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建筑工程仲裁案件代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Fri Dec 10 00:00:00 CST 2010   供稿人:王红松

     建设工程案件的仲裁代理专业性很强。其专业涉及仲裁和建设工程两个方面。由于建设工程仲裁案件多是金额大(北仲20%的工程案件,其标的占总争议金额40%),争议复杂、专业性强,证据多,仲裁时间长。律师必须对仲裁与诉讼的不同特点,以及建设工程专业自身特点有清楚了解,积极推进程序,使纠纷能够公正、及时地得到解决,为当事人赢得时间和利益。下面我根据北仲仲裁中律师代理问题,在此提醒各位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应注意以下九个问题:

     一、要认真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地址和其他信息

     1.当事人企业名称变更。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立案之前,应充分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其他信息。尤其是在当事人是外地企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名称变更。我们向仲裁机构提交外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不能仅是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名称的申请,还应该提交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的名称,相关文件需加盖工商局的印章。另外,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生名称变更,律师应及时通知仲裁庭,并提交相关证据。曾经有一个案子,在结案之前,申请人的名称变更了,而律师未将此情况告知仲裁庭,裁决书上写的还是申请人原来的名称,虽然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

     2.当事人主体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如果发生这两种情况,会发生实际当事人名称、地址与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问题,律师要将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核实清楚,并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适格主体参与仲裁(立案只负责表面证据的审查),避免仲裁中发现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或当事人撤回重立,从而发生仲裁费的损失。

     3.送达 2007年9月北仲修改仲裁规则,取消了过去规则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仲裁示范法》采用国际商事仲裁“送达企图”原则。北仲规则(2008年4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第三款 “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 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但这样一来,律师调查对方当事人“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要求更高。尤其是在对方可能缺席的情况下,更要搞清楚对方“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实践中,有的律师工作不认真,合同中有记载,或者双方之间信件往来能够确认的地址未能提供;或者虽然提供却将地址写错;甚至也有故意隐瞒其知道的送达地址,造成缺席仲裁的情况。这会导致程序拖延,甚至裁决被撤销的情况。曾经就有案件因为申请人在仲裁之前与被申请人非注册地址一直进行通信,但却仅向仲裁委提供被申请人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后来被申请人称未收到任何材料申请撤销裁决,法院以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

     4.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由仲裁委转交法院。通过与法院的沟通,为了使财产保全顺利执行,律师还要查明下列情况: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的,需调查对方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对房产进行保全,必须调查房屋坐落信息及房产证号(可从建委查询);对汽车进行保全的,必须提供车牌号;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号。同时要告知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以免不能提供担保而导致无法办理保全。

     二、选择适格的仲裁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公司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此外,由企业分支机构签署的仲裁协议,如果该分支机构满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则应当单独作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满足第四十条的规定,则将总公司作为主体,但不能将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共同列为仲裁当事人。因为仲裁非常强调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不能追加第三人。许多律师为了在保证执行的顺利,经常要求把企业和其分支机构共同列为当事人(这也是目前许多法院的通行做法)。这样一来,会产生仲裁管辖方面的争议以及将来裁决被法院裁定超裁的风险。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因此,只把签署仲裁协议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也是不会有问题的。

     三、按仲裁规则要求准备仲裁材料份数并及时提交。按照北仲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一些律师不了解这一特点,以为仲裁与诉讼相同只需要两套材料,或者准备材料份数不够,或者份数够了,几套材料内容不同,存在证据材料无序或短缺情况,这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判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开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许多律师往往只提交一份,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给仲裁庭看的,而且在诉讼中就是只提供一份给法官看。但在我们的操作中,代理词都是要转给一份给对方当事人的,因为这样能够保证仲裁庭制作裁决所依据的所有材料跟双方在仲裁过程提交和收到的全部材料一致。如果不送达对方,假如仲裁庭制作裁决需要援引一方代理词中的内容,对方就无法核对裁决书中的援引是否与代理词中的内容相一致。这就有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1.由于工程案件会碰到造价鉴定的问题。当事人专门提供给鉴定单位鉴定之用技术性很强的资料,如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等,由于材料多,为方便当事人、律师,仲裁庭可能会采取要求只提交2套,一套是转给对方,一套是交给秘书处。仲裁庭认为需要增加再复印。或列在证据清单中,开庭时带来,如对方当事人要求复印件的,再复印。当然,由于案件情况不同,具体做法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北仲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尽管如此,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及仲裁制度下,逾期提交答辩书并不会导致答辩失权。因此,有些代理人故意不及时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希望开庭时给对方一个突袭。其实这种做法往往给仲裁庭造成很不好的印象,并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在无形中受损。实践中,仲裁庭一般非常欣赏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而非当庭提交。既然当事人、律师希望通过答辩说服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那就应该尽早将答辩书呈交仲裁庭,最佳的方式是在组庭之前将答辩书及相应证据提交上来。否则,仲裁庭在收到办案秘书呈交的案卷材料时,将只会看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这可能会先入为主地形成几乎是一边倒的单方面陈述局面,无形中对答辩人形成了不利的局面。

