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庭前撤案: 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
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 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 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
3、开庭后撤案: 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