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仲裁员专业小组活动”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 Tue Dec 20 16:40:17 CST 2016

2016年12月15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主办的“北仲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仲裁员专业小组活动”在北仲国际会议厅顺利举办。本次专业小组活动讨论的主题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与建设工程纠纷”。本次专业小组活动由本会仲裁员赵杭老师主持,本会近三十位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仲裁员参加了本次小组讨论活动。

本次小组活动现场

据本会统计,2015年,本会受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315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10.7%,其数量稳居受理案件类型的前三位。当下,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是否起到了有效防范纠纷的效果,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话题。本次专业小组讨论活动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主持人赵杭老师对本次专业小组讨论活动的讨论范围和探讨目的进行了说明,指出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招标挂靠、政府管理等颇具争议的问题,倡议参会人员各抒己见,为建设主管部门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改进提供宝贵的意见。

随后,诸位仲裁员结合自身实务经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常见争议焦点,围绕建设工程资质、招标投标、违约金等话题,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





参会仲裁员热烈讨论

就建设工程资质问题,刘勇老师总结了资质问题的历史原因,并指出现阶段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在整个行业内问题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施工企业资质问题,实际上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当下,利用资质来解决市场准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做担保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市场的脚步,法律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调整。他认为,由是否具备资质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不合理的。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提供高额担保来保证施工的质量,资质制度可以取消,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加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信用管理更为关键,这也是今后《建筑法》改革的方向。本会仲裁员扈纪华老师认为,资质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急需厘清,这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她建议逐步简化资质规定,参考民法草案中效力性和管理性相关规定。

就招投标问题,多位仲裁员指出目前招投标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保障工程质量。赵杭老师指出了招投标是否应当强制的问题,且提出国外有案例将招投标存在瑕疵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刘勇老师认为,目前招投标条例范围太广,招投标过程流水线作业无法保障质量,他认为应当精简和缩小招投标的范围。本会仲裁员杨虹老师指出,仲裁对招投标没有管辖权,这直接导致了仲裁案件中合同效力无法认定,实践中案件无法裁决的困难,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着眼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同时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采用行政手段对非法行为严厉惩处。

就建设工程违约赔偿问题,刘勇老师指出,我国对违约金的规定是补偿性质的,如无明确约定只能按照银行利率进行赔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不合理性。本会仲裁员李显冬老师赞同上述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类似规定。赵杭老师也提出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一并主张利息、违约金的赔偿。

之后,参会仲裁员还就定额问题、监理制度、挂靠取消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会仲裁员认为,北仲建设工程小组活动在总结实践经验、资源整合、法规探索方面成效突出,应当继续大力推行甚至单独撰稿。同时,参会仲裁员高度赞扬了北仲在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和仲裁实践中的积极探索,肯定了北仲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探讨作出的努力。我们诚挚欢迎法律界同仁及对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及法规探索感兴趣的各界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到北仲的各类讲座及研讨活动之中。亦可关注北仲官网及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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