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 100元 | |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 5%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 4% |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3% |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 | 0.3% |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