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部分:
1、2011年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2011年5月9日,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袁诗鸣处长出席了会议。会议通报了2010年全国仲裁机构的受案情况,重点介绍和分析了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受理情况。随后,各与会代表结合自身仲裁委的工作实际,对涉外仲裁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进行探讨与交流。最后,卢云华司长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发展涉外仲裁工作首先是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性质和任务与国内仲裁没有根本性区别。发展涉外仲裁归根到底是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详情请见:http://www.gzac.org/info_view.asp?VID=2818)
2、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1年秘书长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
2011年5月18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召集,西安仲裁委员会承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2011年秘书长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研究会顾问卢云华、贸仲委冷海东副秘书长等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同志出席了该次会议。研究会秘书长高菲简要汇报了2011年研究会的工作计划。其后,就拟定在广州召开的第五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研究会2011年年会”的筹备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还围绕着中国案例选编和成立研究会调解委员会的两个议题进行了研究。 (详情请见:http://cn.cietac.org/NewsFiles/NewsDetail.asp?NewsID=1043)
3、“商事仲裁发展新趋势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商事仲裁发展新趋势国际研讨会”于5月28日上午在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会议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卢云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陈建处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多位国内外著名学者、仲裁员和律师参加了会议。与会成员主要围绕着“国际商事仲裁目前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网上仲裁发展的历程及新趋势、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涉外争议境外仲裁的利弊及其对策、国内裁决司法审查中的相关问题”等国际商事仲裁界面临的前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与交流。 (详情请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5/29/content_2685678.htm?node=20908)
4、香港新《仲裁条例》生效
据香港明报报道,2011年6月1日,香港新《仲裁条例》生效。自此香港再没有本地与国际仲裁制度之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实行统一的仲裁制度。新条例与国际惯例一致,便于本地和外国的仲裁服务使用者和仲裁执业者应用。新《仲裁条例》明确规定法庭只可在条例明文许可的情况下作出干预,这有利于实现仲裁公平及迅速地解决争议并省却非必要开支的目标。新《仲裁条例》的特色还包括保障仲裁程序以及相关法院聆讯的保密性等。 (详情请见:http://www.gzac.org/info_view.asp?VID=2821)
国际部分:
1、丹麦GN称波兰公司的异议已被驳回
2011年4月12日
丹麦助听器和耳机生产商GN Store Nord (GN.CO)称波兰TPSA TPSA.WA所提出的两个仲裁异议已被驳回,电信公司必须支付其所拖欠的费用。 (详情请见: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1/04/12/gn-tpsa-idUSLDE71N1J120110412)
2、加拿大最高法院允许提起集体诉讼,即便合同中已约定了强制性的仲裁条款
2011年4月20日
在近期5-4裁定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部分推翻了英国哥伦比亚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希望根据《商户经营和消费者保护法》S.B.C. 2004, c. 2 ("BPCPA")第172条提起集体诉讼,要求其权利、利益或保护的英国哥伦比亚消费者可提起诉讼,尽管此前做出了和解或仲裁的合同约束。 (详情请见:http://www.stikeman.com/cps/rde/xchg/se-en/hs.xsl/15124.htm)
3、美国最高法院颁布关于集体诉讼的新决定
驳回加利福尼亚州禁止集体诉讼放弃仲裁协议裁定的决定
2011年4月28日
2011年4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发表了关于AT&T Mobility LLC 诉 Concepcion一案的意见,这将对集体诉讼和仲裁协议产生深远的影响。的确,很多评论家将AT&T Mobility视为最高法院关于集体诉讼最重要的裁定,两名美国参议员已表明有意将其引入法规,以修订美国最高法院所依赖的联邦法律。
(详情请见: http://www.wsgr.com/WSGR/Display.aspx?SectionName=publications/PDFSearch/wsgralert_class_action_litigation.htm)
4、WilmerHale与纽约大学联合举办新法国国际仲裁法活动
2011年5月9日
2011年5月2日,WilmerHale和纽约大学法学院跨国诉讼和商法中心举行了关于法国新国际仲裁法的情况报告,客座发言人巴黎第二大学的教授Catherine Kessedjian和纽约大学客座教授Hauser Global应邀参加了活动。 (详情请见:http://www.wilmerhale.com/about/news/newsDetail.aspx?leftnav=no&news=2611&RSS=true)
5、香港法院基于公共政策理由对大陆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表明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危险
2011年5月9日
香港一审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其中在Gao Haiyan和 Another 诉 Keeneye Holdings Ltd和 Another[2011] HKEC 514.案中,一名仲裁员既担任仲裁员,又担任调解员。
(详情请见:http://www.snrdenton.com/news__insights/alerts/2011-05-09_med_arb.aspx)
6、仲裁公正法案可消除劳动纠纷、消费者纠纷和基本民事权利案件的强制性仲裁
2011年5月24日
在2011年5月,U.S. Sens. Al Franken (D-Minn.) 、Richard Blumenthal (D-Conn.) 和U.S. Rep. Hank Johnson(D-Ga.)引入仲裁公正法案(“法案”),以期消除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和基本民事权利案件中的强制仲裁条款,但仍可允许消费者和员工在发生纠纷后选择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7、欧盟跨境纠纷新仲裁条例
2011年6月2日
欧盟关于在欧盟跨境纠纷民事和商业案件仲裁的指令近期已在爱尔兰法律中加以执行。
实施指令的爱尔兰法规授权法院可将关于跨境纠纷的诉讼推后,并要求各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跨境纠纷是指诉讼一方(双方)的住所地在欧盟(除丹麦)境内却不在受理该纠纷的法院地。只有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的纠纷可根据该法规进行解决。 (详情请见:
http://www.williamfry.ie/publication-article/new_mediation_rules_for_eu_cross_border_dispute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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