     四、关于仲裁授权委托书。北仲网站“仲裁文书下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模板,其代理权限包括:1、 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2、 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3、 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4、 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5、 接受调解、和解。建议律师按照模板内容填写。仲裁代理与诉讼代理一个重要区别是仲裁代理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选定权。有的律师把诉讼习惯代到仲裁来。授权委托书甚至只写“一般诉讼代理”或“全权诉讼代理”这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有些情况下是仲裁程序开始后律师才进入,因此,律师第一次出庭应向仲裁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以便对方当事人、仲裁庭确认你的身份和权限。实践中,有的律师不讲诚信,出庭称其忘带授权委托书,事后补交,开完庭既不补交,也不再出庭,导致整个开庭活动无效,浪费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所以现在仲裁庭对这方面注意严格把关,如果律师忘带委托授权书,但带了证据材料准备开庭,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或律所将授权委托书传真过来,律师事后补交原件。当然,事后律师应及时补交原件。

     律师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提供自己的律所地址和联系电话,便于秘书联系。

     五.正确选择仲裁员。仲裁案件好坏取决于仲裁员。在国外择合格的仲裁员是律师代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很见律师和律所代理仲裁实力的地方。这方面很有讲究。简言之,建设工程案件,最好选择懂工程专业的专家作为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案件专业性越强,专家的意见越有份量,越能发挥作用,越有利于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选仲裁员的误区:有的律师认为找仲裁员要找能在仲裁庭里帮自己说话的人。选仲裁员考虑其与自己的关系而不考虑其专业。这是不妥的。仲裁员不论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都要保持中立立场,不可能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行事。如果其违反这一立场行事,会遭到其他成员鄙视,其意见不会被尊重,而且,委员会将来不聘用。另外,在仲裁过程中,律师避免与仲裁庭成员私下接触讨论案件情况。。北仲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第(三)款规定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仲裁裁员守则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仲裁员不仅披露,还要回避。有的当事人、律师愿意选择其他专业名气大的教授、专家,认为名气大说话有份量。其实,仲裁员无论名气有多大不懂专业就说不上话,北仲的守则要要求仲裁员不要接自己不懂专业的案子。而且,名气大的,一般很忙,没有时间,这样就拖延了审理。为帮助当事人律师选择仲裁员,北仲特意提供电脑查询系统,从中可以查到仲裁员教育、专业背景和办案情况。

     六、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否则无法获得支持。例如,要求交付竣工结算资料,最好能和当事人确认好究竟差的是哪些材料?需要多少份?如要求支付利息,应当列明具体请求利息的计算方式,包括计算的本金、起止时间、利率都需要明确。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也应当明确因何原因产生的违约金以及具体的合同依据。如果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的,需要写明具体的数额并且附有相关的证据,例如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全费收据等,如立案时尚无法明确的,在首次开庭之前务必提交并明确相关金额。有的当事人会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约”或者确认“申请人没有违约”,这些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请求中事实和理由部分,有的律师写的很简略,让仲裁庭看到材料时看不出问题所在,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违约事实、双方往来沟通过程都不清楚。也有的律师则会比较详尽的来写明案情并且在理由部分找到充分的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且注明出处及佐证证据,使得仲裁庭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关键部分。相比之下,后者更能获得仲裁员的信任。

     另外,作为律师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概念,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在时效届满之前提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毕竟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在举证的角度有时候会有困难,还有时候会遇到不可预料的风险。例如,某个当事人在时效届满前一天通过EMS方式向对方发出催款通知,满以为第二天能够送达给对方,可是邮局直到第三天也就是时效届满的次日才送达,这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七、关于证据问题。由于仲裁员都是兼职,来自不同的岗位、地方。仲裁程序中更强调发挥庭审的作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实90年代司法审判方式改革也朝这个方向努力)。律师代理要做好证据的调查、搜集、整理、及时提交,正确运用。北仲规则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好的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订得整齐漂亮,其证明内容、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展示得很清楚。这不仅使律师自己对事实、证据心中有数,在举证、质证中应对自如,而且容易赢得仲裁庭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好感和尊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开庭时间有限,律师应在证据编辑整理上下功夫,使仲裁庭凭着你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有利于你的判断。现实中,有的律师这方面很不注意,提交了2000多页的工程洽商资料作为证据,却不编目录和页码,庭审质证过程中,律师自己光是寻找其中某份文件都要手忙脚乱地翻半天,既耽误时间又影响陈述、辩论的思路和心情,仲裁庭对其的印象不会好——不敬业、不专业。还有的律师,事先对证据材料没有与当事人核实就提交出去,开庭时才发现自己提供证据材料有误,要求更换,耽误了时间,给自己造成被动。律师来开庭时应该养成带证据原件的习惯。许多律师开庭时不带证据原件,对方要求核对原件时就说没带,这时对方往往会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其次,律师要熟悉工程案件特点,针对不同工程案件的专业和合同内容,有的放矢地举证、质证。比如: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等方面仲裁案件中,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监理签认的文件这些能够证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工作成果,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仲裁员多是业内专家,只要这些证据提交上来,很容易案件做出判断。但在实践中,一些律师仅仅简单陈述自己的委托人的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这些方面的工作,但却不提供证明当事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由于送达困难,组织一次开庭非常不容易,特别在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尽快裁决情况下,代理人就应该将合同、洽商、结算、已付款证明等材料准备齐全,一次全部提交给仲裁庭,不要像“挤牙膏”,分次提交,拖延审理,还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仲裁庭做出对你的当事人不利的裁决。

