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遇与策略——本会应邀参加第二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 Tue Nov 27 00:00:00 CST 2007

  2007年11月21日,第二届“大中华仲裁论坛 ”研讨会在香港丽嘉酒店举行。本会王红松秘书长和严波秘书应邀参加了本届研讨会。

 
 
 
本会王红松秘书长就区域仲裁的新发展与新机遇发表主题演讲
 

  本届研讨会由香港仲裁司学会主办,来自香港、台湾、澳门、新加坡以及内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广州、武汉、惠州、威海仲裁委员会等大中华区的仲裁机构及有关单位、律师事务所和商事机构参加了本届研讨会。

 
 
 
部分主题演讲嘉宾
 

  香港仲裁司学会会长苏国良先生致辞表示,研讨会旨在加强“两岸四地”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共同分享对仲裁事务及相关问题的看法和经验。研讨会嘉宾——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长黄仁龙先生,还就仲裁在香港的发展向与会代表作了介绍,并表达了香港特区政府和律政司对仲裁制度的支持和关注。据黄仁龙司长介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280宗,增至2006年的394宗,香港也因此成为全球第四大仲裁中心。黄仁龙司长还特别指出,在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之前,香港与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是《纽约公约》。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后,就不能再依赖《纽约公约》了,因此,在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项安排参照《纽约公约》的原则,订明了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细节,该安排由2000年2月生效起至2007年3月期间,香港法院共收到72宗寻求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申请,这些申请绝大多数都获得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最后,黄仁龙司长还特别提到了香港仲裁条例改革的目标就是致力于更好的服务仲裁,力争使香港成为仲裁服务的中心。因为,完备的司法系统和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也是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所必须具备的。

 
 
 
香港仲裁司学会前任会长梁海明先生向本会王红松秘书长颁发纪念品
 

  之后,在黄仁龙司长的见证下,来自“两岸四地”的十一家仲裁机构代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陶荣秘书长、中华仲裁协会李念祖理事长、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自愿仲裁中心MARCAL Alberto先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陈敏副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广州仲裁委员会陈忠谦主任、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李登华院长、惠州仲裁委员会梁静珊主任、威海仲裁委员会杨占述秘书长)共同签署了《大中华仲裁论坛章程》,“大中华仲裁论坛”正式成立。论坛的注册地在香港,属非政治、非政府及非牟利组织,宗旨是推广区内仲裁知识、技术,推荐使用仲裁,为仲裁立法及惯例改革提出建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当选为论坛主席,本会作为论坛创办会员之一,当选为论坛秘书。

 
 
 
在香港律政司长黄仁龙先生的见证下,大中华仲裁论坛正式成立
 

  本届研讨会共分为如下六个议题:(一)论坛的成立仪式及周年大会,(二)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现状与2006-2007年工作报告,(三)区域仲裁的新发展与新机遇,(四)在大中华地区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与策略,(五)仲裁地的选择与地方仲裁机构的角色,(六)如何提升大中华地区仲裁的使用:仲裁机构之合作。每一议题分别由“两岸四地”仲裁机构和专家代表主持并做主题演讲。其中,本会王红松秘书长就“区域仲裁的新发展及新机遇”发表了主题演讲,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本会的发展历程和案件处理情况,并重点介绍了本会将于2008年4月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的修改情况和调解规则的制定情况等,受到与会代表们的热切关注。(演讲全文附后)

  其它议题的研讨也均取得了良好效果。首先,来自香港的陈汉云教授代表中华仲裁论坛向与会代表就2006-2007年度的工作做报告。在“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现状”的议题中,来自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的王志兴秘书长,来自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王晓莉秘书长分别就中华仲裁协会和广州仲裁委员会2006年和2007年的案件处理情况和最新动态向与会代表作了主题演讲。其中,王志兴秘书长谈到,台湾中华仲裁协会是1955年成立的会员制、纯民间机构,协会的经费100%均由自己创造,与一般的企业经营无差别。中华仲裁协会现有仲裁人(仲裁员)730位,包括律师、技师、医生、教授及特殊领域专家等。2006年,中华仲裁协会共受理案件205件,争议标的达6700万美元,2007年1月到10月,共受理案件145件,争议标的达166.4亿新台币。在中华仲裁协会的努力下,台湾政府在2007年通过了新的工程制度立法——《政府机关采购法》,其中规定凡涉及公共工程的案件,争议双方须先到公共工程委员会调解,如政府对于该委员会的调解书不同意,则争议双方均可直接向中华仲裁协会申请仲裁解决,而无需双方单独签订仲裁协议。该项法令已于2007年7月开始施行。

