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仲裁法 坚持商事仲裁正确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 Thu Oct 09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姜丽丽

深入贯彻仲裁法 坚持商事仲裁正确发展方向
——第三届中国仲裁论坛综述

    2008年9月25日至26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三届中国仲裁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本会王红松秘书长一行应邀参加论坛并就提交的论文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仲裁论坛由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倡议发起,以探讨中国仲裁制度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内容。论坛每年召开一次,由于其开放、务实的特点,正逐渐成为仲裁机构、仲裁员、相关领域学者和其他关注仲裁人士共聚一堂,表达真实意见、坦诚交流观点的重要平台。

    在本届论坛的开幕式上,梁慧星教授特别提出,论坛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要坚持解放思想,言论平等自由;二是要坚持对仲裁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关注和解决,使论坛在推动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进程中发挥有益的作用。

    本届论坛主要探讨了以下重要问题:

何为我国仲裁制度的“中国特色”

    兰州市法制办罗应龙先生围绕我国仲裁实践中一些指导部门和机构以“中国特色”为旗号所从事的一些违背仲裁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尖锐的指出,目前一些人士主张的所谓“特色”,其实质是根据他们推行权力和保护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曲解、偷换和有意混淆“中国特色”的概念,对此,必须加以认清并予以纠正。对于何为我国仲裁制度的“中国特色”,罗应龙先生认为,我国《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设立地域和设立原则、明确规定政府在组建仲裁机构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机构仲裁、没有规定仲裁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管理机关等都是我国仲裁制度的特色。

     与会代表中来自仲裁实务界的人士对罗应龙先生阐述的诸多“特色”现象深有同感,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则对这种严重违背仲裁法精神的情况表示震惊。梁慧星教授在点评中提出,仲裁法是发展仲裁的基本法,必须遵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仲裁法中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以及没有规定仲裁机构的主管机关,这些都是仲裁的性质决定的,是必然的。一些政府部门最初对仲裁的指导或协调,并不等于这些部门对仲裁有当然的行政管理权。仲裁法实施十几年来,实践发展出现这样的倒退确实让人震惊,梁慧星教授表示,仲裁界人士应当呼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这种情况予以重视。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资深仲裁员费宗祎先生表示,有人认为“党的领导”、“政府支持”就是中国特色,但是政府支持仲裁并非中国特色,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仲裁的力度都很大;同时,政府支持并不等于政府管理,如果将二者等同,势必违背商事仲裁的发展规律。

仲裁收费“收支两条线”问题亟待解决

    北仲秘书长王红松女士在论坛上作了“尽快解决仲裁收费‘收支两条线’问题”的主题发言,围绕“收支两条线”问题的由来、实施这一收费制度的危害、如何破除解决这一问题存在的思想障碍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和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如果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来看,仲裁收费“收支两条线”可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中国特色”,但是这种特色不但不会使我国的仲裁制度获得发展的特殊动力,反而会窒息仲裁机构发展的活力,这一问题应当尽早得到解决。早在2007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梁慧星先生等十五位委员就提交了《关于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错误的提案》;2008年,梁慧星先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有关开展仲裁法执法检查的建议中,再次呼吁尽快解决仲裁收费“收支两条线”问题。王红松女士在发言中也指出,仲裁收费“收支两条线”问题的解决已经成为一个涉及仲裁发展方向、仲裁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解决得越早,损失越小。

关于仲裁协会的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前主任、资深仲裁员肖志明先生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女士分别就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性质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傅郁林女士认为,仲裁协会是由仲裁机构组成的,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因此仲裁机构是什么性质,仲裁协会就应当是什么性质;仲裁协会对仲裁机构的管理应当是出于维护和促进全行业发展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自律性管理,这种管理的权利并非来自于行政权力,而是由全行业一致的利益所赋予的。肖志明先生则根据目前的情况,对协会的筹备和成立切实的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成立协会过程中,要重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特性,协会的章程应体现协会自主、自治、自律的特点,起草协会章程的过程应当增加透明度,广泛征求仲裁界和学界的意见,借鉴其他行业协会章程中可资参考的内容。

    与会代表围绕仲裁协会的成立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多数代表赞同,仲裁协会不应当具有行政性质的管理职能。费宗祎先生特别指出,仲裁协会的成立不能突破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依据的权力不能写入协会的章程,应当注意防止某些部门借协会的成立使“部门利益”法律化。外交学院刘慧珊教授也发表了相同的观点,并认为在协会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应当真正贯彻法律的原则和中央的精神,但是要警惕个别人士打着中央的旗号推行个人的错误观点。

仲裁机构国有财产的定性问题和仲裁机构的改革方向

    本届论坛还有一个令人惊喜的现象,就是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从所研究的领域出发,关注仲裁实务问题,表明仲裁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逐渐开始了良性互动。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副教授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家路先生合作的“仲裁机构国有资产的定性”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博士所撰“仲裁机构的发展方向:非营利法人”都属于这种类型的文章,两篇文章的作者围绕其主题进行的发言也成为本届论坛的一大亮点。

    王家路先生在发言中提到,我国目前将国有资产划分为三类:行政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的划分并不能简单的适用于仲裁机构,问题即产生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即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并未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应当更多强调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的性质,只有在这种背景下,仲裁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法人,其国有资产的问题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和理解,即政府最初对仲裁机构的投入并不产生所谓的“国家股权”概念。金锦萍博士发言认为,基于仲裁机构独立性、非营利性、民间性和公益性的特征,非营利法人形式有望成为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在阐述仲裁机构财产问题时,金老师指出,所谓仲裁机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仲裁机构的财产无论最初来源于何处,一旦投入到仲裁机构,即成为仲裁机构的财产,要按照有关法律和仲裁机构的章程来管理和使用,最初出资人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分配权等权利。针对金老师的发言,梁慧星教授补充提出,鉴于非营利法人项下还有很多分类,因此建议进一步将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明确为公益法人。

   本届论坛除讨论了以上重要问题外,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还就其他仲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专门就仲裁中的释明权问题作了阐述、武汉大学法学院王珺博士代表宋连斌教授介绍了最新的仲裁法修改建议稿,清华大学法学院陈福勇博士介绍了美国仲裁的发展模式等。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本届论坛无论从参加人数还是从主题发言的质量而言,都较前两届论坛有较大程度的提升,表明越来越多关心仲裁发展的人士愿意通过这个平台和途径共同探讨研究仲裁领域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凸现了仲裁领域非官方的、可以平等自由发表真实观点的资源弥足珍贵。从这个角度说,仲裁论坛要坚持办下去,这种坚持既是出于仲裁制度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显示了一种努力和一种精神。在这种努力和精神的支撑推动下,仲裁界人士不断追求着仲裁事业向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回归,向着真正民商事仲裁的性质回归。

编注:本会网站“仲裁理论与实践”、“个人文集”等栏目近期将陆续刊出第三届仲裁论坛提交的相关论文,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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