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与朝阳律协成功举办第五次商事仲裁律师培训活动

发布时间: Thu Jul 03 00:00:00 CST 2014   供稿人:陈曦

    2014年6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朝阳律协)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第五次商事仲裁律师培训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仲资深仲裁员叶林教授担任本次培训的主讲嘉宾,朝阳区律协副会长、北仲仲裁员王清友律师担任本次培训的主持人,来自本会仲裁员、北京市各区县律师、法律人士约140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王清友副会长首先代表朝阳区律协欢迎参加本次培训活动的全体与会人员,他强调,随着商事仲裁诸多优势被更多当事人和广大律师认识和熟悉,商事仲裁在争议解决方式中的比重不断在加大,作为争议解决主要参与者之一的律师需要在仲裁活动做到知己知彼,既清晰地了解客户需求,又要熟悉仲裁庭裁判的思路和考虑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提供高质量的纠纷解决服务,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作为会员最多的区律师协会加强与北仲在商事仲裁方面的交流与培训有着特殊重要意义。

    叶林教授作为我国民商法学的知名专家,不仅常年从事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的培养工作,而且更是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他以仲裁庭裁决时的考虑因素为题,从五个方面为与会者介绍了他多年的心得:

    一、仲裁庭的特点和裁判思路,仲裁是仲裁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对法条的理解或者规范的理解不一定与当事人是完全一致的,这就要求代理律师要了解仲裁庭成员个体的特性、职业特点,分析仲裁庭的裁判思路、重点向仲裁庭介绍清晰交易结构、合同性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等,理清仲裁请求和答辩的妥适性;

    二、仲裁考虑的因素

    (一)仲裁与法院的关系。仲裁并不是毫无约束的机制,法院掌握着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的权利,客观上制约着仲裁庭裁决权力的行使。实践中,存在着法院对仲裁的礼让,反过来,仲裁庭也要做自我约束,仲裁庭和法院作为职业共同体,要做到互相尊重;

    (二)合同文本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对于合同文本的解释有五个方法,文义、整体、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只有文义不清的时候才能其他规则的适用,是有次序的。如果把法律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规范,一种是裁判规范。行为规范的意思,就是说通过这样一种规范引导或者指引当事人做一件事的规范。裁判规范的意思是告诉裁判者,要照着这个规范裁决。翻阅中国法律,绝大部分中国现有民商事法律当中基本上都是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裁判规范很少,这赋予了裁判者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最大的好处就是跟所谓的格式条款在经济功能上相同,降低各方交易成本,在中国实践中,将交易习惯视作交易条款。因此它不具有法源地位,只具有和合同条款相互配合关系的作用。换言之,交易习惯可能解释、扩张、限制合同条款的含义,但是不具有法源的地位。交易习惯可分做几种分类:1.权利的习惯、交易习惯和行为习惯;2. 有交易对方的习惯和无交易对方的习惯;3.双方交易习惯和行业交易习惯;4.文字化交易习惯和非文字化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有两重性,一方面是事实的问题,需要证明。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不能违反法规和行政法规,又存在效力判断,故交易习惯是一个事实兼法律判断的问题。

    (四)其他重要问题。请求和答辩的妥适性问题、当事人的仲裁目的是否单纯、是不是存在正在启动的跟审理的案件有关的其他程序、是否需要先行裁决、裁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都是仲裁庭要放在心中的重中之重;

     叶老师的讲座引经据典,结合案例和实践,将理论很好的融入了实践,听讲者非常易于理解和接受。会场互动性强,与会者纷纷就各自关心的疑难问题向其提问,培训活动在友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北仲与朝阳律协合作举办的商事仲裁培训活动旨在加强律师对商事仲裁的了解、帮助律师熟悉商事仲裁业务,最终促进商事仲裁等多元争议解决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上述培训活动将不定期举办,北仲期待更多的律师界同仁参与关注培训活动,并对培训活动提出好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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