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收到本会出具的交费通知后,可以通过汇款(帐号见交费通知)、现金、支票(支票抬头填写“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三种方式交纳仲裁费用,交费后,本会将出具相应数额的仲裁费发票。
2.以汇款形式交费的当事人,请将付款人全称写详细,如为其他单位代交费用的,最好在汇款单的用途一栏写清案号,以方便核对。
3.妥善保管发票原件,办理退费的当事人需携带当时本会开具的发票原件完整交回(包括兑奖区部分),否则将无法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