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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仲裁员沙龙专业小组第五期活动综述
——推进北仲造价鉴定工作

  2008年7月10日下午,北仲建筑工程仲裁员沙龙小组在北仲国际会议厅举行了第五期全体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仲裁程序中鉴定开始后的相关问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筑工程仲裁员沙龙专业小组召集人赵杭老师主持了本期活动,参加本期活动都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具有丰富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办理经验的资深仲裁员。

  围绕本期活动的主题,仲裁员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全面和深入的讨论,交流各自办案的经验:如何防止鉴定权利被滥用?如何有效控制和推进鉴定程序?如何看待和使用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果?

   大家普遍认为,如今北仲的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层层筛选,拥有北仲专门的鉴定机构名单可供当事人选择,鉴定过程也形成了一定的成熟做法,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案件是涉及到鉴定程序的。但同时,大家也认为鉴定时间过长的问题和鉴定报告的质量问题仍然存在。

   基于此,大家的共识是,在鉴定程序一旦开始之后,仲裁庭和鉴定机构权限和责任划分应该明确,特别是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仲裁庭应明确鉴定机构工作的范围和内容,鉴定机构也应依照仲裁庭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而不能以鉴定代替仲裁,可以确定鉴定的具体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仲裁庭应通过秘书处保持与鉴定机构的沟通,督促鉴定机构及时推进鉴定工作,及时解决鉴定过程中需要由仲裁庭解决的问题,从而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鉴定结果,大多数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其作为专业人士作出的意见,在法律上应该是作为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仲裁庭必须接受和采纳的结果,对于超范围鉴定的结果,仲裁庭有权利不予采纳。另外,仲裁庭在鉴定过程中如何有效的约束鉴定机构的不当行为等问题也是大家讨论的议题。与会的仲裁员还根据北仲现有的鉴定工作规范(内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办案成果,提出了许多具体改进并细化北仲鉴定工作的意见。

   最后,主持人赵杭提出大家将这些意见形成书面的建议,并通过北仲向鉴定机构征询意见,然后再进行充分讨论基础上,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和影响力的新的鉴定规范,从而进一步提高仲裁程序中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陈亮宇)

2008年第七期仲裁员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2008年7月24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本会仲裁员冯志祥先生应邀作为本会2008年第七期(总第44期)仲裁员沙龙主讲嘉宾,就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介绍和评点。本会仲裁员及相关法律界、工程界专业人士计90余人参与了本次沙龙。南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过远程视频共同参与了本期沙龙活动。本会仲裁员、本会建设工程专业沙龙小组负责人赵杭先生担任本期沙龙主持人。

  冯志祥先生首先介绍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条款,包括标准条款的适用和构成。接着重点介绍了通用条款的编制思路和总体介绍,主要有: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准确定位监理人在施工合同中的角色和职能、树立正确的合同变更理念,建立科学的变更程序、以工程量清单为合同价格载体,兼顾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模式、科学设定各项合同管理程序,强调处理合同事宜的及时性、引导合同双方加强工程风险意识和工程风险管理、建立由独立第三方承担的合同争议评审机制等。随后,冯志祥先生对大家广泛关注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比如“和”和“或”的理解、签约合同价的含义、合同价格的拟定、缺陷责任期、开竣工时间的确定、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问题、合同变更及其估价问题,等等。在演讲过程中,冯志祥先生引入了大量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使在场观众能够更为深入的把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缘由。演讲结束后,冯志祥先生还就大家比较关心的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专业问题与在场的观众进行了简短交流,并回答了大家的提问。

  《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制度,统一工程招投标质量,规范招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冯志祥先生在本次沙龙中的详细解读和介绍,明确了一些常见疑难问题的处理办法,对于实践中应如何理解《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丁建勇 顾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讨会在粤举行

  2008年7月21-23日,根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司改办)于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讨会”。该项目14家子课题单位、8家法院试点单位以及课题指导单位和咨询专家等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商事仲裁子课题组由课题组长贸仲冷海东副秘书长、课题组成员北仲姜丽丽秘书代表参会。

   司改办副主任卫彦明发表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讲话。各参会单位对司改办提出的改革报告初稿进行了评议讨论。冷海东副秘书长在讨论中提出:

   (1)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这充分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2)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中,民事调解、商事仲裁和调解的发展均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多表现在制度设置形式上的共通性,而非中国的特殊国情。

   (3)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司法途经之外的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立价值,认识到它们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真正重视“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和意义不仅在于推动司法部门本身的改革和完善,更主要的是推动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竞相发展,在发展中达到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北仲姜丽丽秘书就改革报告中关于商事仲裁部分的论述和观点,以及相应的理论依据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会议主持人、司改办张根大副主任对指导单位、咨询专家和各项目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尽快组织修改改革报告。张根大表示,下一步的工作将按照既定的“出台司法解释、形成中央政策、推动立法完善”的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步走”战略步骤推进。

   另,该项目商事仲裁子课题组决定将项目报告将刊发于《北京仲裁》第66辑,欢迎关注。

(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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