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Dec 22 13:04:03 CST 2020 供稿人:章曦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服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拟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从独立、公正、廉洁、勤勉等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提出要求。
现公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请点击附件: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 征求意见稿(下载)),欢迎境内外业界同仁、专家学者、律师朋友和所有仲裁用户等就规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另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附在下文中,供有兴趣的人士参考。
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1月10日前发送至章曦女士邮箱:zhangxi@bjac.org.cn
感谢您对北仲国际投资仲裁的关注!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20年12月22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
与商事仲裁相同,国际投资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但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其对于仲裁员的资质、公正性和独立性等有不同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投资仲裁服务,北仲拟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行为守则》),从独立、公正、廉洁、勤勉等方面对仲裁员提出要求。
一、 制定《行为守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就必要性而言,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而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专业资质以及裁判行为等被认为是引发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三工作组已经将制定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行为守则作为当前重要议题之一。[1]作为提供投资仲裁服务的仲裁机构,北仲需要重视和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
从国际范围来看,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的行为守则仍较少,现有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少数国际投资协定的附件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相关规定之中。《行为守则》的制定有助于在仲裁机构层面进一步凝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的行为要求。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的现有行为准则往往并不具有充分的针对性,大部分现有仲裁员行为守则是为国际商事仲裁而制定,而国际投资协定中所包含的仲裁员行为准则往往囿于条约的篇幅和目的及条约缔约方的关切而缺乏普遍性。《行为守则》的制定有助于体现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行为准则的特殊性。
就可行性而言,北仲具备制定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的条件。如前所述,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已正式开始实施,《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其次,北仲对于仲裁员的管理与选任一直保持着高标准与严要求,在仲裁员行为规范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这些经验也可以在规范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方面提供有益参考。第三,北仲持续关注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动态,深度研究了当前的投资仲裁改革议题,对于投资仲裁员行为准则的相关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二、制定《行为守则》的基本思路
(一)定位
《行为守则》是北仲受理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准则。在形式上,《行为守则》是单独的文件,而非《投资仲裁规则》的一部分。《行为守则》不仅适用于北仲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也适用于北仲受理的投资仲裁上诉案件的上诉庭成员。应当注意,在具体案件中,北仲投资争端仲裁员将不仅受到《行为守则》的规范,其行为同时也可能受到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规则或仲裁规则的规范。
(二)目标
《行为守则》力求兼具实用性和先进性。一方面,《行为守则》将尽可能具体可行,以便对于投资争端仲裁员的行为具有切实的规范效果;另一方面,《行为守则》也将在参考和借鉴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国际实践的现状,并适度展现前瞻性,回应国际社会对于现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关切,特别是对仲裁员中立性与独立性的关切。
(三)主要参考材料
本规则以国内外现有的仲裁员行为准则以及国际投资协定所包含的仲裁员准则为基础,适当考虑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和相关投资规则修订的合理观点与主张,并参考北仲现行的仲裁员管理制度而制定。
1.现行仲裁员行为准则
目前已有部分国际仲裁机构和行业组织制定了仲裁员行为守则或仲裁员道德准则。尽管这些准则大多为商事仲裁而制定,但它们对于投资仲裁而言仍有相当大的参考意义。这些准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2)《美国仲裁协会与美国律师协会仲裁员道德准则》;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道德准则》;
(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道德准则》;
(6)《国际仲裁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
(7)《米兰商会仲裁员道德准则》;
(8)《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9)《沙特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道德准则》。
2. 现有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
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也包含仲裁员行为准则方面的规定,往往以协定的附件体现。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这些准则是专门针对国际投资仲裁员所作的,对于《行为守则》的指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些国际投资协定包括但不限于:
(1)《欧盟与日本投资保护协定》;
(2)《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投资章节;
(3)《加拿大与韩国自贸协定》。
3.现有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部分仲裁规则也包括一些涉及仲裁员的行为准则,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这些准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
三、主要内容
《行为守则》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并力争在某些与国际投资仲裁有密切关联之处体现创新:
(一)仲裁员的资质要求;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要求;
(三)仲裁员的披露要求;
(四)仲裁员的廉洁要求;
(五)仲裁员的保密要求;
(六)仲裁员的勤勉与高效要求;
(七)仲裁员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