  广州仲裁委员会王晓莉秘书长就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年的发展状况向与会代表作了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重视办案质量,不断加强仲裁员廉政建设,近年来得到平稳持续的发展。

  在“区域仲裁的新发展与新机遇”的议题中,除了本会秘书长的演讲之外,来自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自愿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唐晓晴教授也发表了题为“澳门仲裁的现状与机遇”的演讲。唐晓晴教授特别提到作为澳门司法解决争议主导的法院,目前仅有29位法官,但每年要处理的案件却高达2万余宗,每位法官每年要处理的案件多达上千件,不堪重负。因此,纠纷解决途径的现实需要,也给澳门仲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在大中华地区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与策略”议题中,共有三位主讲人发表了演讲,他们分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资深大律师郑若骅女士,中华仲裁协会委员林俊益教授和路伟律师事务所黄大彰先生。郑若骅女士主要从其丰富的从业经历出发,向与会者介绍了在大中华地区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香港应注意事项。林俊益教授则将国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全部3件涉台执行案例,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全部12件涉台执行案例,逐一详述。具体分析了这其中10.5 件得以执行和另4.5未能得以执行的具体缘由。内容翔实,具体生动。总体来说,台湾法院对于大陆和香港的仲裁裁决的态度是承认和执行的,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是程序事项,特别是送达的有效性。实际上,只要法院能认定仲裁程序中是有效送达,则仲裁裁决在台湾法院均可获执行。在该议题的最后阶段,路伟律师事务所的黄大彰先生较全面系统介绍了各类仲裁裁决,包括“两岸四地”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认定和执行概况。

  在“仲裁地的选择与地方仲裁机构的角色”议题中,来自香港法朗克律师事务所的顾问敖卓崊先生和来自广州智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曾报春女士分别进行了演讲。在本届论坛的最后一个议题:“如何提升大中华地区仲裁的使用:仲裁机构之合作”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陈敏副秘书长,中华仲裁协会李念祖理事长、广州仲裁委员会陈忠谦主任和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李登华院长先后发表了演讲,各主讲人纷纷对如何提升大中华地区仲裁的使用献计献策。陈敏副秘书长提出,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手段,包括仲裁,是国家经济软实力的一种体现,要加强各仲裁机构的合作,要在社会上树立仲裁意识。他同时还倡议,如果可能,可以考虑在影视剧中加入仲裁开庭的片断和场景等,让仲裁的观念深入人心。大家携手,共同把仲裁的蛋糕做大。李念祖理事长建议可以在大中华地区搞一些仲裁员的联谊活动,增进彼此的了解,也促进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的共同发展。陈忠谦主任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介绍了在网络时代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网吸引业界关注的经验。最后做主题发言的李登华院长也提出,加强“两岸四地”仲裁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不仅是“两岸四地”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各家仲裁机构应实现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加强对专业性问题的合作研究等。

  最后,香港仲裁司学会前任会长梁海明先生在闭幕词中表示,本届会议的讨论成果和理念不止会对个人日后的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也会对大中华区内国际仲裁标准的提升和仲裁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更会对大中华区内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本届会议的成果是为大中华地区的仲裁事业作了重大的贡献!

