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年工作总结

秘书长 王红松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1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全年受理案件666件,比2000年增长217件,增长幅度为48.3%,这是仲裁委员会成立六年来,案件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在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案件10件,占案件总数的1.5%。各类案件所占比例如下:买卖合同纠纷39.7%;建筑工程合同纠纷31.23%;租赁合同纠纷5.86%;委托、代理、代销合同纠纷4.8%;借款、质押、担保合同纠纷4.5%;联营、联建、联合开发合同纠纷2.85%;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5%;技术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65%;其他合同纠纷6.9%。在这些案件中,除买卖合同和建筑工程仍占较大比例外,争议的种类继续增加,如质押、物业管理、劳务、特许权转让方面的纠纷等,虽所占比例不高,但也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到北京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3.84%,依然保持了较高的比率。

2001年共审结案件643件,比2000年增长252件,增长率为64%,审结案件占立案总数的96.55%,比2000的87%,增长9个多百分点。这说明,仲裁委员会办案速度加快,结案数的增长比率高于同期立案数增长比率。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为76天,比2000年的平均办案时间减少12天。这说明广大仲裁员的效率意识有所增强,办案速度不断提高。在审结的案件中,裁决结案的317件,占结案总数49.3%;调解结案的139件,占结案总数的21.6%;和解结案的144件,占结案总数的22.4%;因当事人主体等原因,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的42件,占案件总数6.5%。

2001年,在审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1件,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

截止到2001年年底,仲裁委员会共立案1998件,其中,1995年7件;1996年149件;1997年168件;1998年233件;1999年度326件;2000年449件;2001年666件。从1998年开始,仲裁委员会连续四年案件增长率在37%以上。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比例基本上是逐年增长,1996年为25.5%,1997年为33.3%,1998年为85.28%,1999年为90.8%,2000年为87.7%,2001年为93.84%。仲裁委员会 共审结案件1797件,结案率为89.9%。其中,裁决结案的579件,占结案总数的48.6%;调解结案的288件,占案件总数的24%;和解结案的236件,占案件总数的19.8%;因当事人主体等原因,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的案件89件,占案件总数的7.4%。

在审结的案件中,人民 法院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5件,裁定重新仲裁的2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9件。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占裁决结案总数的2.4%;不足结案总数的1%。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立案数、结案数、裁决质量,工作效率依然位居国内同行的前列 。

二、如期完成了换届工作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仲裁委员会从 2001年5月起开始准备换届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于当年8月30日,完成了换届的各项工作。第三届仲裁委员会成员中,有3名委员是这届新聘任的,人员变动率为23%。由于仲裁工作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仲裁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取消了章程中关于仲裁委员会每次换届人员必须更换三分之一的规定,使之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届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有217名,比上届选聘的仲裁员少38名(上届仲裁委员会共选聘仲裁员255名)。其中,新聘任的仲裁员有41名。共有78名仲裁员没有续聘,占上届仲裁员比例31%。在聘任的217名仲裁员中,博士48名(包括4名博士后),占仲裁员总数的22.1%,比上届提高8.7个百分点; 硕士85名,占仲裁员总数的39.2%,比上届提高8.7个百分点;学士66名,占仲裁员总数的30.4%,比上届下降9.5个百分点;博士、硕士、学士占仲裁员总数的91.7%,比上届提高8%;大专或其他学历的18名,占仲裁员总数的8.3%,比上届下降8.1个百分点。仲裁员队伍的整体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平均年龄为49岁。

从行业分布看,律师占19.35%;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占24.9%;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专家占27.8%;公务员(主要是从事立法和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务员)占16.8%;离退休法官占7.4%。

第三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选聘,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体现出仲裁委员会建设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的决心和认真态度。换届后仲裁委员会很快完成了聘书的发放和新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相关资料的印制发放工作。

三、完成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修订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仲裁委员会于 2001年4月25日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如《仲裁规则》由原来的 94条增加至107条,在一些地方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如《仲裁规则》中的合并审理问题、仲裁庭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问题、当事人合意修改规则问题、仲裁员签署声明书等等。为了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了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及其拖延举证的责任,规定了仲裁员在仲裁中“应该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义务,同时,在《仲裁员守则》中明确了仲裁庭开庭、评议、起草和审核裁决等具体时间要求,提高了守则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这次修订,不但反映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律认识上的成熟和深入,也反映了仲裁委员会与时俱进的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上述规定、办法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外界的好评。

四、关于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2001年仲裁委员会开展了理论研究工作。一是,为了进一步改善仲裁的外部环境,仲裁委员会分别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志、有关专家、学者以及15个仲裁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关于仲裁法实施中的问题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及一些地方仲裁委员会遇到的实际情况,整理了近2万字的意见和建议,供最高法院研究室参考。二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城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认真研究讨论有关仲裁协会筹建的若干问题,并将意见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三是,部分擅长建筑工程专业的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和协助下,自发组织了“仲裁员沙龙”并开展两次有关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学习研讨活动,与会人员反映收获颇丰。

