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2003年工作总结

  一、 2003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 去年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029件,比2002年增长138件,增长幅度15.5%,(尽管比此前连续5年33%的增长率降低一半多,但考虑到2002年891件的基数和“非典”影响,这样的成绩依然令人欣慰);案件标的48亿比前年增长7个亿,增长幅度17%。去年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案件33件,比前年增长13件。各类案件分布:买卖合同纠纷占37.41%;建筑工程合同纠纷25.63%;租赁合同纠纷占8%;借款、担保、质押合同纠纷占6.71%;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占5%;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占4.67%;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占2.24%;股权及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占1.36%;广告合同占1.26%;技术与服务合同纠纷各占1.17%; 其他合同纠纷占5.38%。

去年共审结案件850件,比前年减少3件,结案率为82.6%;比前年 95.7%的结案率,降低13.1%), 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平均办案时间为 79天(比前年增加了2天),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是受“非典”影响,二是在审结案件中复杂疑难及敏感案件增加,有些案件的拖延是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三是,工作人员的新老交替,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年下大力加以解决。

在审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5件,裁定重新仲裁的3件,裁定不予执行的2件,裁定撤销的案件接近此前七年法院裁定撤销案件的总和(6件)。虽然说,法院裁定撤销案件的数量,还不足以说明的我们裁决的整体质量是否下降。但这个数字至少说明:现在当事人对仲裁员办案能力和裁决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及社会各界对仲裁案件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我们只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才能适应形势变化保证事业的持续发展。

截止去年年底,仲裁委员会共立案3992件, 共审结案件3615件,结案率为92%。据不完全统计,在审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11件,裁定重新仲裁的6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14件,这些数字不足结案总数的1%。

(二) 2003年仲裁委员会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完成了以下述工作:

  1.修改了仲裁规则。新规则在 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高仲裁程序公正与灵活性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主要修改内容有:(1) 增加了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在不延长仲裁员选任期限前题下,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各自直接推荐三名首席人选,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首席候选人名单推荐三名首席人选,主任在双方选择相同的人选中选定首席仲裁员,增大当事人“共同”选择首席的概率。(2) 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地点,取消了对代理人人数的限制。(3) 设置了仲裁员披露制度和程序,规定仲裁员在“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 ” 时,应书面披露自己知悉的 “ 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披露持续于仲裁全过程,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心。(4) 规定仲裁员不在裁决书签名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该意见不是裁决书组成部分,但将“ 附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以此提高裁决的透明度,满足当事人了解不签名仲裁员意见的愿望。(5) 完善了仲裁程序性规定,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由过去的50万以下提高到100万以下,涉外仲裁程序的审理期限由过去8个月减少为6个月等,保障仲裁程序灵活快速进行。

2.修改了《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仲裁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在完善仲裁员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确定了仲裁员的披露范围;明确了仲裁员不能代理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不能主动谋求当事人选定等问题;提高了仲裁员选聘的标准,对仲裁员知识专业知识、经验、能力及责任感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规定“仲裁庭未经合议或经合议对裁决未达成基本共识的”,不起草裁决的仲裁员要“提出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

3.起草了 收费办法修改方案,因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计划通过《办法》的实施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最终完成收费办法的修改。《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本着尊重和体现仲裁员的劳动价值,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整体上大幅度提高仲裁员报酬,并将报酬标准公开,提高了仲裁员报酬支付的透明度。鉴于制作裁决劳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占较大比重,《办法》规定裁决书制作费占仲裁庭报酬40%-7%,直接支付给起草裁决书的仲裁员,剩余部分在首席和一般仲裁员之间分配;鉴于首席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和劳动付出,《办法》规定首席仲裁员占仲裁庭报酬的46%,一般仲裁员各占27%;《办法》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了减少报酬的具体比例。

