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论坛第六次会议”邀请函

发布时间: Wed Oct 10 00:00:00 CST 2012   供稿人:王择

     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和2006年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十多年来,在广大仲裁界人士的积极探索和锐意创新之下,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也不断提升。然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以及国际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给我国仲裁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和机遇。为了进一步实现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国仲裁长远发展,对作为仲裁制度生命线的仲裁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文做了较大调整。这势必对仲裁法的修改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在中国仲裁制度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律师界作为一股强劲的推动力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律师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仲裁制度如何更好的发展、律师在仲裁中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也是当今律师界和仲裁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在上述背景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著名民商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倡议发起并由国内著名的高等院校和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共同参与的“中国仲裁论坛”将于2012年10月31日在北京举行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将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春风对仲裁法的修改展开深入研究和讨论,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发展律师在仲裁中的作用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主办单位特邀请您出席,为中国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

一、主办单位:北京仲裁委员会、清华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专业委员会

二、会议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上午9:00至下午17:30

三、会议地点: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国贸桥东南角招商局大厦16层)

四、会议议题:

     上午议题: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仲裁法的修改
     下午议题:律师与中国仲裁

五、拟邀请参会的人员

     立法、司法或行政部门的相关领导
     各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仲裁员
     从事仲裁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
     经常接触仲裁实务的律师
     新闻媒体的相关人员

六、参会要求

     参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酒店住宿费、交通费自理。有意参加者请于2012年10月28日前将附件中的参会回执传真(传真号:010-65668078)或者发送Email至以下联系人:
     章杰超,010-65669856-278,zhangjiechao@bjac.org.cn
     林小路,010-65669856-238,linxiaolu@bjac.org.cn
     鲁 洋,010-65669856-276,luyang@bjac.org.cn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中国仲裁论坛第六次会议”参会回执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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