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与北京市律协共建公正、高效争议解决平台

发布时间: Mon Aug 15 00:00:00 CST 2011   供稿人:王红松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好!

    感谢张丽霞律师和仲裁专业委员会的热心筹办和组织,感谢在座各位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资深律师的热情参与和支持。大家的参与和支持给了我们很大的鼓舞和信心。

一、我们的愿景

    “北仲和市律协共建公正、高效争议解决平台”是我们的愿景。这背后有两层含义:一是我们如何共同建设好北仲这个平台,二是我们如何利用好这个平台,仲裁界、律师界形成一股合力,让社会更多的商事争议通过调解、仲裁、争议评审等这种社会自治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包括将更多的国际商事纠纷引到北仲来解决。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共同努力推广仲裁、调解、争议评审争议解决方式,使其逐步形成产业。说到“产业”,有人会说这会不会使仲裁、调解这种社会公益性服务“商业化”。其实,这不是一个概念。“形成产业”首先是指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定社会影响。其次,行业要发展出成熟的职业标准、伦理和知识体系。其三,要有相对稳定,专业素质高、社会认同且比较稳定的职业群体。其四,其行业自己能形成一个中心,辐射并带动其他行业,成龙配套共同发展。可能有人认为这个愿景过于宏大和遥远。但是,我们需要这样的愿景,去凝聚各界共识,形成合力,发展我国多元争议解决事业。

二、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愿景

    (一)符合社会需求,利国、利民

    社会需求是行业发展的最大驱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争议不仅在量上不断增长,而且,在质上,在争议的复杂性、专业性、前沿性、国际性,社会敏感度及关联的广泛程度上超过以往。在座都是各专业委员会资深律师,可能比我有更多体会。一方面,争议的主体需要比诉讼更为经济、便捷、风险小的争议解决方式;另一方面法院、政府压力很大,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例:建委、互联网),仲裁界、律师界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关键是找到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符合仲裁界、律师界共同发展的要求

    首先,符合北仲自身发展的要求。现在讲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强调企业在其业务领域相关方面履行其社会责任。另外,北仲是一个有理想、有追求的仲裁机构。我们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做出对别人幸福、社会进步有意义的事,就很值得快乐和自豪,这样的人生也是有意义、有尊严的人生。北仲成立之初的愿景是:做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一个实践仲裁法精神最彻底,具有国际声望的仲裁机构,一个拥有现代化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高水平发展的仲裁机构。提出这个目标不仅仅是为了发展自己,还希望北仲在中国仲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方面带个好头,起个榜样作用。因为业内不少人认为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仲裁庭独立仲裁原则不符合“国情”,国际商事仲裁那一套,在现行条件下,必须带有行政化的“中国特色”。要想把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成功地进行中国本土化实践,需要像民国时期蔡元培、蒋梦麟、梅贻琦那代人那样——他们为了将西方的大学制度成功引入中国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从这意义上,北仲坚持她的目标的意义远超过其承办案件所产生的“化解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现在,北仲又提出成为仲裁、调解、建设工程评审等多元争议解决中心和争议解决实践、培训、研究、宣传推广的中心。这也是想顺应形势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如果从经济意义上讲,开展调解、争议评审对机构收益不大。而且,这类公益事业更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去推进。但政府部门又做不到,与其如此,何不我们自己主动去做?万事开头难,好事也得有人去做方能结善果。也许我们今天的努力,短期内看不出成效,但经历若干年后可能被看作是在创造或改变历史。林肯说过一段话,大概意思是许多事没有做成,不是因为事情本身做不成,而是人们以为做不成。所以我们想尝试,即使做不成也没有什么遗憾。更何况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其次,符合律师业发展要求。据杨良宜介绍,英国2007年仲裁收入400亿英磅,在国外仲裁中,律师收入占80%。英国仲裁收入超过其保险,成为支柱型产业。这还不包括其给咨询、培训、旅游等相关行业带来的间接收入。美国仲裁、调解发展很快,社会上也出现一批以仲裁、调解为业的商事仲裁员、调解员。那些资深律师可以转做仲裁员、调解员,仅凭仲裁、调解工作就能过体面而优裕的生活。当然,在我国实现这一前景,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艰苦奋斗。但是,起码在奋斗过程中,我们自己为自己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在人们都在抱怨执法环境不好,“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这种环境下,律师也倍感无奈、压抑和委屈。与其如此,为什么我们不能主动地站出来,从自己的良知出发为,为自己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廉洁、清明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环境。更何况这项事业在维护民族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还有重要意义。(例:涉外仲裁)

