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加强仲裁与调解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 Wed Nov 19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王红松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亚洲开发银行、李嘉诚基金会、汕头大学长江谈判和争议解决中心协办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11月14日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研讨会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景汉朝主持研讨会。该项目14个课题组成员、八家试点法院负责领导及相关科研机构人员参会。北仲王红松秘书长应邀出席并作了“如何构建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题发言。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是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改革项目,自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启动,陆续组建14个子课题组并建立了试点法院和其它试点单位。商事仲裁子课题组由北仲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共同组建,于2007年8月成立。本次研讨会是在历经项目第一阶段的调研,并初步征求了各子课题组关于最高法院拟出台指导意见的建议后,邀请美、德、日三国代表共同召开的首次国际研讨会。会议分为三个单元,分别是:(1)法院主导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2)律师继社会各界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3)如何构建完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每个单元设中方、外方主题发言人各一名,设评议人两名以及自由讨论。王红松秘书长作为第三单元的中方发言人。

     在“法院主导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单元中,截至开会当天年受理案件数高达65500余件的项目试点单位——东莞市人民法院的院长叶柳东代表中方发言,系统总结了东莞法院在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的多项制度性措施,包括立案调解、律师和解、特邀人民调解员、建立诉调对接制、费用激励制、指导监督制等丰富多样的争议解决方式给与会人员以极大启示。美国纽约州法院运行协调官魏兹先生介绍了“美国诉讼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中,重点介绍了联邦ADR法案出台的背景及其内容纲要,以及调解在美国的运作机制及其与法院系统的对接制度。

     在第二单元中,富尔德律师事务所的杜夫律师介绍了德国在促进调解以及其它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方面渐进的改变和相关制度措施。司法部基层工作司司长王玉作为中方发言人专门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系统梳理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渊源,工作机制改善和相关的财务保障制度等内容,并提出司法部今年已经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征求意见稿。

     就“如何构建完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话题,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的出口雅久教授介绍了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北仲王红松秘书长作专题发言。王红松秘书长在发言中首先提出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并在“进一步完善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中,直陈法院在当前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院应当改变思路——若均按照诉讼的标准僵化地审查其它争议解决方式,那就背离了我们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初衷,也会导致其它争议解决方式本身的优势和价值难以体现。参会的各子课题组成员对此产生共鸣,各级法院的法官亦表示理解。王红松秘书长提出,构建完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她从“解决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调解人员、调解机构的利益问题”和“大力开展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教育培训工作”等三个核心、实际的问题出发,对该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赢得与会人员广泛好评。王红松秘书长的发言稿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于2008年11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仲裁与调解”为题刊发。

附:王红松秘书长的发言稿见《王红松文集》:http://www.bjac.org.cn/news/view.asp?id=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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