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工作总结

( 2003年1月24日仲裁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王红松

一、 2002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 2002年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91件,比前年增长225件,增长幅度为33.8%;案件标的41亿元,比前年增长一倍。2002年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案件18件,比2001年增长8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买卖合同纠纷占33.45%(比2001年的39.7%,下降6.25个百分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26.49%(比2001年的31.23%下降了4.74个百分点);借款、担保、质押合同纠纷占11%(比2001年的4.75%增长了6.25个百分点);租赁合同纠纷占6.73%;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占4.37%;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占3.36%;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占2.36%;广告合同占2.24%;技术与劳务合同纠纷各占1.35%;其他合同纠纷占7.3%。案件集中于买卖及建筑合同领域的情况,有所改变。

2002年共审结案件853件,比2001年增长210件,增长率为32.65%,结案率为95.73%(比2001年的96.55%,降低0.82个百分点),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平均办案时间为77天(比2001年增加了1天),这与2002年大案、疑难案件量增加有较大关系。当然,我们在这方面也不是没有潜力可挖。在审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部分撤销的案件一件,裁定重新仲裁的一件,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

截止去年年底,仲裁委员会共立案2889件,仲裁委员会已经连续5年案件增长率保持在33%以上,预计随着案件基数的增大,这个增长幅度会逐步降低。仲裁委员会 共审结案件2657件,结案率为92%。据不完全统计,在审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6件,裁定重新仲裁的3件,裁定不予执行的12件,这些数字不足结案总数的1%。

(二) 2002年仲裁委员会开展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仲裁员办案迟延、超审限的计算标准、责任分担和具体的处理方法,与之配套,我们修改了仲裁案件管理软件系统中有关仲裁员办案评价部分,保证了评价系统的客观性。与此同时,仲裁委员会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仲裁员的办案报酬。这些措施增强了仲裁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意识。

2、经市物价局批准,仲裁委员会修改仲裁收费办法,提高了最低处理费收费标准,降低了较大争议金额案件的收费比例,我们将新的收费办法及退费标准都在网上公布,并放置了费用快算软件。当事人很容易从网上计算出自己的案件收费。这一措施使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 2002年经市外汇管理局批准,仲裁委员会设立了独立的外汇账号。

3、加强了仲裁业务研讨和仲裁员培训工作,去年5月9日、10日,仲裁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市高级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主办了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讨会,市各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及主管院长及最高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共80多人参加了会议。6月10日,仲裁委员会召开了由10多家工程造价咨询鉴定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商讨如何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8月28日,我们根据仲裁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决定,实行新仲裁员培训制度,共有49名仲裁员参加了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仲裁程序、办案规范、裁决书制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占应培训人数的52%,仲裁员对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道德要求、工作要求、仲裁程序等有了进一步了解。从9月开始,由仲裁员自己发起,自己组织的有关金融、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方面研讨会共6次,参加会议的仲裁员达110多人次,研讨会气氛热烈,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研究的热情很高。

4、加强了仲裁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2002年仲裁委员会改进了《北京仲裁通讯》(现更名为《北京仲裁》)的编辑、印刷和发放工作,改善了网站页面设计和英文翻译、充实了相关内容,使网站更加现代化和国际化。2002年,仲裁委员会在各类报刊杂志、互联网发表的有关仲裁、仲裁委员会的文章共50余篇;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宣传、培训、座谈会及对外交流活动共计30余起。仲裁委员会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亚太地区律师会议、 美国 CPR 争议解决组织春季会议、 德国驻京商会、台湾一些商业协会、法律院校组织的各类会议上介绍了大陆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委员会的情况;去年上半年,我们陆续走访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奥运会组委会、市计委等一些主管部门,了解社会对仲裁工作的需求。 2002年10月我们走访了巴黎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米兰国际仲裁中心、德国慕尼黑和巴伐利亚商会下设仲裁机构、中国台湾仲裁协会,学习了解这些机构的先进经验并探讨今后相互合作的可能。这些努力扩大了仲裁委员会在社会上及国际仲裁界的影响。