     其三,律师要用证据说话,运用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不要凭空讲故事。有的案件双方律师都各自讲故事,不讲事实和证据,仲裁员说这是空气的振荡,无助于查清事实,解决争议。有的律师前期对证据材料研究不够,开庭时对所有事实相关问题不敢表态,要求庭后与当事人确认后才能发表意见,拖延了审理时间,增加了他人和自己的工作量。有的律师为了否定对方的事实、证据和主张,干脆对所有事实、证据一概否认,拒绝说明理由和依据。例如:一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几年前工程完工,取得了四方验收。但庭审中被申请人律师对工程是否发包给申请人、是否存在该项工程等基本事实都一概否认。仲裁庭问“你们工程已经发包了,那这么长时间过去,有没有完工不知道,你方也不去现场看看,催促一下?”律师回答说自己是不知道包给谁了,不知道完工与否,也没催促过。说回去核实,回去后又没下文。这种行为在仲裁员眼里就是用不诚信行为故意拖延审理。对律师不会产生信赖和尊重。而且,这种行为也不会影响仲裁庭依据其查明的证据做出判断和裁决。

     其四,律师不能参与或帮助当事人隐匿事实、制造伪证。因为这不但会导致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而且,也损害了自己的职业口碑。法律这个圈子其实很小,不要因为一件蠢事付出长期甚至是一生的代价。因此,律师要有长远打算。中国经济已经大规模融入世界经济,改革开放不可逆转,律师业社会需求大,只要律师敬业、专业,就会有很多的机会和很好的发展。北仲有一个电脑软件管理系统,其中也会记录对律师的评价,好的律师,将来申请做仲裁员时我们会给予考虑。如果有违背职业道德不良记录的,也会有相应记录甚至向当事人或律协反映。

     八、关于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费时费钱,且有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律师代理中对此慎重考虑,不要轻率提出造价鉴定要求。更不能将鉴定作为一种拖延的手段和策略。因为,最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没有道理的,拖延履行义务的只能加重自己的责任,最终损害当事人利益。即使必须鉴定,也请求仲裁庭通过核对双方证据资料,缩小鉴定范围。而且,一旦确定鉴定,懂行的律师应要求仲裁庭召集双方事先确定鉴定范围、标准、原则、程序、要求等。其实,仲裁与诉讼不同之处是当事人在推动程序进展上有更大的自主权。 如果进入鉴定程序,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单位提供资料,核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勘查等。如有疑问应当随时与秘书联系,推进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九、律师代理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打官司是为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不是只争个案的输赢。美国总统林肯“你要尽力劝说你周围的人们和解。向他们讲清这样一个道理,一个名义上的赢家,往往实际上是输家--开导他们从诉讼费用、各项开支,以及时间的浪费等各方面去考虑。充当和事佬的律师,最有机会成为好人,而且,业务也少不了”。好的律师不仅对证据的强弱、案件的输赢有判断力,而且,对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及可能的各种后果有判断力。能够从当事人整体和长远利益考虑,采取不同策略解决争议,尽量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该妥协的就妥协,该和解的就和解,不要为了自己的代理费用,鼓动当事人一定要案件打到底。现时中,当事人都有和解意愿,只是律师不干,仲裁员索性避开律师直接找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另外,律师要有修养,举止优雅,能够和仲裁庭,和秘书和对方当事人能够善意的合作,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发言结束时我再次倡导各位律师在仲裁代理中,凭本事、凭着对事实、法律的深入调查和研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搞关系、搞潜规则、搞腐败,不说要假话,不做伪证。现在很多人抱怨执业的大环境不好,那么,我们能从自身做起,从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出发,在仲裁代理中敬业、专业,与仲裁员和仲裁委工作人员一起把北仲建成一个公平、高效解决争议的地方;一个廉洁、正义、充满正气的地方,一个不是凭关系,而是凭着律师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公平竞争的地方,一个使人对仲裁制度乃至中国的法治建设抱有希望、期待和信心的地方,从而使我们有尊严、心情舒畅地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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