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个仲裁机构的规则不同且实践中的做法不同,因此,本文仅介绍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应注意的事项,以便读者立案时参考。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及份数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就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的份数:适用普通程序为一式五份,适用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如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
申请立案应提交的材料:http://www.bjac.org.cn/program/tijiaoziliao.html
仲裁格式文书下载:http://www.bjac.org.cn/program/book.html
二、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往往容易将诉讼中的称谓使用到仲裁中。
比如,仲裁中使用的称谓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当事人容易犯的错误是将“申请人”写成“原告”或“申诉人”,将“被申请人”写成“被告”或“被申诉人”,将“反请求申请人”写成“反申请人”,将“反请求被申请人”写成“被反申请人”。
仲裁申请书是相当于诉讼中起诉状的文件,标准的用语是“仲裁申请书”,而非“申请书”、“申诉书”等。
另外,判令、裁定、判决都是在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词汇,仲裁中使用“裁决”,因此,在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而非“诉讼请求”)中较为规范的用语是“请求裁决……”。
最后,仲裁立案交纳的是“仲裁费”而非“诉讼费”。
三、证据材料
首先,证据材料应该附有证据材料清单或目录,且名称能够一一对应。另外,建议详细填写证明事项等相关内容。最后,最好能够对证据编写页码,以便查找。在证据材料较多的情况下,一些律师会选择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以便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授权委托书
仲裁中对于代理权限的表述与诉讼中不尽相同,当事人容易出现的错误是将诉讼中的用语使用在仲裁的授权委托书当中。另外,像“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这类的表述在仲裁立案中也是需要明确的。此外,区别诉讼的是,仲裁中有选定仲裁员的程序,如代理人希望代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也应获得相应代理权限。综上,建议当事人使用本会提供的格式授权委托书。
五、仲裁费
仲裁费与诉讼费的计算是完全不同的,就北京仲裁委员会而言,仲裁费的收费以争议金额作为计算依据,最低收费是5100元。换言之,即便是争议金额仅有1元,仲裁费也需交纳5100元。另外,在争议金额不大的仲裁案件中,仲裁费往往相对诉讼费较高,具体可以参看下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元) |
仲裁费(人民币,元) |
100000 |
9550 |
200000 |
12550 |
500000 |
24550 |
800000 |
27550 |
5000000 |
62550 |
10000000 |
92550 |
50000000 |
287550 |
100000000 |
487550 |
仲裁费计算:http://www.bjac.org.cn/program/feiyong.html
*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