5、加强了仲裁的后勤服务工作。去年仲裁委员会新购置了 25个停车车位,加上往年购置的,仲裁委员会共有包括地上10个、地下41个车位在内的51个车位。现在这些车位已经投入使用,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相关部门到仲裁委员会办案、办事均可免费停车。2002年我们对现有八个仲裁厅进行了改造,增大了四、五两厅的面积,更换了地毯、桌椅,仲裁厅内色调更和谐,气氛更温馨。我们租用了拥有固定IP地址的专线接入互联网,各仲裁厅添了数字录相、录音系统(有的厅配备了播放系统),为将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仲裁奠定了物质基础。办公室内部进一步完善了工作制度和各类软件管理程序,工作更加井然有序。去年,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市财政有关文件精神,办公室已经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机制的转变并开始照章纳税。这些使办公室的服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 2002年未完成工作情况:

一是计划中由全体仲裁员参加的仲裁理论和实务研讨会没有召开。二是,不定期在当事人、代理人中间进行问卷调查的工作没有落实。三是,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相应的文书、表格不够完善,案件催办程序执行不够到位。这三项工作在2003年一定完成并改善。

三、 存在的问题:

(一)  关于仲裁员制度建设

总体上说,广大仲裁员工作是认真勤勉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和《关于加强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的制定实行,仲裁员的时间观念进一步加强,办案效率不断提高,在广大仲裁员的共同努力下, 2002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下列问题值得警惕:

1、少数仲裁员不管是否熟悉案件涉及专业,有无能力处理纠纷都盲目接受委任,在办案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知识、能力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引起当事人、代理人的不满。有的仲裁员(主要是一般仲裁员)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对案件审理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不阅卷,不看裁决,“在其位不谋其政”,就像一些文章(见宋连斌著《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载于《北京仲裁》总第43期)批评的“尸位素餐”。

2、少数仲裁员明知自己工作忙,不能付出办案所需的时间精力,仍然接受委任,因自己时间与案件进程发生冲突,致使案件审理一再改期,引起当事人、代理人的不满与反感。还有的仲裁员办案期间外出,事先不打招呼,事后又不与首席仲裁员和秘书联系,导致案件审理无端延长。

3、少数仲裁员在开庭审理时,不注意维护自己的形象,开庭迟到,接打电话。

4、个别仲裁员有违中立、公正原则,不仅其立场与指定其担任仲裁员的当事人、代理人惊人的一致,而且,从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庭评议的了解程度,不能排除其有透露仲裁秘密的可能。

5、少数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过多,代理人与仲裁员身份的频繁转换影响了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我国实行机构仲裁,仲裁员的范围很小,因为办案及业务研讨等原因仲裁员之间经常接触,这就增加了作为代理人的仲裁员与仲裁庭成员间单独接触讨论案件的机会,造成了代理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特别是,如果这种现象增多,有可能形成常做代理人的仲裁员之间互为指定,成为特殊的利益群体。

上述问题尽管属于极少数或个别现象,但与当事人、代理人所期望的仲裁员职业道德格格不入,如果不克服,对仲裁的公正、对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信誉的影响是致命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员进入我国仲裁市场,这些问题将会影响仲裁委员会的竞争实力。除此之外,仲裁员对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熟悉程度,控制掌握开庭审理的能力及裁决书制作水平都有待提高。因此,仲裁委员会应该从制度的设计,仲裁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上做更多的工作。

(二)关于仲裁规则。2002年,我们通过对巴黎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考察,通过对一些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研究分析,感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首席仲裁员的选择程序、仲裁收费和仲裁员报酬的透明度、当事人举证责任方面有待研究和改进。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和国际上一些仲裁机构的做法,仲裁委员会不设驻会仲裁员,多年来仲裁委员会基本是这样做的,应将此明确在章程中,使之固定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仲裁的独立、公正原则得到长久的贯彻落实。

(四)应进一步加强仲裁理论研究、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四、 2003年工作计划

2003年工作我们要以保障仲裁的独立、公正、高效,为当事人、代理人提供高质量服务为中心,以加强制度建设,改进服务工作为重点,修改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和水平。主要工作如下:

