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与北京二中院召开仲裁司法监督业务交流会

发布时间: 2011-8-9   供稿人:王择

     2011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艳红庭长、杨靖庭长助理以及各合议庭审判长与与本会王红松秘书长、各秘书处负责人以及部分秘书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业务交流活动。此次交流会旨在加强本会秘书听取法官对仲裁工作的意见,改进秘书服务工作。

    王红松秘书长首先感谢民三庭法官对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她说仲裁发展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如果仲裁机构不能提供当事人、代理人期待的服务,就无法生存和发展。民三庭法官处在仲裁司法审查的第一线,了解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希望通过与在座法官的交流,我们发现自身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更好地改进工作,同时,通过这种交流,我们与民三庭法官在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执行方面将进一步取得共识。

    李艳红庭长介绍了近些年民三庭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案件情况,对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她指出秘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她认为:仲裁的司法审查对仲裁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促进。她说“为了更加规范商事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民三庭“也在不断地做出努力,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进一步明确法院适度干预的仲裁司法审查理念,严格执行仲裁法第58条以及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维护和尊重仲裁权威为出发点,通过适度、有效的监督,促进案件质量、平复激烈矛盾,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第二,加深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调查研究,同时建议高院加强指导,对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加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统一审查标准和尺度。我庭将对实践中的问题充分梳理、研究,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实践。第三,进一步建立与仲裁委的交流沟通机制。法院在拟撤销仲裁裁决前,应向仲裁庭和秘书充分了解情况,进行详细沟通说明,合议庭对仲裁庭的解释和说明应当充分考虑和重视”,以便“作出更为公正的决定”。

     座谈会中,双方就仲裁送达问题、举证、质证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这种交流活动很有必要,不仅增进了彼此的理解,而且促进了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有助于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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