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参加“仲裁视角下的破产法实务热点问题研讨”——2019年第2期(总第157期)仲裁员沙龙活动通知

发布时间: Wed Apr 17 16:28:56 CST 2019

时 间:2019年5月6日(周一)下午14:00 --16:00

地 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会议厅(招商局大厦十七层)

主 持 人: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发 言 人:郑伟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许德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审理制度建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并于2019年3月28日起开始施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破产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连带债务承担、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是裁判者今后处理破产案件的重要适用依据或参照标准。

实践中,由于破产背景下股权与债权如何界分与认定,破产中的连带债务如何承担等热点问题,直接影响着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广受业内关注。而仲裁实务中,破产企业在参与仲裁案件时的主体如何认定,仲裁案件推进过程中的当事人出现破产情形时,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仲裁与破产二者关系如何厘清等实践中时常遇到的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指引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也是仲裁员和当事人关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为此,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特邀请业内专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郑伟华庭长、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任一民律师,北仲仲裁员许德峰教授,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基础,从仲裁的视角展开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和解读。我们诚挚地邀请本会仲裁员及法律业内人士参加本期沙龙活动。

本会仲裁员参加本期仲裁员沙龙计仲裁员考核积分1.5分。

如有任何问题,请不吝联系刘莹莹女士: liuyingying@bjac.org.cn.

报名请点击: http://www.bjac.org.cn/zxbm/enroll?id=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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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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