    (三)实现这一愿景的可行性

    1.我们已经拥有北仲这样的平台,为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人会问我为什么推荐北仲做争议解决(包括涉外争议)的平台?因为在北仲能否公正、高效解决争议是可预见、可控制的。这是基于以下几点:

    (1)在国内外形成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越来越多的国外机构认可、接受北仲。越有信誉的机构越珍惜自己的名誉。

    (2)北仲的仲裁规则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在很大程度吸收借鉴仲裁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如2003年北仲修订的仲裁规则就规定: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北仲还设置了供当事人了解仲裁员学历、专业背景及办案数量等信息的电脑查询系统)、仲裁员不同意在裁决书上签字“应当出具个人意见”,北仲将该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又如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仲裁员,可以增加仲裁员报酬,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请求更换仲裁员”,等等。

    (3)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的经验。即便是国际商事仲裁争议,北仲也已经处理过452件,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其实,从收案数量上,北仲的国际案件并不比斯德哥尔摩、新加坡、韩国的仲裁机构少。北仲处理过的国内仲裁案件就更多了,截至2011年8月10日,我们已经受理18298件,审结17581件,结案率96%。案件争议金额近795.9亿多。

    (4)有严格有效的仲裁员选聘、考核和管理制度和手段。保障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在仲裁员行为准则方面,北仲制定有《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等,这些都放在我们的网站上,大家可随时查询;在保障性措施和技术手段上,北仲设计开发仲裁员信息查询系统,仲裁案件管理软件、仲裁员网上办公系统等。

    (5)优良的办公设施,优秀的工作人员队伍。

    (6) 北仲在多元争议解决方面已经进行了机制创新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A. 北仲2008年4月实施独立的调解规则。该调解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有很大区别:一是实行调解员名册推荐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名册里,也可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二是机构收费和调解员报酬分开——调解员报酬既可按标的收,也可按工作时间收;三是,调解协议达成,根据当事人申请可通过简便快捷的仲裁程序形成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当初,北仲制定调解规则的目的有三:第一是解决仲裁的局限性,满足当事人解决争议上的多种要求;第二搭建有激励机制的平台,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商事调解工作;引进先进的调解理念和文化,鼓励包容、尊重、理解他人,通过对话协商理性务实地解决争议。为推行商事调解,我们还组织了三期调解员培训课程,专门聘请在争议解决教学方面在美国名列前茅的派普丹大学斯特劳特中心的资深教授来讲学。目前北仲已经受理过6件独立调解案件,有5件通过调解成功解决。其中有两件国际商事调解案件采用的是合作调解方式,效果很好。今年将进成立调解中心,更好的推进高端商事调解的发展,并为其他行业调解组织提供的人才培训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B. 北仲在2009年3月1日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建立评审员名册,并开展了建设工程评审专家的培训,有100多名建设工程资深专业人士、仲裁员参加了培训。现在已有企业打算尝试这种方式。

    北仲发展到今天,既是北仲所有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工作人员执着坚持,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市法制办、市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界不断支持和鼓励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北仲向各位在座律师表示感谢!

    市法制办周继东主任说过北仲已不仅是北仲人的北仲,或北京的北仲,而是全国的北仲、全社会的北仲。北仲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北京地域范围。我们需要的是如何在这个基础上,开展工作,实现我们的目标。

