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仲裁案件中管理人责任的相关争议

发布时间: Wed Jun 08 10:00:19 CST 2022


近年来,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因其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多样复杂的案件情况,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管理人的责任问题,又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投资人在仲裁案件中主张管理人承担责任,经常会提出管理人在“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存在种种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北仲受理的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对管理人所涉的常见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

第一,募集阶段的争议集中在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方面。投资人常会提出,管理人未能充分向其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或是调查问卷系管理人/销售机构未经其认可单方填写,或是提出管理人有义务对其收入证明、学历证明等进行实质审查。

在这一问题的审理上,仲裁庭会关注双方提交证据的情况,例如投资人是否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是否可以提供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录音、录像,投资人的既往投资经验和受教育程度等,对管理人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进行认定。

第二,投资阶段管理人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对外投资,经常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仲裁庭在考虑此问题时,会审慎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基金合同是否约定了具体的投资标的,是否对投资运用方式、投资比例等进行了描述;(2)基金合同和推介材料中约定的投资范围或标的是否一致;(3)基金合同是否对变更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的方式进行了约定。

当然,尽管管理人违反约定进行对外投资,常被认定为构成严重违约,但仲裁庭也依然会结合管理人未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如仅有部分投资违反约定,则与投资人最终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的判断。

第三,投后管理阶段。此阶段中,投资人常会提出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对此,一般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同时,仲裁庭还经常会关注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与投资人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案涉基金是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是开放式,以及应披露信息的重要性、应及时披露的时间以及对基金净值的影响等因素,也往往会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此外,投资人有时也会提出管理人存在擅自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行为。对此,仲裁庭除考察基金合同的约定之外,还会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否召开、管理人单方延长合同期限的合理性等因素。

第四,退出阶段。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各方实质上最为关注的,在于如果基金尚未进行清算,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可以确定的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清算确实是确定损失的前提。但是,如果管理人存在重大过错,出现了基金财产已无价值或因种种原因不能变现,甚至管理人企业被注销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难以收回,或者即使收回也需要很长时间,仲裁庭可能会考虑如果认定由投资人等待清算结果而不予推定损失已发生,是否对投资人不公平,或是否有放任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嫌疑。当然,即使仲裁庭认定基金未经清算管理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为限,而对于基金财产,仍需等待清算完毕方存在返还可能。

作者简介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仲裁秘书刘念琼

文章最初发表于《商法》2022年4月号及微信公众号(CBLJINSIGHT)。经《商法》编辑部同意后转载。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1202679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