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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平安—富通集团案”看海外间接征收新特征
陈河源

     2012年9月,中国平安宣布,该公司已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指控比利时政府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对富通集团资产处置不当,因此向比政府索赔。这宗建国以来海外资产遭受的最大征收案件,因其所凸显出的间接征收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投资法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案情回顾

     2007年11月,中国平安通过两次合计约24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收购了富通集团4.99%的股份,因此成为了富通集团的最大单一股东。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比利时政府开始着手将当地的富通机构国有化,在收购富通银行的全部股权之后,又决定将富通银行75%的股份转售给法国巴黎银行。富通集团被强制拆分后,股份价值贬值80%以上,中国平安因此为富通集团股票的股权投资损失计提237.9亿元人民币减值准备。

     比利时政府认为,由于其购买并转售富通银行股权的行为是一种公共利益导向的东道国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因此不必向中国平安承担补偿责任。在持续与比利时政府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平安就损失补偿问题提交ICSID国际仲裁。

二、案件中的间接征收

     通过分析可知,比利时政府的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政府管制措施。

     笔者认为,比利时政府希望通过引进私人资本的参与,并且以国家的信用来提升和支撑金融机构的信用,从而挽救和增加这些危机机构的生存能力。但是,强制拆分后的富通集团,其股权的实际价值已不及拆分前的20%,如此大幅度的价值减损应被视为对投资者财产权的整体性、根本性、实质性的的干预。虽然其借助的不再纯粹是公法行为,而伴随着大量的私法合同,但其变相征收的性质却没有因此改变。另外,比利时政府在市场失灵时,以不能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的市场股价作为收购富通银行股份的标准,显然给中国平安造成了重大损失。

     总而言之,因为其行为对于投资者财产权的干预程度,已经超过了一般政府管制措施的限度,因此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间接征收。

三、间接征收新模式

     随着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政府采取的救市措施开始显现出间接征收的新特征。而本案作为间接征收的典型案例,便呈现出了以下新特征:①在目的上并非是为了取得金融机构的所有权或着控制权,而是为了进行有效的金融体系管理;②在方式上不再局限于公法行为,而是在引入私人资本参与的情况下完成;③在价值权衡上首先选择保护债权人(或者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而选择损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利益。

     当然,如何更好地对于间接征收中的新特征进行有效的把握和应对,仍需要我们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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