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 Wed Jul 09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吴志攀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今天下午,中国法学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就要闭幕了,我代表各位会长,常务理事和全体理事向大家参加本次会议提交并发表论文作者表示感谢!对江西财经大学和贵校法学院承办本次大会表示衷心感谢!特别向伍世安书记,胡建华副书记,邓辉院长,张国轩副检察长和贵院的老师和同学为大会提供周到和细致的会务服务表示深深地感谢!我提议,我们大家一齐热烈鼓掌对他们表示感谢!
    
    我还要感谢大会和分组讨论会上的各位主持人,发言人,评论人,分组讨论的主持人,发言人,以及所有参会的学者们表示衷心感谢!对江西省和南昌市出席会议并给予指导的领导表示感谢。对参加会议报道的媒体和出版社代表表示感谢。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领导的支持和出席大会领导对会议的指导。
    
    
    
    2005年年会规定的所有议程已经圆满完成,无论大会的报告,还是分组讨论的发言,还有提交会议的论文事先都用印刷或简报,以及网上直播的方式发布。这些论文和发言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的特色:
    
    一是,出席会议的学者们的年龄越来越年轻,他们的研究角度新颖,思想新颖和见解也很新颖。我们的研究会对年轻学者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对新思想和新见解有如此大的吸引力,这是这个学会充满活力的表现。
    
    二是,研讨会上的发言十分关注中国经济法律的操作性问题。尽管学者们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大家畅所欲言,话语权平等,交流气氛活跃。无论是在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问题上,还是在反垄断与保护市场经济制度方面;无论是对区域经济的法律问题,还是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法问题的讨论方面的问题,发言表达的观点都体现出对法律制度和对操作措施的建议。
    
    我本人参加了产业协调与区域经济法律小组的讨论。这个小组参加者虽然是所有分组中最少的,但是这个小组的讨论问题的深度和活跃程度,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这个小组的讨论与其他小组讨论一样,都会给参加者留下思考的空间。刚才休息前四个小组的代表都向大家作了小组研讨的汇报。王全兴副会长对大会作了全面的总结。我在此不重复了。
    
    
    
    下面我想对中国经济法律发展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进行了28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改革是否成功,开放是否取得成就,有一个最根本的检验标志,这就是我国绝大多数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比原来大大提高,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也比原来有了更大提高。世界上也有其他国家进行了市场经济改革,但是,他们的改革的效果不如我们的好。这不仅是我们自己说自己好,而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成就的共识的公认。
    
    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且是取得了很大成就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能说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市场经济。什么是法律化的市场经济,这个问题本身就可以讲很长时间,或者作一篇很厚的论文。而且对此还有不同的观念,这里不可能就此问题展开来讨论。我仅举几个例子来描述:什么是法律化的市场经济呢?请大家观察目前我国市场之中存在一些例子:
    
    第一个例子,我的一个香港朋友对我说,中国沿海城市的发展很快,高楼大厦和丰富商品市场,高速公路和通讯便利等都将超过香港。但是,如果我们内地上市公司的老总,回顾他们在上市过程中,如果他们不需要给有关官员打电话,甚至连打电话的念头从来没有在脑子闪过。如果公司上市只需要请专业中介机构准备法律文件,通过公开透明的上市程序。如果完成上市后的许多年,公司老总也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认识任何政府官员,甚至在老总脑子都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的话,因为上市只需依据法律,而不需要政府的“人的因素”的影响。在香港的资本市场已经做到了,所以香港的市场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我国内地的市场经济是否与香港市场还有一定差距呢?
    
    第二个例子,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青木昌颜先生对中国财经媒体说,如果一个地方的经济合同的内容和执行不考虑任何人格层面的因素,经济合同的内容的履行或法院独立而不受干预地执行。这个地方就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目前国内经济合同的履行和执行情况是否距离这样的程度是否有差距呢?
    
    第三个例子,从美国回来的一个中国学者,研究了内地的拍卖制度情况后,感到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制度建设问题。如果一个地方的公共土地使用权都是经过公开的,透明的,拍卖程序才能获得的,这种程序没有留下“寻租”机会,没有内部操作空间,没有领导“批条子”或打电话,就很难会有“权钱交易”,也很难出现一夜暴富的“中国式土地贵族”。这个地方就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公用土地使用权最早是哪一年开始转让给开发商的?我国的公有土地拍卖规章是哪一年出台的?两者之间相差了多少年?这期间有多少土地转让了?拍卖规定出台后,执行效果有无第三者独立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对外公布?如果这些都不完善配套的话,我们的市场经济就还不能说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
    
    第四,一位河北的民营企业家在北大的一个论坛上说,如果我国的交通,能源,工业,通讯等行业,以“关系国计民生”为理由不允许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或以“国家命脉”的理由不让民营进入,而由“政企不分”的机构垄断经营,市场价格也不必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如果出现垄断行为不能被法律禁止,垄断案件可以在法院诉讼,法院判决必须是可执行的。市场自由竞争的生命活力才能充分发挥,创造力才能得到鼓励,市场才能可持续发展。如果哪一个地方能做在法律上到反垄断,这里的市场经济才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我国目前的情况让农民不满意,不能不承认我们的差距还很大。
    