(一)  加强仲裁员制度建设。仲裁委员会计划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提高仲裁员报酬,逐步提高仲裁员报酬标准的透明度,提高仲裁员的责任感,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修改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提高仲裁员选聘的专业标准和工作要求,有些只有要求没有相应责任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

3、进一步规范仲裁程序提示制度及仲裁裁决制作过程中裁决审核修改的时间管理制度,对已审结案件进行不定期的问卷调查,了解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审理的评价和需求。

4、进一步加强仲裁员培训及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工作。2003年计划召开的会议有:(1)在2003年4月底或5月初召开由全体仲裁员参加的有关仲裁程序研讨会,时间2至3天,请法院的同志讲解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及仲裁案件审理应注意的问题,会议将研讨仲裁程序中一些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2)在4月17日组织专题讲座,请香港著名仲裁员杨良宜教授介绍《英美证据法》,时间一天。(3)4月底或5月初(下半年培训时间另定)组织有关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仲裁员办案规范、裁决书制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新仲裁员必须参加,老仲裁员欢迎参加。这要逐步形成一个制度,以后,没有参加培训又无办案经验的,将不考虑指定。因为,在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程序了解日益深入的今天,不了解这些基本内容就去办案,很容易闹笑话、出问题,损害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的威信。尽管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但这些内容为仲裁委员会所制定,是仲裁委员会所独有的新知识和信息,需要学习和掌握。(4)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一些仲裁员与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进行仲裁业务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5)根据仲裁员的要求组织更多的“仲裁员沙龙”或仲裁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学习,案例研讨等活动。同时,接受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研讨会议。

5、继续积极而审慎地选聘仲裁员,特别要注意选聘那些品行高洁,学识渊博,仲裁经验丰富,热爱仲裁工作的优秀人才担任仲裁员。今后国内仲裁员的选聘范围可适当扩大到外省市,国内外。对外籍仲裁员的聘任还可考虑国籍、地区的多样性。

6、改进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提高仲裁员专业信息透明度。2003年计划对仲裁员名册进行适当调整,仲裁员名册应能反映仲裁员的职业、擅长专业、住所地、国籍、外语等基本情况。在仲裁电脑查询系统中,充实有关仲裁员专业资历、学术成果或专业成绩方面的内容(并翻译成英文),在仲裁员承办的案件中,显示其办理的各类案件情况。待这些工作就绪后,以后仲裁庭的组庭通知中将附有仲裁员专业背景情况介绍,以便当事人、代理人进一步了解仲裁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仲裁委员会还计划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和措施,以便外地当事人、代理人可以通过网上了解仲裁员专业背景方面的情况,弥补仲裁员名册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二)  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将仲裁委员会不设驻会仲裁员的做法规定下来,从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仲裁的独立、公正。

(三)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做法,研究修改仲裁规则。这次规则修改主要考虑的问题有:一是,如何提高首席仲裁员产生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是,尝试在涉外程序中将仲裁员报酬与机构的行政费、实际支出费用等分开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仲裁庭在程序中的权限。四是,完善有关当事人、仲裁庭对鉴定机构的选定或指定程序,还有其他相关内容的修改等等。这次规则修改,不仅涉及的内容多,而且,有的问题比较敏感,因此,我们要大胆而审慎地开展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并进行论证。在时间进度上,我们预计在一季度拿出修改方案,二季度,广泛征求意见,三季度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修改初稿。

(四)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2003年我们计划与一些大学法学院合作,成立仲裁研究中心,借助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研究仲裁规则、仲裁制度、仲裁案例,促进仲裁理论研究的深入,提高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003年我们计划继续积极组织有关的仲裁法讲座、培训会议,撰写这方面文章,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继续与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行业学会进行沟通和工作交流活动。

(五)加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一是办公室增聘一些懂外语,专业素质高的法律专业研究生作秘书,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进一步完善办公室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文书和服务规范;三是,继续进行网站特别是英文网站的建设,提高英文网站的翻译质量;四是,继续完善仲裁管理软件,使之适应工作的变化和要求。

示范条款    复制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活动安排
版权所有:北京仲裁委员会        京ICP备12026795号-1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