  附:本会王红松秘书长在大会上的演讲全文:

  区域仲裁的新发展与新机遇

各位同行、各位嘉宾:

  上午好!首席祝贺大中华仲裁论坛的成立。这个论坛有利于两岸四地仲裁界相互交流的经常化。这种交流不仅是知识、经验的共享,也是不同理念的交流与更新,这会对两岸四地的仲裁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在此我向香港仲裁司学会及所有为论坛成立付出心血和劳动的单位与个人表示衷心感谢。大家对大中华区域仲裁的发展和机遇都予以了高度关注,作为大中华地区仲裁机构之一,我希望通过介绍北京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的一些经验及最新发展情况,让大家对中国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的发展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一、北仲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 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12年来,北仲始终保持机构的独立性、民间性、公正性,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精英化、专业化标准选拔培养仲裁员,参考仲裁示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通行做法不断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委员会章程及仲裁工作制度,仲裁业务蓬勃发展。

  北仲的立案数由1995年的7件,争议金额4400万,增到2006年的年受案数2464件,争议金额104亿。

  北仲共受理涉外案件268件,仅占案件总数的2.3%,但近年来增长速度很快,从2004年9月28日到2007年9月28日,3年共受理涉外案件140件,占涉外案件总数的53%。

  北仲现聘有330名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且道德品行良好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其中,来自港台地区的仲裁员11名,外国仲裁员53名,来自13个不同的国家。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央商务区)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共有两个国际会议室和15个仲裁厅,均配有数字化多媒体及远程会议通讯设备,可实现异地开庭、调解、培训等功能,其中,2个国际会议室和3个仲裁厅还配有同声传译设施,可满足举办国际仲裁会议,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需要。除此之外,北仲还开发了仲裁软件管理系统、仲裁员信息查询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截至2007年11月19日,北仲共受理案件11801件,共审结案件10903件,结案率92.4%。每件案件从组庭到结案平均时间不足70天。

二、关于北仲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实施。

  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同时,新规则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以便在仲裁员报酬支付上与国际接轨,吸引优秀的外籍仲裁员来北仲从事仲裁工作。

  新的调解规则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在探索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方面进行大胆尝试,这也是北仲的战略创新。近些年随着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的发展,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加,以北仲为例,当事人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这说明商人能够以更为理性和成熟的心态处理争议。北仲制定新的调解规则,一是引进一种先进的调解理念和文化。关于调解文化的核心内涵美国Peperdine大学法学院院长Kenneth Starr说过就是“你去了解别人而不是让别人了解你”。这样一种文化有利于人们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引进一种机制专业化调解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利于促进调解员、仲裁员学习掌握调解的知识和技能,主要是如何洞悉人性,如何沟通、交流、说服他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可以提高人们应对挑战的适应力,不仅对调解员、仲裁员,而且对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也大有益处;三是顺应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经济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有协议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将争议提交北仲调解。调解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合同争议,只要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我们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不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员不是凭力,而是凭自身的知识、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和技巧解决问题。为了提高调解员的能力,我们打算与Peperdine大学法学院合作进行调解员方面的培训。

  3.费用方面,我们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行政性收费包括两部分:注册费和日常管理费,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是非常低的。调解员报酬收费更加灵活,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员的工作时间来计收。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人才,支付什么样的报酬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委员会不做限制。整体来看,选择调解解决争议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启动调解资金很少——500元,当事人可以尝试。调解员选定以后,开始收费,调解费用远远低于仲裁费用。争议金额越高,调解费用的比例就越低。

  4.调解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是单行的调解规则,完全不同于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仲裁之外的ADR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符合多元化发展趋势。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离,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不重合。

  调解程序简便,没有复杂的申请、答辩、送达程序。一般情况下采用独任制。双方同意一人以上的,除外。

  5.调解与仲裁之间仍然有一些联系。尽管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不是终局的,并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北仲的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载明:“本协议书对各方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同意将本和解协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委托该会主任在仲裁案件受理后立即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进行仲裁程序,不受仲裁规则中有关期限的限制。仲裁庭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不论是修改仲裁规则还是制定新的调解规则,北仲的目的都在于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尤其是商人的需要。我们相信我们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以促进沟通和交流。

  在这里我也真诚邀请,在座各位朋友有机会到北仲来,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加强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必将推动大中华区仲裁事业的共同发展。谢谢!

王红松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1202679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