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9
2024年10月18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举办了新聘仲裁员第六期培训会,本期培训以“仲裁案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主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杨世军围绕仲裁执行、仲裁保全等多个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分享,近400名仲裁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参加了培训。与会仲裁员纷纷表示收益良多,北仲精选了部分仲裁员的心得感悟,接下来一起来看看他们怎么说!
在培训过程中,是否有某个案例或者观点让您对以往处理过的仲裁案件有了新的思考?
冯克非 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仲仲裁员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裁决案件的核心目标,而执行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本次培训中多次提及的调解协议的案例,让我深受启发。作为仲裁员,在撰写裁决书时,我们通常会注意论理是否充分,判项是否足够明晰,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新的争议。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尤其是在双方均有代理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会自觉履行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且律师会仔细检查协议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表述。这可能导致仲裁员对某些细节的关注度不足。但实际上,当事人未能自动履行调解书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作为仲裁员,在审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专业性,确保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性。
本次培训提到了一些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中的难点,您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遇到过类似问题?
马荣伟 北京融和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北仲仲裁员
实践中,由于对仲裁制度的理解不同,确实存在申请人提出什么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什么,而对请求的可执行性考虑不足,或者认为这是仲裁庭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情,对之释明也较为保守的情形。例如股权回购类案件中,合同约定股东回购义务以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为限,如果简单裁决为回购义务以股权价值为限,势必在执行中遇到困难,法院无法确定是以股权在执行阶段的价值为限,还是估值过程中的价值为限。仲裁庭如果没有执行意识,裁决表面上看与请求相符,但实际上很容易出现问题。
仲裁庭的权力本质上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是拥有权力的“服务者”。如果仲裁庭公平公正的仲裁裁决因可执行性而导致障碍,这相当于仲裁庭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半成品,服务存在瑕疵,当事人难免会对仲裁庭或机构产生抱怨,也必然影响其再次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
围绕裁决执行方面的问题,对于加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您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李昭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仲仲裁员
在加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沟通协调方面,我认为可以进行如下尝试和努力:一、参考最高院近年在法院内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推行的征询、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在仲裁裁决个案执行中执行机构与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的沟通、征询和协调机制。二、建立仲裁机构与北京地区主要法院之间的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定期就仲裁执行中出现的普遍性、代表性问题进行沟通和反馈,提升执行对仲裁裁决质量的检验作用。
作为仲裁员,也需要提高对裁、执联动机制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机制中,对执行法院征询事项及时、充分地作出响应,推动裁决执行到位。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仲裁员专业背景优势,吸收具有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或者代理执行案件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加入到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中。
从提升仲裁裁决执行质效的角度出发,您认为本次培训对您未来审理仲裁案件会有哪些影响?
王承志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仲仲裁员
仲裁裁决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动力,裁决的可执行性既是衡量裁决质效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验仲裁庭水平与能力的外观要素。面对五花八门的仲裁请求,避免漏裁或超裁只是对仲裁庭的基本要求,仲裁庭应立足于请求权基础考察每一项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非金钱给付事项时,仲裁庭需要慎重考虑相关请求的可执行性。除加强表述的规范性之外,仲裁庭要善用庭审中的释明权,做好释明工作,引导申请人优化仲裁请求,引导被申请人合理抗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服判。毫无疑问,这次培训对我们仲裁员树立高质效执行的理念,掌握促进裁决高质量执行的方法大有裨益。
知多一点
2024年7月20日起,北仲举办第八届新聘仲裁员系列业务培训会。此次系列培训聚焦仲裁实务,旨在帮助新聘仲裁员尽快熟悉北仲文化和制度、掌握仲裁规则和办案规范,不断提升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展望未来,北仲将继续开展高质量的业务培训,致力于向当事人提供高质效的争议解决服务,以增强北仲仲裁品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