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冲突矿产法规》和《关键原材料法》(立法中)、《电池法规》,以及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挪威《2021透明度法案》等法律法规,为未来开展对欧贸易和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都提出了ESG领域内的尽职调查、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义务。从ESG领域国际贸易合规的要求看,除避免在供应链中引入涉及环保风险高等经济成分外,在货物和服务出口中注重尽职调查的开展和记录,也可能成为未来开展国际贸易的“通行证”。

五、结语与展望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全球化遭遇逆流,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能源资源供需不平衡加剧,产业链供应链格局深刻调整。自2022年以来,全球疫情反复,通胀高企,主要发达经济体加快收紧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冲突影响持续外溢,粮食和能源安全风险凸显,全球经济承压加大、贸易增长放缓。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显著增多。

在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贸易争议解决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重点和热点领域和问题仍然集中于新的国际经贸格局下国际贸易规则的走向和发展。

第一,多边贸易规则的创新与发展。WTO规则是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石。但近年来包括俄乌冲突、泛化国家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议题,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以及解决国际贸易投资争议都形成了直接冲击。尤其是在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领域,已经被WTO归为国际贸易及其规则领域的重要议题。可见将来WTO成员在国际经贸规则谈判、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乃至国内经贸立法等多个层面,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将出现明显的发展。

第二,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作用的弱化。WTO争端解决机制曾经是处理贸易相关国际争端的首选,虽然目前仍在运转,但是上诉机制缺位导致WTO争端解决职能弱化的趋势,也日渐明显。同时,由于部分WTO成员在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领域的频频出击,亦引发了制裁和反制裁措施的直接和尖锐对立,WTO争议解决机制运用的场合和空间都呈现日渐萎缩态势。

第三,气候变化规则登堂入室。经过几年酝酿,欧盟碳关税机制和循环行动计划等气候变化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清晰展现。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亦有针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贸易规则的立法和政策行动。未来在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领域,在全球规则缺位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类似“意大利面碗”(SpaghettiBowl)31效应的局面,使国际贸易规则更加碎片化和复杂化。

第四,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风险增大。目前有不少经济体已经体会到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对国际贸易的巨大扰动影响;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是难以避免的议题。尤其是中国半导体芯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行业,可能还会长期面临少数国家出口管制的不公平限制。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规风险显著增加,合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为不同司法领域不同贸易合规要求引起的贸易纠纷,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等合同条款的谈判和适用,都可能成为影响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潜在因素。

第五,国际重点产业和供应链的变化和调整。围绕半导体、新能源等重点行业在全球各国的产业分布,可能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各国财政、金融、贸易规则博弈的重点领域。与此相伴随的是,基于不同的补贴政策而衍生的国际贸易争端预计增长。产业分布调整的同时,各国对供应链合规的规则亦会对国际供应链分布和稳定带来直接影响。随着尽职调查等相关合规义务的增加,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规成本也将明显提高。

“放眼世界,我们面对的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国际贸易规则领域,新的领域和规则都在影响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除了贸易合规正在日益凸显价值之外,未来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也会出现新焦点和新理念。

作者简介

廖鸣|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商务部从事对外经贸法律相关工作,作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主办或者参与办理了近百起代理中外客户应诉国际贸易调查、解决国际贸易与投资纠纷案件。目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非洲联合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韩国商事仲裁院、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天津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等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调解员。

于治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商务部从事对外经贸法律相关工作,包括国际经贸法律和规则谈判,多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国际贸易投资争端解决,以及我国贸易救济执法等工作。作为资深贸易调查官员,参与了中国入世以来众多重点和焦点案件的处理工作;作为政府专家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有关论坛以及对外经贸规则谈判;作为法律顾问参加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件和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相关工作。先后就读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美国乔治城大学,曾任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专家组成员、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以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周娅睿|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争议解决,包括境内外仲裁、跨境诉讼和执行。擅长处理投融资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国际贸易纠纷,以及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周律师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参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等进行的仲裁案件,并取得客户满意的结果。曾为德国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马来西亚Berjaya集团、安波福(中国)、OPPO、中国华融、成达集团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周娅睿律师硕士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周律师同时具备中国和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执业资格。周律师目前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调解中心(四川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

