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社系列讲座:全球化下的法律

发布时间: Wed Jul 09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吴志攀

  全球化下的法律
    在全球化下的法律,这个话题说起来有点陌生。我们谈论法律的时候,往往是从一个关系开始的,比如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这些一般都是国内法的调整范围。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的法律课程、经济学课程会有哪些调整。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产业国,生产过剩,为求销路,商家大打价格战,然而国内市场毕竟是有限的,需要向国外进行出口。但是各国政府在进出口方面都设有关税或配额,以限制外国商品对本国产业的冲击。另外一点就是降低汇率,即把本国对外国货币的汇率压低,这样一来进出口贸易就不容易进行。为解决上述问题,1948年1月,不少国家签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直沿用到1986年,主要内容就是降低关税,所有工业化国家的进口关税都降到5%以下,非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关税在原有水平上降低30%,这样就稳定了关税,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中国当时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而且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没有加入WTO。大量的出口贸易通过香港进行,中国货物先卖给香港,然后贴上香港的标签卖出,中国外汇的1/3就是这么来的。
    汇率方面的问题对外商投资很有影响,一国货币的贬值就不利于吸引外资。194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对稳定汇率作出了巨大贡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美圆与黄金挂钩,美圆成为国际性货币。但是汇率稳定的一个代价就是各国向美国出口,而美国就必须进口,导致美国国内生产消弱。其后又经历了“尼克松冲击”(宣布美圆与黄金脱钩),不过由于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美圆在全球的中坚地位依然是不可取代的。
    另外一个国际性机构就是世界银行,主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控制着全球货币与贸易体系。中国如果不加入其中,在国际贸易中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与他国进行交易,只能签定双边条约,每年都要审查最惠国待遇问题。而且双边条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能诉之于法庭,只能通过谈判等外交途径来解决。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WTO有一个统一的解决纠纷的机构,运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确定的原则进行诉讼,习惯用统一的语言(英文),表达的方式与概念都是一致的,考虑问题的逻辑也是一样。
    WTO的规则被当作全球的法来看待,可以进行共同诉讼,而双边协议中就不可以,最多只能进行旁听。WTO由专家负责审判,这里对律师的要求就非常之高,一般要精通几门外语,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要受过专门的训练,熟悉操作程序,还要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这类人才非常缺乏,美国三十万国内律师中,只有30个能参加WTO的诉讼。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WTO,只有加入全球化的世界贸易组织,才能拓宽市场,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中国目前最缺少的就是人才,需要有以法律为基础,懂得经济学,能说流利的英语,操作能力运用自如的全球化下的法律人才。国外不少法学院都设有“谈判”课程和“法律诊所”,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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