可以说,虽然仲裁委员会在成立以来,一直随着形势变化不断《规则》、《守则》、《聘用办法》、《若干规定》和收费办法,但是,这次修改是修改内容最多,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这标志着仲裁委员会已经朝着既定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仲裁委员会要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按照仲裁法精神,按照仲裁发展规律、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做法认真做事,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我们走的是一条道路崎岖的艰辛之路,也是一条充满机遇的成功之路,只有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奋力攀登,才能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高度。这次修改,体现了仲裁委员会始终将公正放在一切工作首位的价值取向。公正裁判是中国老百姓千百年的企盼,也是每个有良知、有责任感仲裁人的理想和追求,即使我们因此面临更大的压力和风险,需要更多的付出,作出必要的牺牲,我们也义无反顾,在所不惜。这次修改反映了仲裁委员会即知即行,贯彻到底的决心和魄力。我们知道,在将理念、决策转化为现实的过程中,勇气比智慧更重要。这次修改反映了仲裁委员会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的自信,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独立、公正、高效仲裁,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要求,就会取得事业的成功,实现当事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多嬴的局面。

  4.开展了理论研究、业务交流与培训工作。去年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大型讲座及培训六次,包括去年4月份中旬组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讲座、《有关仲裁仲裁裁决审核若干问题》讲座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办案规范》《裁决书制作规范》方面的培训。去年11月28日由香港著名仲裁员杨良宜教授主讲的《英美证据法》讲座,11月29日《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讲座;12月20日由香港著名仲裁员郑若骅教授主讲女大律师组织《国际建筑合同的理解及争议解决》讲座,参加的仲裁员、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达700多人次。去年,仲裁委员会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合作,在《仲裁规则》的修改,仲裁员制度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上,采纳了该院教授的意见及研究成果。仲裁委员会还就《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修改、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组织了5次专家论证会或专题研讨会;有关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仲裁员业务交流会议7次,参加会议达100多人。这些会议在对仲裁员开阔眼界,丰富经验、提高办案能力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仲裁员学习新知识的兴趣越来越浓,钻研业务的热情越来越高。

5.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去年仲裁委员会从内容到文字翻译重点改造了英文网站,加强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网站浏览人数显著增加,由前年每日50多人次上升到100多人次。据美国萨兰咨询与信息服务 公司对北美7个最有影响全球搜寻器的测试,北仲英文网站在世界33万个各类仲裁机构网站中名列前茅。2003年,仲裁委员会在各类报刊杂志、互联网发表的有关仲裁、仲裁委员会的文章共50余篇;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宣传、培训、座谈会共计20余起,参加培训的人达1000多人。去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与韩国仲裁学会共同举办了《中国、韩国、日本仲裁理论研讨会》,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等在会上介绍了中国仲裁制度及仲裁委员会情况,中国、韩国、日本三国仲裁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了会议。仲裁委员会与韩国仲裁学会之间建立了友谊与合作关系,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去年3月、10月、11月,我们分别参加了国际商会举办的“仲裁实践研讨会”、“国际建筑合同争议解决研讨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的“示范法修改讨论会”,仲裁委员会代表在会上发言并与各国参加会议代表进行了广泛接触。去年我们接待了美国CDR争议调解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负责人的来访,走访了美国商会法律委员会、欧美同学会北京哈佛校友会负责人等, 扩大仲裁委员会对外影响。

6.去年仲裁委员会新聘仲裁员 53名,其中外籍仲裁员6名,熟悉建筑工程(FIDIC)条款专家15名,进一步提高仲裁委员会受理国际商事纠纷以及建筑工程纠纷的能力。

7. 改进了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员职业、职称、专业、国籍、居住地、外语等基本情况重新设计印制了仲裁员名册,同时,改造了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设计了仲裁员专业背景调查表,并将130名仲裁员反馈回来的专业信息录入电脑。为便利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仲裁员专业背景创造了。

8.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增聘了懂外语,专业素质高的法律专业研究生担任秘书工作,同时与人力资源咨询 公司合作,建立了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了管理水平。

以上是去年工作。

今年我们工作的重点: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提高仲裁效率若干规定》以及《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引进信息平台技术改造仲裁管理系统,今年原则,提高仲裁的公正性;计划通过加强仲裁业务研究、业务培训,加强仲裁员的选聘、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提高裁决的质量和效率;计划通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我们的仲裁服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让我们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努力。

最后,我想用一句广告词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们将做得更好!”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1202679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