[注解]

1 廖鸣,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治国,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娅睿,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 《2022年中国外贸“乘风破浪”规模首次突破40万亿元连续6年保持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国地位》,载央广网,https://finance.cnr.cn/jjgd/20230121/t20230121_526132998.s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9日。

3 “Tradegrowthtoslowsharplyin2023asglobaleconomyfacesstrongheadwinds”,载世界贸易组织官网,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pres22_e/pr909_e.htm,访问时间:2023年1月19日。

4 “Singapore-AustraliaGreenEconomyAgreement”,载澳大利亚贸工部官网,https://www.dfat.gov.au/geo/singapore/singapore-australia-green-economy-agreement#:~:text=The%20Singapore%2DAustralia%20Green%20Economy%20Agreement%20(GEA)%20was%20signed,investment%2C%20and%20climate%20change%20objectives,访问时间:2023年1月19日。

5 “UnitedStates—CertainMeasuresonSteelandAluminiumProducts”,载世界贸易组织官网,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44_e.htm,访问时间:2023年1月19日。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载国务院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22-12/31/content_5734366.htm,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0/8ad8261ea88a4da4ae64c0a81eca6788.s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8 《我国拟修改外贸法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载中国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3342749319039236&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9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使得所有经营者都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不必再区分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从而使所有出口企业都获得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机会。

10 《全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系列专题培训中小企业专场成功举行》,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9/49807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11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4/48077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12 《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8/49557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13 《中国与厄瓜多尔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2/47369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4月1日。

14 《中国与尼加拉瓜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启动全面自贸协定谈判并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7/49157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4月1日。

15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结束中国—乌拉圭自贸协定联合可研答记者问》,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7/49182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4月1日。

16 《中国与韩国积极推动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2207/49177_1.html,访问时间:2023年4月1日。

17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2204/20220403306817.s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18 《关于对余茂春、托德·斯坦恩采取反制裁措施的决定》载外交部网站,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fxxgk_674865/gknrlb/fzcqdcs/202212/t20221222_10993979.s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19 《商务部等三部门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载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gndt/202211/730.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20 “UnitedStates—CertainMeasuresonSteelandAluminiumProducts”,世界贸易组织官网,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44_e.htm,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21 “PresidentialProclamationonAdjustingImportsofSteelintotheUnitedStates”,载美国商务部官网,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3/15/2018-05478/adjusting-imports-of-steel-into-the-united-states,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22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中国在WTO起诉美国232措施发表谈话》载WTO/FTA咨询网,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dh/janghua/201804/20180402729879.shtml,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767号,中国D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W(汕头保税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 黄某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2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426号,Y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香港J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6 《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问答(一)》,第5条。

27 “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载EUCommission官网,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green-taxation-0/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28 “WORLDTRADEREPORT2022-Climatechangeandinternationaltrade”,载世界贸易组织官网,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wtr22_e/wtr22_e.pdf,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29 “FACTSHEET:CHIPSandScienceActWillLowerCosts,CreateJobs,StrengthenSupplyChains,andCounterChina”,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8/09/fact-sheet-chips-and-science-act-will-lower-costs-create-jobs-strengthen-supply-chains-and-counter-china/,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30 “FACTSHEET:TheInflationReductionActSupportsWorkersandFamilies”,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8/19/fact-sheet-the-inflation-reduction-act-supports-workers-and-families/,访问时间:2023年1月17日。

31 “意大利面碗”现象(Spaghettibowlphenomenon)源于巴格沃蒂(Bhagwati)1995年出版的《美国贸易政策》(U.S.TradePolicy)。初指在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区域贸易协定(RTA)等贸易协议下,不同协议的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纷乱复杂,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纠缠在一起,难以区分和使用。这种现象贸易专家们称之为“意大利面碗”现象或效应。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1202679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