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00元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5%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3%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2%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以上
0.3%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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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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