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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仲裁员是否可以参与调解这一问题,在国际仲裁界还尚未达成一致。然而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这一制度却一直以来受到亚洲很多国家的青睐,尤其是在有着深厚的调解文化的中国。为何这一制度能在中国成功的运作呢?”这是Gabrielle Kaufmann-Kohler 教授在《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为何能在中国成功?》中提出的问题。《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为何能在中国成功?》,作者Gabrielle Kaufmann-Kohler 教授/ 樊堃,本文英文版已发表在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08年8月第25卷, 第4期,中文版由樊堃翻译,授权发表在最新一期由北仲主办的季刊《北京仲裁》上,敬请关注。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系日内瓦大学教授,Lévy Kaufmann-Kohl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堃,国际商会仲裁院律师,系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的日内瓦大学在读博士。

  早在2007年3月份,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就专程就其研究来中国访问,被访者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及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她在来访北仲时专门就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问题与本会主任江平教授,北仲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车丕照教授作了深入的探讨。

  文章从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的角度挖掘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制度在中国成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这一实践对国际仲裁界可能带来的影响,着重讨论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在中国的具体实践,和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优势和弊端。文章结论中提到:

  “随着涉外仲裁在中国的增长,可以预见,参与到中国仲裁中来的西方仲裁员将会从其中国仲裁员同事中借鉴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在东方成功的经验。事实上,对于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反对声音已经逐渐减弱,反对派也开始认识到这一结合的种种好处。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实践也促进了中国对这一制度的改进和发展。”“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动态是,借鉴国际商会和美国仲裁协会等仲裁机构在独立调解规则方面的经验,北仲最近推出了单独的《调解规则》,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样一来,当事人既可以根据北仲的《仲裁规则》选择由仲裁员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新的《调解规则》向北仲申请由调解员进行单独的调解。”

  最后文章表达了对于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程序的期望:“为了达到服务当事人的目的,仲裁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在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方面的技术水平,并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程序的正当进行,从而使调解更有效的融合到仲裁程序中,以达到服务当事人的目的。”

  编辑后记:2008年4月1日,北仲(以下简称本会)首次发布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名册》。为配合调解规则的施行,提高本会仲裁、调解的服务水平,本会曾于今年3月份与美国Pepperdine大学Straus争议解决中心合作,在本会举办了为期6天的调解培训课程。该课程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并为该中心首次在亚洲地区举办的培训课程。课程共有40位仲裁员参加,普遍反映良好,根据仲裁员在审理实践中的反馈,培训的内容对仲裁庭的调解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大大促进了调解的成功率。今年的2008年12月5日起,北仲再次和STRAUS中心合作举办调解培训课程,更深入的把调解作为一项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介绍给仲裁员和社会各界人士。
  (详情请见:http://www.bjac.org.cn/news/view.asp?id=1530&cataid=1)

  北仲将在如何把调解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不断探索前进。作为致力于将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推向世界舞台的中国仲裁委员会之一,北仲将不断的关注仲裁、调解、专家评审等各项争议解决机制理论,并着力将理论转化为现实,为适应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积极开创进取。 

(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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