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67号(财贸金融类3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Wed Apr 16 00:00:00 CST 2008   供稿人:

    2007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商法专家梁慧星先生等十五位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错误的提案》,表达了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关注。

现财政部已发函答复,特此刊发内容如下:
梁慧星等1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的关于纠正将仲裁收费人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错误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委员们反映的问题和情况非常重要,已经引起了我部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仲裁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仍然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不仅影响了仲裁机构独立开展仲裁工作,而且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推动我们仲裁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目前仲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入世谈判的承诺,对现行仲裁机构的设置以及财务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委员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委员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010-68551419
 
附:《关于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错误的提案》
    中国现行仲裁法明文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依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均属于民间仲裁机构,与外国和国际间的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相同。在2001年1月10日的入世谈判中,中国政府明确“承诺”:仲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将适用1999年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项“承诺”已载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为国际社会所公知。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严格执行仲裁法,坚持仲裁的独立和公正,在国内外赢得了广泛的信赖,提高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有力维护了中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03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四部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误将“仲裁收费”定性为“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国有资产”直接纳入“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将民间商事仲裁,混同于行政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及过去的经济合同仲裁),造成极大危害。
    《通知》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然违反中国政府入世谈判所作“承诺”,造成中国政府不信守承诺的恶劣印象,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为一些人质疑中国仲裁机构名为“民间组织”实为“行政机关”,诬蔑中国仲裁不可信赖提供了“证据”,且已使中国仲裁流失了大量客户和案源,严重削弱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并严重威胁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执行,将给中国仲裁造成灾难性后果!
    据可靠消息,国外已有人以《通知》为“根据”,诬蔑中国仲裁机构是“行政机关”,鼓动外国法院否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拒绝承认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13000多份裁决书看,有相当比例中国企业胜诉的裁决,须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一旦外国法院拒绝承认执行,必将给中国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现行仲裁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彻底改革旧的仲裁体制,废弃原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行政性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组建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的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通知》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对仲裁机构实行与行政机关同样的监管制度,不仅挫伤了广大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的积极性,导致仲裁业务萎缩、效益下降,并且成为仲裁中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基础,严重损害了中国仲裁的独立和公正,并已出现仲裁机构向行政机构逆转的趋势,那些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仲裁机构,将成为国家财政长期负担的沉重包袱。是与现行仲裁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
    建议国务院密切关注这一事态,责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四部门立即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的错误,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政府入世承诺,对仲裁收费适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挽救面临严重威胁的中国仲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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