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 Thu Dec 30 19:50:19 CST 2021   供稿人:章曦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制定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将于202211日起生效。现正式对外公布,并作如下说明:

一、《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的编制背景

2019101日,北仲正式施行《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仲将编制《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为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提供帮助,当事人有权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之内或之外选定仲裁员。

根据前述要求,秉承向全球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投资仲裁服务的理念,北仲自2020年初即开始着手《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的编制工作,历时两年,从全球范围内遴选具有国际投资仲裁经验的专家担任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

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编制的考量因素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中共有108名仲裁员,来自4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大陆籍仲裁员19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员4名,外国籍仲裁员85名。在编制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区域平衡:仲裁员人选按照区域划分、遴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所侧重;

(二)职业侧重:囿于国际社会对于律师兼任投资争端仲裁员(Double-hatting)的诸多质疑,名册对此进行了统筹考虑,非律师仲裁员占比达51.61%

(三)性别平等:回应国际社会关于女性仲裁员比例过少的呼吁,名册中有意纳入更多女性仲裁员,占比29.63%

(四)现实性考虑:对于因工作、年龄等客观原因无法保证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不纳入名册。

三、《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专业资质以及裁判行为等被认为是引发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准则并不具有充分的针对性。一方面,这些规则系为国际商事仲裁而制定;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协定中所包含的仲裁员行为准则囿于条约的篇幅及缔约方的关切不同而缺乏普遍性。有鉴于此,北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的制定力求在仲裁机构层面进一步提炼和提高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的行为要求,针对性地提升当事人对投资仲裁的信心。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是北仲受理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是单独的文件,并非《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不仅适用于北仲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也适用于北仲受理的投资仲裁上诉案件的上诉庭成员。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力求兼具实用性和先进性。一方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尽可能具体可行,以便对于投资争端仲裁员的行为具有切实的规范效果;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广泛地参考和借鉴了现有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国际实践的现状,并适度展现前瞻性,回应国际社会对于现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关切。

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资质;(二)独立性与公正性;(三)披露;(四)廉洁;(五)保密;(六)勤勉与高效;(七)其他要求。这些内容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仲裁界对仲裁员行为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在仲裁员的履职要求和披露义务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创新。其中,《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强调北仲投资争端仲裁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国际公法知识,确保仲裁员有足够能力就投资仲裁对东道国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还要求仲裁员披露其在近五年内与第三方资助人之间的职业、商业或其他重要关系及涉及当事人的其他案件的情形等,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关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要求的条文还借鉴了北仲商事仲裁《仲裁员守则》中有关“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的规定。故,投资仲裁的在册仲裁员及商事仲裁的在册仲裁员均不得在北仲管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或商事仲裁案件中或者在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北仲投资仲裁或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该规定既保证了北仲在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中对仲裁员道德准则要求的一致性,又体现了北仲对于在册仲裁员一贯的高标准、严要求,是保障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重要之举。

五、致

值此《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发布之际,北仲特别感谢投资仲裁规则课题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在编制名册和制定行为守则过程中所做出的卓越贡献。

同时,北仲衷心感谢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草案提出宝贵意见的专业人士和单位,他们是(按照姓氏笔画排列):

李玉文  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

刘嫡琬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

单文华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兼法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林彦华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丹妮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温先涛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高文律师事务所

深圳前海鼎颂法务创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律资本研究院(深圳)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211230

点击下载:

附件1《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

附件2《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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