    第五,我们学校的一位退休的老教授对我说,在公平的市场上,就应该没有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任何车辆敢违反法律,除非有法律授权之外,没有任何人享有特权。因当特权出现时,立刻被大众媒体所曝光,被社会公众所唾弃。其名誉损失大于使用特权所获的经济收益。如果一个地方的市场能做到没有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地方的经济就是法律化的市场经济。在我国市场上政府个别部门的特权,人情关系特殊照顾,地方保护主义,境外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等,使我们的市场经济中还存在着等级,待遇差别,不公平竞争等现象。所以我国目前还不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市场上可以举的例子太多了,许多消费者,出行乘车、乘船及乘飞机的旅客,住店的旅客和旅游参观的游客,都可以告诉我这样或那样的例子,时间关系,我不再赘述。
    
    上述例子已经可以说明,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缺乏法制,缺少程序和公平竞争。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法制化的市场经济。这就给我们经济法学者提供了许多鲜活的,也是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但是,却没有给我们留下许多时间。
    
    
    
    150多年前,英国工业革命后成为引导世界经济发展火车头的时候,其市场经济的法律已经有了很长的时间积累,也准备了很多成熟的商业法律人才。因为他们的普通法律教育几百年来一直持续发展,而没有中断过。例如,英国的四大律师学院(INN)有几百年的历史,培养了许多律师。这些律师中也出现了一些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可见英国当年在19世纪带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时候,已经拥有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60多年前,美国在战后工业产业大规模发展成为引导世界经济新的火车头时,美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也积累了相当长的时间,并培养了商业法律律师。美国许多大学法学院也有超过150年甚至更长的连续发展的历史。美国高校长期的法律教育与人才培训,积累了市场法律的知识和经验,也准备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人才。所以,美国在20世纪引导世界经济发展的时候,一直有雄厚的商业法律作为基础。
    
    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牵引动力由谁来牵引呢?尽管专家们的预测不同。但是已经由很多预测说,引导世界经济发展的机遇正在转移到亚洲,在亚洲又可能轮到了中国。我宁愿相信这不是预测,而是正在发生着的事实。
    
    2050年以后,当中国有可能成为世界经济的火车头引导亚洲经济发展,甚至引导世界经济发展的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础是否已经完善?今后还有45年的时间,比当年的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形成法律制度的时间都短。
    
    历史没有给我们这么长的时间,也不允许我们可以再有第二次机遇。在座的各位学者们请回顾一下:从1978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时,只是在前一年的1977年内地高校法律系才开始恢复统一招生。法律专业的课程才刚开始。从1978年到今天也只有27年时间。在这不长的时间中,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社会发展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获得了巨大的提高。但是,市场法律制度与执行经验积累的时间仍然太短。我们只是在立法方面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还需要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时间才能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等更重要问题。
    
    但是,我们的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作还能等待吗?还有几百年的时间让我们慢慢不知不觉的形成吗?世界没有给我们等待的时间,也没有给我们第二次机遇,我们只能抓紧这一次宝贵的机遇,不能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而不行动,不作为。
    
    我们只有努力工作,加紧研究,大力培养年轻人才,努力解决市场经济的具体问题。所以,我们感觉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的任务重大,所以,我们大家在各个学校,在各个政府部门,在各个企业经济法研究和实践工作者,都看到了这一问题的解决之紧迫,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之大。
    
    经济法研究会每年召开年会,我们每年还召开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各位学者尽管都很忙,但是大家还都抽出时间来参加会议,发表研究成果与大家分享。今天在座的老一辈学者付出了多年心血和辛勤劳动,培养了我们这一批中年学者。现在我们已经人过中年,我们也要像前辈老师一样,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也要更加努力培养比我们更年轻的经济法学者。
    
    经济法研究会设立了40岁以下的中青年学者论文奖。我个人认为40岁以下学者应该叫“青年学者”,超过50岁才能叫“中年人”。设立这个论文奖项特别鼓励青年学者从事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鼓励青年学者注意总结中国本土化,区域化市场经济法律的执法的经验,鼓励他们在借鉴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法制经验的同时,也注意参考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法律经验。如印度,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等国市场经济的法律经验。
    
    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及法律问题与我们情况相比,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和资源,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与我国的发展阶段,比我国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情况更相近。所以,借鉴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解决方法更容易一些,成本也更低一些。
    
    在今天我们在建立法制社会,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的同时,我们还要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已经到达了法制这个关口,必须通过法制化市场的这个“瓶颈”。我们已经加入了WTO,而且过渡期明年就结束了。我们的市场经济已经出现了对外出口贸易的依赖,出现了对进口原材料和能源的依赖,正在出现的劳动力输出和教育进口的现象。我国的经济不是脱离与世界而孤立存在的,而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我们对自己还可以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习俗”说话,但是,对外国只能用白纸黑字的“法律”说话。
    
    从现在起到半个世纪后的时间看上去很长,但在产品,技术,社会和人的生活方式无不在“加速折旧”的快节奏运转时代,这段时间很快就将过去。将来会有一天在自己都不感觉的时候,我们的经济如果“打喷嚏,全世界市场都患感冒”就出现了。就像今天的美国经济和历史上的英国经济“打喷嚏”的后果那样。我们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成为更加公平,更加公正,更加公道的市场经济,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市场消费和服务。
    
    科学发展观不仅是自然科学的发展观,也包括社会科学的发展观,以及其中的法律科学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对于今后的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以及人才培养都有很大的意义。为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早日成为完善的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经济法工作者只有努力工作,不能等待,也不能错过只有一次的宝贵机遇。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此生只有一次,因为我们是研究经济法为专业的工作者,因为以我们的绵薄之力为我国法制化市场经济建设做贡献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的使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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