三、关于如何建设北仲这个平台

    首先欢迎律师对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进行监督,我们共同将公正廉洁进行到底。希望律师发现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纪律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最好提供具体线索,不是笼统提这黑那黑,而是要指出谁“黑”,怎么“黑”。北仲一直坚持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但我们不敢保证所有仲裁员、工作人员不会出问题,在现在的大环境下,个别人出现问题也在所难免。关键是出现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查处,形成一股正气和威摄力。我们可以保证的是,如果我们发现问题,一定会认真严肃地处理。因为,仲裁靠信誉生存,我们清楚仲裁员或工作人员出问题对仲裁机构意味什么。我给大家举个例子(略)。鉴于这种情况,北仲在修改《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和《章程》时,专门增加了相关内容。如《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如有证据使本会有理由怀疑其存在违反《仲裁员守则》及本办法有关公正、独立规定,应予解聘但需要查证核实之情形,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纪律委员会有权要求该仲裁员就需要澄清的事实给予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 “纪律委员会调查期间,该仲裁员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纪律委员会审查核实后排除怀疑的,该仲裁员恢复列入名册;期限届满尚不能排除怀疑的,仍不列入名册;经审查核实,怀疑的事实成立的,本会将予以解聘”。在这之后,我们发现有上述为的也进行了严肃处理。这次修改,标志北仲在仲裁理念上的成熟和进步。“有理由怀疑”不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就像英国丹宁大法官讲“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位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会认为,只要有可能,法官或主席可能会在不公平地牺牲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偏袒另一方。法院不会去调查他偏袒一方是否是事实,只要有判断能力的人这样想就足够了。原因很简单,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破坏”。北仲从成立到现在,共聘用仲裁员732名,其中,不予续聘的363人,占49.5%。当然,没有续聘多是身体、工作时间、能力等原因。但也说明北仲坚持标准的执着和选拔的力度。仲裁与法院最大不同是仲裁员是兼职,工作人员是聘任制,因此处理违纪行为相对容易。再说,仲裁员都是功成名就的成功人士,是有尊严感的人,大家心里都清楚,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失去了他人的尊重和信任。讲这些内容是请大家相信北仲铲除仲裁腐败的诚意和能力。不要相信那些没有依据的传言。如果,你真的发现有问题,就请直接告诉我们,哪怕告诉我们你的担心和怀疑。有时,我听到律师说因为在某个案件的仲裁中感觉仲裁员或工作人员不够公正,以后不选仲裁了。我们说选不选没有关系,但我们希望律师告诉我们真相,既然不打算选仲裁就更没有什么可顾虑的,而且,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法律人除了自己不干坏事,也有义务制止别人做坏事,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去年我在北仲与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联合召开的“仲裁员、律师共建仲裁一方净土”的研讨会上,引用周大伟《中国的法律人怎么了》文章的一段话“我们生活里有黑暗,是因为缺少阳光。所以我们必须要揭露黑暗,要敢讲真话,同时要赞美阳光……鼓励和奖励那些品德高尚、正直廉洁的人”。套用这段话,如果说你们身边有人或机构宣称它要做一个公正廉洁的人或机构,不论你是否相信,都应该去鼓励,去肯定、去支持他们这样做。因为支持这种行为,是对真善美的发扬,对恶的抑止;多一个公正廉洁的人和机构,我们的生活就会多一分阳光和希望。而且,律师做这些事并不需要冒什么风险,出多大力气。北仲十五年来能够一直坚持独立、公正、廉洁、高效仲裁,既是仲裁界的福气,也是律师界的福气,因此我们要共同支持她,而不要去阻挠限制她,更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去利用扩大她的缺陷。

    其次,我们希望律师在仲裁中按法律、规则办事,不要搞潜规则。不要试图给仲裁员、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提供各种好处和利益,不要做任何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大家都凭本事、凭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态度,凭着敬业、专业精神公平竞争。仲裁界和律师界共同维护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正常秩序和良好氛围。方流芳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他说“最后,也最重要的事情是,能否形成行业自律,压倒腐败势力,这是中国法学教育沉沦与振兴的决定因素。”其实,能否形成行业自律,压倒腐败势力,也是我们愿景能否实现的决定因素。我想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共识和行动,行业自律先从自我做起。如果不能从自我做起,我们将失去过更有意义、更有尊严生活的资格和能力。

四、关于如何利用好北仲平台,推广多元争议解决制度

    1.向客户推荐北仲仲裁、调解等争议条款,包括那些国际商事纠纷;

    2.共同开展业务培训,包括仲裁培训、调解培训和工程评审培训。从前年开始,我们与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合作搞新律师仲裁培训并搞模拟仲裁庭活动,一共搞了十多期,参加的新律师2000人左右,新律师反映不错。我们希望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合作,进行仲裁、调解的培训、实务研究或宣传推广工作。另外,各专业委员会也可以向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人才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选拔争议解决的人才,推动各行业的调解人员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3.共同进行专题研究和理论研讨,既包括为有关部门立法、法律修改、决策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也包括为我们的规则、守则的修改提供建议。

    4.开展国际学术业务交流。包括介绍或推荐外国律师到北仲访问,或者我们共同组织或出去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

    以上只是我们一些不够成熟的想法,下面我想听听在座各位的高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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