2001年,法制日报、北京日报、三资企业等杂志报刊共发表宣传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文章24篇。编辑发放仲裁通讯6期,与有关部门合作培训企业管理人员2000余人, 部分仲裁员还在由 中国建设部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举办的中英建筑纠纷与仲裁研修班上 以模拟仲裁庭形式,向与会人员生动展示了仲裁庭开庭情况及仲裁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1年,仲裁委员会重点抓网站的改造工作,不仅更新了主页,充实了英文版面,而且增加了诸如有关仲裁国际公约、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文书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等新的内容。网站改造后,上网浏览人数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自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总共发表文章390多篇,电台电视台播出有关仲裁法和仲裁委的节目35次,仲裁委员会在通过各种培训班、研讨会等举办仲裁法专题讲座,听课人达31000余人。

五、办公室的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经过培训,秘书人员的录入速度达到了开庭同期录入的水平。目前,仲裁庭开庭、评议、专家咨询等均实现了当庭录入,大大提高了开庭笔录的信息量和清晰度。办公室委托电脑公司完成了第三代仲裁管理软件开发和研制工作。新的管理软件内容,增加了许多有关仲裁案件时间统计、办案提示、案件审批、秘书办案统计方面的新内容,使案件录入和管理更加便捷。为便于当事人、代理人了解仲裁程序,查询相关资料,办公室设立了电脑查询系统。当事人、代理人通过电脑触摸屏,可以了解仲裁员专业背景、办案情况以及仲裁规则、仲裁通讯等相关资料。

2001 年工作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定不足和问题。一是:少数仲裁员责任心差,办案拖拉,开庭评议迟到,一些案件由于仲裁员原因超审限。个别案件由于超审限时间较长,已经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抱怨,损害了仲裁委员会的信誉。二是:裁决书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裁决书说理部分,以 体现仲裁裁决以理服人的特色 。三是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的不够。

  关于 2002年工作设想

2002年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我国入世和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机遇,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加强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仲裁的宣传工作,加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内部建设,使仲裁委员会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具体工作计划是:

一、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制度,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办案效率

1.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因仲裁庭的原因造成仲裁审理迟延,超审限问题。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修订的《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为提高办案效率打下良好基础,为了保障上述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重点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仲裁委员会将制定并严格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2.加强当事人对案件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除每案审结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反馈表外,仲裁委员会定期按比例对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评价进行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问题。

3.为了适应仲裁委员会国际化发展要求,仲裁委员会将在条件成熟时对仲裁规则进行修改。

4.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当事人、仲裁庭对中介机构的选择程序;加强对承办仲裁案件的造价鉴定、审计部门的考察、筛选和管理。

5. 修改仲裁收费办法使收费趋于合理。

6. 根据收入情况适当提高仲裁员报酬,特别是增加对制作裁决和办案效率高的仲裁员的报酬。

二、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1.加强仲裁员培训及理论研究工作。一是,实行新仲裁员培训制度:新聘任或往届聘任而没有经过培训的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培训情况记录在案。二是,组织全体仲裁员会议进行业务交流和研讨。三是,组织若干次有关仲裁法、仲裁程序方面研讨会议或专题讲座。四是,根据自愿和可能,协助仲裁裁员组织其他专业的仲裁员沙龙并开展活动。五是,整理编辑发放仲裁员手册(该手册目前已在印制中)。

2.扩大仲裁员选聘的范围。考虑到仲裁委员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2002年仲裁委员会将对选聘国外仲裁员进行调查和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可增聘部分外国仲裁员。

3.改进仲裁员的选聘程序。为了保证仲裁员素质,2002年仲裁委员会将同各行业协会合作,加强对申请作仲裁员侯选人的考察、选拔工作。由行业协会对申请当仲裁员的协会成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准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或协会根据《管理办法》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推荐合适人选,由仲裁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加强宣传和联络工作

1.进一步加强同人民法院的业务交流工作。

2.进行出国考察和宣传活动,争取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3.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界、律师界开展仲裁法的讲座和培训活动。继续制作发放有关仲裁委员会情况的资料。

4.加强同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

5.继续加强仲裁委员会的网站建设。

四、加强办公室内部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办公室内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继续进行仲裁软件管理系统的研制开发,增加并完善根据修订的仲裁员守则对仲裁员执行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情况的录入、统计、查询系统,为客观评价仲裁员仲裁工作的质和量奠定基础。

3.对仲裁厅进行改造,实现开庭录音的数据化,建立可供将来使用的电脑远程设施、异地仲裁的视频技术设施。

4.增购国外有关仲裁的图书资料,充实仲裁委员会图书馆。

2002 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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