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精要】北仲“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处理的定式与妙手”专题沙龙活动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Fri Nov 30 15:34:56 CST 2018   供稿人:王超奇

2018年11月29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主办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处理的定式与妙手”专题沙龙(2018年第12期,总第154期)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期沙龙邀请了北仲五位具有良好国际视野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仲裁员陶景洲先生、卢松先生、赵杭先生、王雪华先生和邬国华女士就此话题进行分享,吸引了包括北仲仲裁员、知名律所、企业、高校等在内的上百名争议解决专业人士的现场参与。

会议现场

沙龙由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陈福勇副秘书长致辞时指出,随着北仲国际仲裁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仲裁员被委任处理国际仲裁案件。对于国际案件经验相对缺乏的仲裁员而言,遵循经过实践证明的既有经验、掌握面对复杂案件的处理技巧,是其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当事人对国际仲裁预期的必要途径。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沙龙

沙龙的第一阶段由陶景洲先生、卢松先生分别就起草国际仲裁裁决的特殊考虑及实用技巧、境内仲裁员与境外仲裁员办案沟通的常见问题应对为主题进行发言。

陶景洲先生结合其多年来积累的起草国际仲裁裁决的经验指出,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地的说明、裁决结果充分的说理、程序进展情况的阐释、管辖权基础的确认及仲裁规则的适用,均应明确体现在裁决书中。一份优秀的国际仲裁裁决不应止步于服务当事人,亦应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过程体现裁判者思维,从而获得仲裁市场的肯定。

陶景洲先生发言

卢松先生在发言中着重强调了境外仲裁员在国际仲裁中的惯常操作与国内仲裁员的不同之处,以及与境外仲裁员合作应注意的事项。他指出,境外仲裁程序主要由仲裁庭管理,程序语言多为英文,通讯和送达方式通常采取邮件等电子方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境外仲裁惯常采用证据特定披露与鉴定程序,且庭审中没有书证质证。他认为在与境外仲裁员交流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国际仲裁实践中的通常方式管理仲裁程序,培养及时回复与反馈的职业习惯,遵循规则、坚持专业,进而获得国际上更多的认可与尊重。

卢松先生发言

沙龙的第一环节在陶景洲先生与卢松先生共同与谈和就仲裁员工作时间的填报、律师在仲裁庭中应如何表现等问题的答疑中结束。沙龙第二环节由赵杭先生、王雪华先生和邬国华女士就国际建设工程领域、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和跨境投资领域中的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经验进行分享。

赵杭先生结合国际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举证困难以及货币问题等,就国际工程案件审理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合同未约定准据法时,应结合案件情况考虑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或中国法等。在适用外国法时,可借鉴权威法律库中的翻译文本确定外国法的具体规定,避免错误的法律解释,尤其当案件涉及到非法转包、肢解分包等复杂情况时。仲裁庭在面对国际工程案件的造价、质量鉴定时,应谨慎决定、酌情把握并作出审慎判断。在涉及外币给付的裁决中,裁决与合同约定的货币单位的一致亦是仲裁庭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赵杭先生发言

接着,王雪华先生就国际贸易案件审理时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发言。他表明在国际贸易惯例的多个版本同时有效时,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INCOTERMS语境中,当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悖于合同中INCOTERMS术语项下规定时,应以合同目的为基准对案件进行考量。在CISG公约与中国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此外,国际商事合同拟定中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参考与国内合同的不同也应引起仲裁庭的注意。

王雪华先生发言

随后,邬国华女士以跨境投资纠纷的特性及处理的注意事项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在跨境投资并购交易合同的起草中,应关注多个交易协议之间的争议解决条款和适用法律条款约定是否一致,以避免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仲裁庭在审理涉及交割后因价格调整产生的争议时,应关注合同对赌条款中对目标公司里程碑的约定是否已成就,以及净运营资本的核算标准。在确定损害赔偿时,仲裁庭应参考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期限等方面的合意,并采用合理方法估值后,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邬国华女士发言

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观众与嘉宾们在问答环节就跨境投资纠纷中的公式陷阱、国际贸易中的退货与报关的问题、国际工程案件涉及强制性规定与执行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在陈福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本次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仲裁员沙龙作为北仲仲裁员的交流平台,已经成功举办了154期,成为法律人士经验分享、实务讨论、法律研究的重要平台。今后,北仲还将持续开展与争议解决实务有关的主题沙龙,以期不断提升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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